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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 招標文件疑義及不合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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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改社發文 ==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建改)字第112042001號文 附件: 無 主旨:有關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一案針對招標文件疑義及不合理處,懇請 貴處檢討修正後,重行辦理招標或更正招標公告,請查照。 說明: 1.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標案號11212,標案名稱: 「主堂體演藝廳環境改善及設備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 案」,招標公告內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乙節:依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勞務工作旨皆經審查階段性工作完成後,始得已支付階段性服務之費用,已同等於進行階段性勞務驗收,履約倘有未完成事項,已於申請階段性費用時進扣除及其他罰緩,故勞務採購繳納之保證金,實際上已失去其必要性,懇請刪除繳納履約保證金。 2. 其契約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罰則 一、…工程採購案流廢標合計3次以上(具連本數計算),扣罰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之1%為懲罰性違約金;其採購流廢標因素眾多,不應苛責技服單位甚至高額罰款,懇請刪除該罰金。 3. 另查權責分工表各項審查、核定、辦理之懲罰:逾1日扣罰監造服務 費用0.1%;其該文書作業為僅監造過程中管理文書處理,扣罰不符比例原則,懇請調降該罰金(一般為500~1000元)為宜。 4.懇請機關重新修正,以利發包順利並吸引優良廠商投標。 正本: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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