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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歷史背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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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我國刑法193條/德國刑法319條第一項 === ==== 相異點1. ==== [我國刑法193條]監造人無現場指揮及施工權. 故不是刑法193條所謂之監工人 [德國刑法319條第一項]監工人是指擁有現場指揮及施工權的人(德國包括建築師) ==== 相異點2.量刑依據 ==== [我國刑法193條]量刑依據是否致生公共危險 [德國刑法319條第一項]量刑依據是否致生危害第三人生命與身體 ==== 相異點3.刑度 ==== [我國刑法193條]刑度為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德國刑法319條第一項]刑度為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 相異點4.處罰 ==== [我國刑法193條]僅處罰故意犯 [德國刑法319條第一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nowiki>*</nowiki>1.德國的監工人是指擁有現場指揮及施工權的人(包括建築師). <nowiki>*</nowiki>2.但我國刑法當時尚無建築師一詞,且建築師依建築法所定義之監造人.並無現場指揮及施工權. 故不是刑法193條所謂之監工人 故我國刑法193條之處罰對象.並不含監造人. <nowiki>*</nowiki>3.我國監造人(建築師)依建築師法第18條.負責監督營造業應依照設計圖說之要求與設計意旨.繪製施工圖說.然後照施工圖說施工. <nowiki>*</nowiki>4.我國監造人(建築師)負責檢視施工圖說之「建築藝術品質」.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審查施工圖說之「工程施工品質」. <nowiki>*</nowiki>摘自林明鏘/營建法學研究.第一篇.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 [[檔案:我國建管體制中有關建築行為責任分離之沿革與建議.jpg|縮圖|964x964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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