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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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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是否不符實需 === (一)主計總處每年編列預算作業提供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無法適用於新工法、智慧型建築或綠建築之不同工程案件,因該齊頭式基準無法反映個案材料或設計特性,普遍認為成本評估被低估。[工程會、主計總處、營建署] (二)據主計總處代表稱,該處依據工程會提供之資料作為共同性費用編列基礎資料。有無可能依據不同工程類別編列彈性浮動範圍之造價基準,以符市場行情?[工程會、主計總處、營建署] (三)據機關反映,「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將景觀(庭園及綠化)原應單獨編列之項目,以「一式」的概念,納入各費用項目(例如:P114之鋼骨構造大樓1至12層的教室,每平方公尺編列2萬7,930元,該費用依說明已含景觀費用),然該經費本已偏低,不足供教室使用,造成景觀工程幾無費用可用。[主計總處、工程會] (四)為推動公共工程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藉由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廠商或民眾意見,提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工程會特訂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其中第3點規定預算金額「得」一併公開,能否修正改為「應」公開?如不可,其理由?另瞭解目前機關公開情形如何?不願公開理由?[工程會、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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