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切換搜尋
切換選單
切換個人選單
正在編輯
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章節)
出自archiwiki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頁面
討論
更多操作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 參、履約管理階段:監工及監造因權責劃分不清,迭生爭議。 == 一、本院調查維冠案,據悉已處理該議題。 二、建築專業工程施工品質日漸低落,三級品管分工未明、權責不符,建議建築工程應著重專業分包施工技術品質控管,以一級自主品管為重點。[工程會、營建署] 三、機關將監造定義無限擴充,監造成本與派遣人力常被機關不符比率要求,或有監造人員比營造廠監工人員還多之不合理現象。建議監造單位派駐人力應以合理人數為基準(2億2人,每增加3億增加1人,上限10人為限),監造人員進場時機應依據監造計畫排定之時程進駐,倘機關要求額外增加人力,應給付品管人員費用。[工程會、營建署] 四、執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需之書面表報眾多,如:「材料管制審查表」、「施工缺失追蹤表」、「品質缺失查核表」等種類繁多,看似完整,卻淪為文字、數字形式化而忽略實質意義。建議重新檢討實務與表單之相符性,並朝格式化、資訊化發展,推動施工、監工、監造等人員運用行動裝置(手機、平板)填寫、勾稽查檢項目及簽章,縮短內業文書作業時間,以走動管理增加現場巡檢、監督比重,俾有益於工程品質之提升。[工程會、營建署] 五、監造對物,監工對人;監造對結果,監工對過程。監造是抽查施工廠商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作(二級品管),監工是完整持續的監督、指導及檢查被監工人的工作(一級品管)。建議「監造」與「監工」定義應釐清,及監造費用範圍應明確化,方能反映實務上監造與監工之分工責任。[工程會、營建署] 六、監造工作內容不應要求二級監造單位執行一級承包商自主品管業務,建議全面落實營造業法之專業營造業、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及技術士之權責。[工程會、營建署] 七、建議落實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品管人員所需之學經歷,以及專業證照考核回訓制度。[工程會、營建署] 八、監造建築師或顧問公司專長並非施工營建管理,以設計者角度進行營建管理,並不能完全貼近現場施工需求,對於結構、地工安全亦非建築師應負施工完成後之安全責任。建議設計與監造業務應分開,讓設計者在設計上發揮,施工管理監造業務交由專業單位負責。[工程會、營建署] 九、工程實務中,應要求營造廠監工人員多於監造之建築師人數,才能有良好的公共工程品質。[工程會、營建署] 十、對於營建管理建議應建立生產履歷制度(落實營建業管理),重罰偷工減料之不肖營造廠或專業施工工班。[工程會、營建署]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archiwiki所做的貢獻可能會被其他貢獻者編輯,修改或刪除。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詳情請見
Archiwiki:版權
)。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