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編輯「試論「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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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年12月1日 (四) 07:34 由 施佩伶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建立內容為「「綁標」不是法律名詞,在公部門的用語叫做「限制競爭」。 「政府採購法」為履行其「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在第二十六條訂定了不得限制競爭的文字。「綁標」所涉及的罰則、甚至刑責,凡從事過公共工程的專業者都「耳熟能詳」,不必贅述。 「不得限制競爭」在招標文件上最具體的影響就是,不會有針對性的規格與個別性廠牌名稱,…」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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