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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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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爭議處理與罰則 === (一)各地方政府雖得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申訴、調解業務,為避免球員兼裁判,建議設立單一申訴機關統一處理。[工程會] (二)工程缺失若非故意或重大,建議以檢討改善缺失增進品質取代處罰。[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此項建議係指「情節未達重大或過失」皆無須處罰?似不符民事慣例與社會通念。 (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列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1至3年處分之違反事項,但各類情況影響程度不一,建議就造成機關損害之情節程度與採購案件金額大小,訂定不同的停權期限,以符比例原則。[工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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