扭曲的公共建築設計評選制度,改革不能再等!(何震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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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公共建築設計評選制度,改革不能再等!

何震寰 建改社社長/陽明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副教授 2025.6.3


近日某縣市的生命園區徵選建築師的設計勞務標案,評審委員名單的組成有高達80%為退休或現任公務員,再次喚起專業者對公共工程設計品質高度憂心。若想像在一個縣市中舉辦繪畫、歌唱或舞蹈等藝術類競賽或徵件,或是體操跳水等體育類競賽,試問這樣的比賽的評審是否會出現局處首長或公務員?由專業評審來評判專業技藝表現,此道理不證自明,然而,八大藝術之一的建築設計,為何現行評選中普遍出現行政機構人員擔任評審甚至評審團主席的扭曲現象?

一直以來,國人總會因歐美日的建築與都市環境的好品質而對國內空間環境的品質低落與醜陋感到失望,「外國月亮比較圓」的說法不曾停歇,而本國建築師未必沒有國際水準,箇中首要癥結即在於公共建築設計評選委員充斥非專業的人士,而各級政府機關視而不見。

評審委員會專業性不足的弊病影響深遠。生命園區的建築設計本有機會呈現生命與宗教的深沉,更有機會成為深刻雋永的建築作品,然而大多的公立的生命園區卻是平庸而俗氣。普遍公共建築設計標案評選會議充斥非專業評審的扭曲現象,讓眾多建築專業團隊意識到設計品質並非是評選勝出的關鍵,執行專業的精力被導引到枝微末節之處,同時也發現過去一貫以設計見長的建築師開始迎合評審而媚俗手法,代表整體國家文化的建築水準一點一滴的向下沉淪,這些起源正來自評審委員組成的問題。

好建築,從一開始就做對是關鍵

建築做為一個藝術領域,當前的建築作品評選與藝術評選該有的模式相距甚遠。個人參與建改社以來,經常思考如何邁向好建築或好空間的制度改革如何做、事情怎麼改,問題追溯到最後,解決之道常常歸結在整個興辦建築事務流程的一開始是否用了對的方法,若能一開始就找到優質團隊,那麼執行階段中自然不會產生團隊能力不足而來的許多問題。

公共工程採購評選是全國公共建築設計評選的第一線。建築案件的一開始即是評選籌備,用了好的「評選方式」,就決定了一大半的案件品質。對的評選方式的第一步,就是「找一批好的評審」。雖然這個道理看似至為簡單而容易,實務上卻不是如此,以下謹就評選制度的諸多問題分析探討。

評選委員會組成_是採購評選還是競圖評選?

主辦機關經常將建築設計評選視為「採購評選」,彷彿只是選購某些物品。2024年7月李政節建築師曾針對2024上半年公共工程評選會議的委員背景組成進行網路資料分析統計,結果顯示主辦機關代表約佔40~50%,其餘50%為專家學者,當中土木與建築比例相當,約各20%上下。追溯此問題可從「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分析開始,該法規規定「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由此法規來看,要求機關首長擔任委員之一且指定召集人,使機關主管能夠對重視採購案,這是好事,但實務中機關首長普遍並未指定具備高度與聲望的建築專家來擔任召集人,而首長也經常很自然地成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也順勢成為評選主導角色。該法規雖規定主席也可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或主席,或許是風氣未開,實務中很少見。其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常只是基於期待委員提供些許專業建議,或滿足制度規定的消極作為,以達成表象上公正客觀的評分過程以抵擋外界檢驗;機關真的期待透過專家眼光來選出優異作品的氣氛並不明顯。這類的評選會議,機關仍以採買自家所需的財物或服務的觀點進採購評選,自然地,配合度高、強調服務或擅長包裝的團隊就容易出線,而真正在設計上很扎實或在創新探索上很深入的團隊,就常常因為能夠看出設計品質差異的優質評審數量佔少數而落敗。

成員中雖有專家學者,但通常佔少數(平均20%上下,5位評審委員中僅1位),至此可以說實務上十之八九的公共建築設計評選會議都是建築專業不足,全面性地造成的建築作品評選準確度低下,偶有特殊的作品也很容易在第一線的評選會議就遭篩除。

伯樂不常有_專業權威評審組成

唐‧韓愈〈雜說四〉說:「世有伯樂,然後有千里馬。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此言在當今公共建築界,竟有高度印證之感。伯樂就是評審制度中難得一見、具有智慧洞見的評審,而千里馬就是滿懷熱情與創意的候選建築師。此刻普遍問題正是現代伯樂不常有,在多數的評審場合,評審可能更注重實績、聲譽,甚至「哪位候選人配合度比較高」,而忽略真正的創意與潛力。結果,千里馬不是沒出現,而是被忽視,導致「雖有名馬,祇辱於奴隸人之手,駢死於槽櫪之間……」。

當前的評審委員的問題,不僅伯樂不常見,更大的問題是評審是否具備建築背景都未設限。建築專業經歷應是擔任評審委員的底線,好的評審更應是高水準的建築專業人士,應具有建築完整訓練、具備全面整體關照、能夠理解建築整合工作,且具備建築時空背景中的視野與洞見。現況中許多評選會充斥土木、結構、機電、總務、行政等背景或使用單位代表的評審委員,都不是適當人選。其中尤其土木與建築的差異,有如營養師與廚師、田徑選手與體操選手之別,更應大力強調。

配合度高的委員,將評選工作視為服務,體察順應上意,讓機關在執行案件上備感順暢,而經常成為座上賓。專業度不足的評審,還造成了設計團隊為了迎合評審口味而自降格調的問題。媚俗、濫用地方元素、卡通人物、粗糙的意象轉化的問題。而看似專業卻其實可能更脫離專業的委員,是出自建築系所的委員。來自建築系所的成員未必專業是建築設計,如強調永續技術的、結構方正對稱的、機電消防設備等,而建築設計背景的委員也可能缺乏實務專業歷練而做出偏差的判斷。

評選應該評什麼?設計概念?方案整合?團隊能力實績?...評分配比的支離化

公共建築評選會議的現況中評審多不具專業,不專業委員上場時無法以專業素養評專業內容,因此評選的重點經常只能以最容易量化的團隊實績來評判,導致設計概念與創意被大幅忽視,評選標準過度向團隊可靠度傾斜。

建築設計評選應該評什麼呢?

現況制度下常見的評分方式是依據招標文件中的評選項目,包括:整體規劃設計理念及基地配置構想(服務建議書及工作計畫內容)、空間功能規劃設計構想(設計之功能說明)、執行期程及監造計畫(主要工作人員之安排與品質管理)、價格及預算經費分析(標價組成內容、經費編列合理性)、廠商經歷與實績(團隊組成及公共工程履歷)、創意與技術創新、企業社會責任(CSR)等,分別配分5~30分不等,總分100分。其次則是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供評選參考。」這樣的評分制度是分項評分精神,平均得分中上者勝出,「面面俱到」、各項目都在水準之上的團隊相對容易獲選。若有某些項目如實績尚未累積相當數量,或不了解CSR撰寫項目的團隊,縱使設計能力很好,也容易輸掉。

評分項目的支離化,造成服務建議書中的章節各自被獨立檢視,違背「建築本質上為一整體的核心原則」。例如工期、預算、空間設計、構法等,是否能被獨立評分?就如HR選才過程,是否能將一個人的能力、經歷、學歷、素養、熱情、溝通能力等分別評分,然後高分者勝出?特定技術課題如停車場做得不好,或是門禁管制、機能分區、坡道長度是否足夠?建蔽容積預算可否犯規,為了勝出而導致設計超出基本設定條件?類似的問題還有法規檢討能力、預算編列能力、結構系統、機電系統、監造、CSR 等。CSR甚至需要逐項核對報告書來給分。此類枝微末節的課題經常在評選中被無謂地放大檢視,曾聽聞有倡議採購執照應納為5%,更是無謂的添油加醋。

筆者認為這類技術性問題都應可於設計評選中暫時忽略,因為設計評選是初期的概念草案,設計方案獲選之後,仍有一段設計發展時間,讓建築設計團隊可對各種技術性問題綜合考量並一一解決。除非結構系統與設計概念有高度相關,否則應該不視之為評判勝負關鍵。設計評選的主要依據應以「設計概念」為首,不須在競圖階段檢驗各種系統整合,因為設計評選是「價值理性」的選擇,而非眾多「工具理性」的綜合考量。

然而設計概念誰能夠評量?誰又能評估技術性問題可否暫時忽略?更重要的,真實的案件並非概念是競圖,若團隊的執行能力不足,將導致案件執行困阻,縱使再好的創意概念都將束之高閣。創意與實務執行能力,孰重孰輕,如何拿捏呢?

這又回到評審專業的問題。專業不足的評審,只能以最保守的態度,挑選明顯可以將案件穩妥執行完成的團隊。只有具備全方位關照且可預見設計發展過程的各種可調配資源的專業評審,才能跳脫眾多技術課題的牽絆,精準地在競爭者中挑出具有千里馬潛質的設計方案。

現行評選中序位法的弊病

現行評選會議普遍常用的序位法,具有的優點是將各別委員絕對的分數轉化為相對的序位,避免各別委員的分數標準影響準確性。序位法中,最高分為序位1,第四高分及其後皆為序位4,將序位加總後的最低數得出最優團隊,後段者皆為序位4,可避免偏頗的委員刻意拉低分數。

序位法的問題,有許多案例顯示,某設計團隊得到許多序位1,可能因也拿到一些序位4,而經常輸給得到更多序位2的團隊。這導致各評審之間的分數相互平均,具有極端特色的作品的得分容易高低相互抵銷,導致勝出者經常不是設計方案有突出表現的,而是犯錯最少的。

其次問題是委員未經討論的各自評分,表面上讓各委員獨立評分不受其他委員或主席干擾,也避免有心人士護航,然而未經討論的投票容易形成票數平均分布,反而是讓有心操控集中投票的主辦機關有機可乘。

序位法的弊病可輕易有效解決,將評選制度改為多輪投票,每輪淘汰未獲序位第一的方案,皆保留獲得有評審給予第一的方案,經多輪逐步淘汰至最後二案進行陳述與討論,如此便可讓最有競爭力的方案在眾人共同檢視下,獲得認同而勝出。

群眾決策的「平均化效應」VS. 獨特洞見眼光的評審

大多數評審共同決定的共識經常是平庸的,心理學家研究發現,群眾決策時經常出現「平均化效應」,意思是在團體討論中,評審往往選擇共同能接受的折衷方案,而非各自最喜好的方案,如此可避免激烈爭執,達到意見一致維持群體和諧的多數妥協效應。結果是,在設計創意上過於大膽前衛或極端的特色作品有極大可能因爭議性被提早排除或淘汰。這樣的效應形成投標方案中面面俱到的案件容易勝出,而非創意突出的案件。

然而,上述的未經討論各自評分,是否就不會產生平均化效應呢?討論是否才更容易導致平均化效應呢?

相對於群體評審則傾向於穩健的安全選擇,相關研究顯示獨立或匿名的評審制度可以不受到社會壓力,更容易產生創新性或非主流的選擇。所謂的「偏好」,就是具備高度的特定審美標準,具有偏好眼光的專家,才有機會選出特殊優異的作品。筆者曾經參與過一場評選會議中,委員們於空檔時間中討論起當年設計獨樹一格的「礁溪衛生所」(2005)是否能在當今評選制度中勝出?眾人認為皆不可能而莞爾一笑。具有洞見的睿智者,才能看出千里馬等級作品的潛力。雪梨歌劇院是評選歷史經典案例,國內的台北藝術中心競圖,也是一例。個人經常在一開始認為很違背當下美感的案例,後來成為心中的最佳也最符合時代精神的經典設計案例,如Tjibaou Culture Center、西雅圖圖書館。若評審委員一開始選擇最令己「順眼」的作品,很可能錯失了選出未來經典作品的機會。

評審團集體討論與說服的過程

在特定領域中,權威級專家評審的特殊眼光對於挖掘前瞻性作品有關鍵作用。其可能的弊病是過度依賴專家可能會抑制多元聲音,形成專家獨斷的「封閉系統」,加入集體討論與相互說服的過程,可以有效平衡專家決斷與平均化效應的天平。

許多獎項的方法,是讓每位評委在投票後,再通過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如日本GOOD DESIGN AWARD、德國紅點獎、金點獎,或其他創作領域如金馬獎、金鐘獎等。高水準的評審過程應具有多階段討論篩選機制。

集體共識與特殊洞見的辯證關係,在心理學、設計學或創意研究領域中有許多研究與實驗,以此觀察建築作品評選課題上,建築領域亟待進一步探索以更能挖掘傑出作品。

歷史經典案例的印證

歷史上許多傑作在初期常被世人忽視、質疑或否定,如梵谷的畫作或勒·柯布西耶、扎哈·哈蒂的建築,後來才被重新獲得高度評價。巴黎的艾菲爾鐵塔與羅浮宮金字塔於建造之初被激烈批評與譏諷,但歷經時間後成為無可取代的城市地標,更成為世界著名經典建築。目前逐步實現的淡江大橋,過程中經過國際競圖並由國際大師扎哈·哈蒂提出唯一單橋塔方案而勝出,而後卻因工程標流標數次,竟而被某地方機關列為招標負面研究案例(稱不符機關所需),正是眼前明證。

曲折離奇的雪梨歌劇院評選過程更是經典,因故遲到的美國設計師埃羅·沙里寧到場後,在本來評委們已選出作品中感到毫無興趣,轉而從已被淘汰的作品翻找而選出了約恩·烏松潦草手稿但深具前瞻性的設計圖,成就了雪梨港與澳洲的不二地標。

特殊評審眼光的重要性,來自其能夠突破平庸,為設計領域引發徹底的革新。共識決並非矛盾互斥,評審過程中納入多元觀點的機制,可以為國家重大工程帶來更為可靠的決定。相互考量下,最佳解決方案是設計一種評審框架,一方面尊重多元觀點的價值,也能為特殊眼光及相互激盪留出空間,讓共識與特殊眼光相輔相成。

未來公共建築評選制度改革要點

採購法上路實施以來一直有許多待改革事項,雖2019年完成部分評選改革措施,包括案件須公開上網、名單事前公開(但仍為非強制)、勞務採購免收履約保證金原則、評選委員會應包含1/3專家學者、委員獨立公正評選、利益迴避原則等,但現況中仍有許多陳年宿疾,若干可持續改革的建議如下:

  • 一定規模以上應聘請具有名望的權威專業評審,並且推舉權威專業人士為會議主席,取代行政機關首長擔任會議主席。
  • 評審評鑑制度與滾動式評鑑制度
  • 採用建築背景的評審,且不納入公務員或土木結構機電背景
  • 以討論取代評分以決定最優團隊,避免平均化效應
  • 公開評選紀錄與投標方案主要內容,驅使評選作業更客觀中立,且使評選失準的狀況受到公眾檢驗。
  • 評選的案例以科學驗證與研究,以探究評選的準確性。加強產學鏈結,讓更多專家學者可以更深入實務,以促進更多伯樂的出現

日前新竹縣美術館在採購法的框架下辦理公開競圖,提前委託專業者進行先期規劃及籌備各種競圖事務,過程中清楚說明種種競圖規則,且邀請高度專業人士擔任評審,成功吸引了27家建築師事務所投標,並且選出了令建築專業領域人士皆大幅贊同的方案。同樣是公共建築設計評選,卻與其他眾多案件得到截然不同的結果,說明事在人為,也印證當下扭曲的評審現象需要即刻改革,才能塑造優質城鄉風貌,讓國人享有高品質的公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