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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歷史背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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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師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1.民國60年12月27日訂立公布, 2.民國64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第17條,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以設計圖說「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建築師法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 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3.民國73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18條,監造責任與施工責任分離 建築師法第18條,監造責任,取消了檢驗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強度、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等相關規定。 依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爰予刪除。 <nowiki>*</nowiki>實際上美國AIA在1961年後(即民國50年後),即已(將設計責任、監造責任、施工責任.分離) <nowiki>*</nowiki>監督營造廠之施工品質,可以另外委託專業公司。 但因當時營造業法(*第26條)尚未制定,且建築法第15條並未落實執行, 以致技術責任細分下之設計責任、施工責任尚未完全劃分落實。 4.最近一次係103年1月15日修訂。 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歷史背景整理-2何明昌 整理.112.03.20-v1. 112.03.31-v2. 112.04.04-v3. <nowiki>*</nowiki>節錄及說明:台灣建築學會112.03.30/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研究/部分內容.以供討論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1.民國91年6月12日修正=第334-1條,設計圖說是施工圖說的要求標準,營造廠要照自繪的施工圖說去按照施工。 第334-1條,結構混凝土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作為施工之依據。 施工圖說應載明事項於施工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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