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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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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服案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問題 ===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創作著作之人,但招標文件對於設計者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常將機關「甲方取得全部權利」排在最前面,導致原創作人喪失著作權。建議修正相關法規為著作權人得授權轉讓招標機關使用競圖等之部分著作財產權。[工程會、營建署、智慧財產局] 備註:工程會之技服契約範本裡已明定「有關著作權法第24條與第28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與同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綜上,若建築師出版作品集之權利不受「甲方取得全部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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