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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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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驗收制度不合理 === 政府公共工程經常驗而不收或是未驗收即先行使用,勞務採購則須等「無待辦事項」才辦理驗收,時間拖很長,尾款不能請,並不合理。[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採購法第71條及第72條,以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及99條,對於驗收作業已定有分批驗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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