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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草案)(112.05.2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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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範本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其立法理由說明:「……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 二、機關依法應採用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採購,其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以落實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規定。 三、本契約範本內容,除已有供機關填寫之空白底線欄位、勾選欄位、表格內容或已標網底之文字外,機關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範本條款,如致生不公平合理之情形,屬違反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及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款之情形。 四、機關因個案特性或實際需求,於契約增訂特定條款或於其他招標文件中增加內容時,應避免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及本契約範本內容不一致或互相衝突之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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