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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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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契約範本 === (一)工程會基於以往各級政府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興建,欠缺良好之機制,以致相關預算編列之妥當性、設計之合理性、施工品質之成效及工程進度之控管,均有失序或良莠不齊之現象,迭遭各方詬病,故需有所因應改進,因而於90年12月編撰「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惟工程會101年2月24日以工程技字第10100051550號函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不再援用後,該會無其他法令規定對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所規範。其不再援用之原因?後續有無訂定其他替代手冊或相關規範可供依循?或恢復使用之必要? (二)目前工程會公布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建築類與非建築類皆使用同一範本,不符建築類之工程特性,建議應另訂定「公共建築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競圖契約範本」,以符實需。[工程會、營建署] (三)應定期檢視業界反映屢生爭議之各種契約範本內容,並進行修正回饋機制。[工程會、營建署] (四)建議各類契約範本內容應統一明定得調整條文及不得更動調整條文,若有特殊理由須修正,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避免機關任意修改造成不公。[工程會、營建署] (五)契約規定之價金给付條件及時機,應公平合理。[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是否有具體個案?或是現行規定理有不合理條文?勞請業界代表提供意見,以為明確。 (六)竣工後之相關標章取得非屬設計工作範疇,應編列預算於施工後由施工單位負責取得,以明權責。[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技服評選辦法已明定服務項目及計費方式,因此相關標章之取得應回歸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 (七)屬於勞務契約範疇之技服廠商,得標後常因機關原先規劃時程不合理,非可歸責於廠商之緣由,機關要求技服廠商趕辦,對於變更契約原訂時程之程序,機關堅持增加之服務費用必須以民事訴訟解決,未符平等原則。[工程會、營建署]備註: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應依雙方事前約定之方式,通常係事先規定於招標文件及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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