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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歷史背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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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1.民國24年1月1日頒布. 刑法193條: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2.*我國刑法制定之初,不論章節架構、條文內容,都深受德國刑法典的其影響。其後我國刑法歷次修法,德國刑法典依然為重要參考法例。 3.*德國建築術成規因概念過於不確定.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虞.故須由法官進行解釋填補. 4.從而所有與設計或施工有關的技術規範皆屬建築術成規.但不包括具有組織性質的技術規則. 5.我國刑法193條違反建築術成規罪源自德國刑法319條第一項,但仍有以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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