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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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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計畫階段: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各階段作業工期合理性 == === 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是否不符實需 === (一)主計總處每年編列預算作業提供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無法適用於新工法、智慧型建築或綠建築之不同工程案件,因該齊頭式基準無法反映個案材料或設計特性,普遍認為成本評估被低估。[工程會、主計總處、營建署] (二)據主計總處代表稱,該處依據工程會提供之資料作為共同性費用編列基礎資料。有無可能依據不同工程類別編列彈性浮動範圍之造價基準,以符市場行情?[工程會、主計總處、營建署] (三)據機關反映,「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將景觀(庭園及綠化)原應單獨編列之項目,以「一式」的概念,納入各費用項目(例如:P114之鋼骨構造大樓1至12層的教室,每平方公尺編列2萬7,930元,該費用依說明已含景觀費用),然該經費本已偏低,不足供教室使用,造成景觀工程幾無費用可用。[主計總處、工程會] (四)為推動公共工程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藉由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廠商或民眾意見,提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工程會特訂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其中第3點規定預算金額「得」一併公開,能否修正改為「應」公開?如不可,其理由?另瞭解目前機關公開情形如何?不願公開理由?[工程會、營建署] === 二、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PCCES)之單價與編碼是否符實? === (一)工程會技術資料庫能否透過營建公會匯入營建月報之單價,供各機關擬定預算參考?[工程會、營建署、主計總處] (二)現行PCCES系統編應有前瞻與滾動性的作法,可以隨時因應混同編碼或可讓新標章(例如綠建築、環保標章)加入之機制,否則具有創新性之建材無法進入公共工程。[工程會、營建署、主計總處] (三)工程會建置PCCES,建築類的材料與土木工程所使用材料不同,編碼就不同,例如建築師要加防水劑入混凝土,這差異性在編碼無法相容。[工程會] (四)PCCES系統目前各界(機關、廠商)反映或建議為何?工程會未來檢討修正方向?(編按:現行PCCES系統參考資料是否不足或失真)[工程會、營建署] === 三、政府規劃工程期程及編列預算等前置作業,應立基於公共工程完整生命週期,工程會允宜依工程規模、型態等訂定各階段合理作業期程,俾便各機關遵循。 === (一)作業計畫調整或撤銷管制方面,現行國發會及營建署對於前瞻計畫未給予合理的工作期程,建議「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應納入(工程類)專家或相關公會併同審視期程合理與否之聯審機制,修正該要點第12點第1項,經上開聯審機制判定規劃期程不合理時,需有允許調整作業計畫之項目。[國發會、工程會、營建署] (二)承上,目前機關辦理各項計畫、標案期程在機關與承辦人決定時就已經不合理,導致後續工期壓縮與品質不佳,亦產生工程延宕問題,負責外部監督的審計部能否認同將前揭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加入(工程類)專家或相關公會併同聯審合理期程之機制?[審計部、國發會、工程會、營建署] (三)工程招標等標期目前有「招標期限標準」按採購金額大小規定不同的最低下限時間,但工程計畫之「前置作業規劃」、「細部設計」、「施工工期」等各階段所需「合理」時程,有無法律明文規範?如無,其理由?[國發會、工程會] (四)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4.2.2規定︰「為避免工程爭議及設計變更徒增資源之浪費,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依據建築法規定申請免建造執照者除外),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如有特殊理由,於取得建造執照前須先行招標者,應述明無慮爭議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惟查該手冊已於100年12月15日起停止適用,其原因為何?可否恢復使用?另該手冊停用後,對於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無另外規範?如無,理由為何?[工程會、營建署] (五)目前許多工程因用地或建照未取得即倉促發包,事後因此嚴重延宕,進而引發履約爭議,目前相關法律有無明文規定「應於用地或建照取得後始能招標」?如無,其理由?或於「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將用地或建照取得之相關資訊,列為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以利廠商評估投標意願?[工程會、營建署] (六)承上,在招標公告上一併提供相關事項的招標機關自檢表(如:鑑界測量、地質鑽探、土地權屬、建照取得……),對於各項業主協力義務事項明確列舉,並對未能預先完成的事務說明緣由與處理規劃,以利公共建設工程執行期程是否可行?[工程會] (七)工程標案需評估項目範圍甚廣,機關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時間訂定等標期太短,建議應針對各類構造形式設定合理之等標期,使廠商能確實評估標案風險及執行費用。[工程會、營建署] (八)業界反映,競圖品質有賴前置程序之完備,惟現今競圖等標期普遍過短,不利產出好作品,及一例一休後業界勞動條件不佳,建議檢討競圖案件等標期規範。[工程會] (九)現有標案施工期限未有合理之設定準則,多取決於政治決定,建議「工期標準化」應予明確規範?[工程會、營建署] === 四、建議於契約範本中,明定得擇定之服務項目,俾機關勾選,至於契約未明訂之「額外工作項目」,應另外計費,以避免爭議。 === (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項有規定招標文件需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等,惟據業界反映,許多機關都沒有做到,履約過程常要求增加「額外工作項目」如:補充測量、鑽探、環評、水保、綠建築候選證書、智慧建築候選證書、土方計畫書、交評、防火避難、技服保險費用、性能式計畫、新增設計工作(含BIM之推行)……等,建議應就常見或易生爭議「額外項目」明確定義,以利變更追加核實給付,或於原契約中詳細編列工作項目,不應採(含)一式之項目費用籠統帶過。[工程會、營建署] (二)現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係何時訂定(含附註1)?據業界反映該技術服務費用費率過低,不符國際/市場/成本行情?[工程會、營建署] (三)承前,據業界反映,機關常以標案業經委託辦理先期規劃,不論該先期規劃服務酬金多微薄,或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是否需要再提規劃報告,皆以該服務不需辦理先期規劃為由,一律先扣除10%服務酬金(編按:附表一之附註1規定),使工作與服務酬金不對等。[工程會、營建署] (四)據業界反映,技術服務案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服務內容卻包山包海,根本不敷成本。[工程會、營建署] (五)據業界反映,建議應採大水庫理論,賦予建築師整體考量,在不增加總預算原則下調整工程發包及技服等相關費用之分配比例。[工程會、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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