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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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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議於契約範本中,明定得擇定之服務項目,俾機關勾選,至於契約未明訂之「額外工作項目」,應另外計費,以避免爭議。 === (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項有規定招標文件需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等,惟據業界反映,許多機關都沒有做到,履約過程常要求增加「額外工作項目」如:補充測量、鑽探、環評、水保、綠建築候選證書、智慧建築候選證書、土方計畫書、交評、防火避難、技服保險費用、性能式計畫、新增設計工作(含BIM之推行)……等,建議應就常見或易生爭議「額外項目」明確定義,以利變更追加核實給付,或於原契約中詳細編列工作項目,不應採(含)一式之項目費用籠統帶過。[工程會、營建署] (二)現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係何時訂定(含附註1)?據業界反映該技術服務費用費率過低,不符國際/市場/成本行情?[工程會、營建署] (三)承前,據業界反映,機關常以標案業經委託辦理先期規劃,不論該先期規劃服務酬金多微薄,或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是否需要再提規劃報告,皆以該服務不需辦理先期規劃為由,一律先扣除10%服務酬金(編按:附表一之附註1規定),使工作與服務酬金不對等。[工程會、營建署] (四)據業界反映,技術服務案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服務內容卻包山包海,根本不敷成本。[工程會、營建署] (五)據業界反映,建議應採大水庫理論,賦予建築師整體考量,在不增加總預算原則下調整工程發包及技服等相關費用之分配比例。[工程會、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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