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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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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履約管理階段:同等品審查、驗收、爭議處理與罰則 == === 一、規格制訂與同等品審查 === (一)設計單位基於功能、效益等理由必須指定材料、廠牌、型號,並無「同等品」可替代使用,對於此類問題,應如何解決?[工程會、營建署]同等品之審查機制,建議找第三方公正單位協助機關研判是否屬同等品。[工程會、營建署] === 二、驗收制度不合理 === 政府公共工程經常驗而不收或是未驗收即先行使用,勞務採購則須等「無待辦事項」才辦理驗收,時間拖很長,尾款不能請,並不合理。[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採購法第71條及第72條,以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及99條,對於驗收作業已定有分批驗收規定。 === 三、爭議處理與罰則 === (一)各地方政府雖得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申訴、調解業務,為避免球員兼裁判,建議設立單一申訴機關統一處理。[工程會] (二)工程缺失若非故意或重大,建議以檢討改善缺失增進品質取代處罰。[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此項建議係指「情節未達重大或過失」皆無須處罰?似不符民事慣例與社會通念。 (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列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1至3年處分之違反事項,但各類情況影響程度不一,建議就造成機關損害之情節程度與採購案件金額大小,訂定不同的停權期限,以符比例原則。[工程會] === 四、其它 === (一)機關辦理工程契約變更/展期/延長服務核定遲延,建議核定期限應有所規範,以求時效公平。[工程會]備註:核定作業涉及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流程作業,無涉採購法規。另因歸責於機關所延遲之期日,理應不計入履約工期。 (二)營建署「環境景觀總顧問」制度,將各縣市政府轄內重要公共工程、與涉及環境與景觀議題者列入環境景觀總顧問諮詢範疇內,但僅限執行城鄉風貌案件,該制度有無涵蓋中央單位辦理之公共工程案件?如無,其理由?[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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