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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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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府規劃工程期程及編列預算等前置作業,應立基於公共工程完整生命週期,工程會允宜依工程規模、型態等訂定各階段合理作業期程,俾便各機關遵循。 === (一)作業計畫調整或撤銷管制方面,現行國發會及營建署對於前瞻計畫未給予合理的工作期程,建議「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應納入(工程類)專家或相關公會併同審視期程合理與否之聯審機制,修正該要點第12點第1項,經上開聯審機制判定規劃期程不合理時,需有允許調整作業計畫之項目。[國發會、工程會、營建署] (二)承上,目前機關辦理各項計畫、標案期程在機關與承辦人決定時就已經不合理,導致後續工期壓縮與品質不佳,亦產生工程延宕問題,負責外部監督的審計部能否認同將前揭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加入(工程類)專家或相關公會併同聯審合理期程之機制?[審計部、國發會、工程會、營建署] (三)工程招標等標期目前有「招標期限標準」按採購金額大小規定不同的最低下限時間,但工程計畫之「前置作業規劃」、「細部設計」、「施工工期」等各階段所需「合理」時程,有無法律明文規範?如無,其理由?[國發會、工程會] (四)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4.2.2規定︰「為避免工程爭議及設計變更徒增資源之浪費,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依據建築法規定申請免建造執照者除外),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如有特殊理由,於取得建造執照前須先行招標者,應述明無慮爭議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惟查該手冊已於100年12月15日起停止適用,其原因為何?可否恢復使用?另該手冊停用後,對於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無另外規範?如無,理由為何?[工程會、營建署] (五)目前許多工程因用地或建照未取得即倉促發包,事後因此嚴重延宕,進而引發履約爭議,目前相關法律有無明文規定「應於用地或建照取得後始能招標」?如無,其理由?或於「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將用地或建照取得之相關資訊,列為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以利廠商評估投標意願?[工程會、營建署] (六)承上,在招標公告上一併提供相關事項的招標機關自檢表(如:鑑界測量、地質鑽探、土地權屬、建照取得……),對於各項業主協力義務事項明確列舉,並對未能預先完成的事務說明緣由與處理規劃,以利公共建設工程執行期程是否可行?[工程會] (七)工程標案需評估項目範圍甚廣,機關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時間訂定等標期太短,建議應針對各類構造形式設定合理之等標期,使廠商能確實評估標案風險及執行費用。[工程會、營建署] (八)業界反映,競圖品質有賴前置程序之完備,惟現今競圖等標期普遍過短,不利產出好作品,及一例一休後業界勞動條件不佳,建議檢討競圖案件等標期規範。[工程會] (九)現有標案施工期限未有合理之設定準則,多取決於政治決定,建議「工期標準化」應予明確規範?[工程會、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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