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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共工程契約之期許-從建築師工作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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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立法技術面:公共工程法制應明確區分建築類及非建築類。 == 當我近30前年,大學聯考要選填建築系及土木系時,完全不知建築類及非建築類兩者差異所在;當我就讀成功大學土木系,之後轉系到建築系,並到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服務10年後,我即體認建築類及非建築類兩者,在業主面、廠商面、工程面及法制面等,均有完全不同之內涵。 基上,公共工程法制面自有明確區分建築類及非建築類之實益,且事實上,正因為目前公共工程法制面均未明確區分建築類及非建築類,諸如:公共工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幾無建築領域專家,卻要掌管及決定公共工程中所有建築物之事務;建築師評選委員會中常見土木專家遠多於建築專家,卻要評鑑及決定所有投標建築師中何者最優;中央及地方政府屢屢修訂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卻至今不知也不願將建築類及非建築類明確區分等,始致建築師在公共工程領域持續承受各面向之不當對待,其後果同樣是讓政府自己及全體國民成為最終後害者。 綜上所述,公共工程法制之健全,最重要者在於政府應建立正確之看待廠商態度,以及政府應執行正確之立法技術,但我國至今,兩者均付之闕如,甚且政府對此毫無知覺,更無心查明,無怪乎這20年來,政府及民間為改善公共工程法制,投入無數資源及努力,實務實際操作之結果,仍是反其道而行,故特此撰文如上,願能喚醒執政者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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