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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歷史背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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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1.民國87年5月27日訂定公布。 2.最近一次於108年5月22日修訂。 3.政府採購法主分公共工程採購,財務採購,及勞務採購。 4.建築師有關之規章,係屬「勞務採購」,依勞務採購之「技服辦法」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辦理。 5.「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之法律效用,等同世界各國業主與建築師之合約。 6.建築師之工作性質,涵蓋文化創意的內涵,與純工程之土木,結構,機電等技師相當不同,應另設建築工程專業契約範本. 7.若使用同一類契約,無法滿足合理之建築師執業規定, 8.加以主管機關以工程管理概念與一向之防弊心態,遂常造成建築師執業上之爭議。 9.而世界各國之建築師職業規章,均依建築師之教育背景及工作性質,透過參考「國際建築師聯盟(UIA)」平臺另外制定, 10.且建築師與業主間之契約「不論公私工程合約,均不得違反建築相關法規」。公共工程合約並無業主應負責任條款. 11.公共機關的權限不可超越專業,這是非常重要的關念。 12.◆我國建築類公共工程因僅顧及建築之「工程施工品質」 13.◆而未顧及建築工程的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重要的「建築藝術品質」 14.◆顯見工程會對建築師職業規章之認知與管理,至今停留在工程管理的角度.而沒有設計管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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