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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歷史背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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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國建築師職業規章之演進.與盲區 == 1.國內對於國際規章不明,且歷次條文修正,並未在同時間一併修正相關法條,以致各種法條間長期存在矛盾。 2.建築師之建築設計意指「為特定建築物的建造而進行的設計,包括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 3.目前國內建築師職業規章制度的爭議,受德國建築術成規因概念過於不確定之影響,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故經常須由法官進行解釋填補。 4.國內公共工程採購合約並未明定業主應負責任,爭議時又交由不了解建築法的法官或工程會來解釋,解釋權限經常超越專業,造成建築師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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