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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編輯「
一樣的機制,不一樣的結果-------八德弊案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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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的新聞熱度已經漸退,但弊案發生的環節卻少有人檢討,難保過些時候,同樣的犯案模式會再度爆發。 如果我們回頭看看近年發生的幾起評選弊案,可以找到一些相似之處: # 南港展覽館弊案,工程採購最有利標,工程金額35億,營造業主導,7教授涉案; # 台南市警政大樓弊案,規劃設計最有利標,設計監造金額2千餘萬,工程金額2億8千萬,營造業主導(護航建築師上壘再行綁標牟利),4教授涉案; # 新竹市眷村改建弊案,統包採購最有利標,工程金額23億,材料商主導,7教授涉案; # 八德和怡住宅弊案,土地標售最有利標,土地金額12億,開發商主導,1教授涉案。 這幾個具代表性的案子有幾個共通點:1.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2.由工程包商或開發商主導,勾結機關行不法;3.學者專家只是工具與白手套。而其中,又以「最有利標」為同質因素。 是不是「最有利標」出了問題? 「最有利標」,也就是經專家學者公開評選後決定優勝者的決標機制,是目前被公認最好的機制,國內外皆然;從中正紀念堂、高雄世運場館、到花博新生三館,都是「最有利標」正面例子;當年讓國人印象深刻的陳定南的宜蘭經驗、教育部921校園重建經驗,也都是拜「最有利標」之賜。 同樣的一套機制,為何執行結果能有如此天差地別。 當然,大家可能都看出來了,做為「工具」的評選委員的產生方式、組成方式是整件事情產生「病變」的關卡。 工程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中,有兩種方式可決定評選委員:一、由工程會委員資料庫電腦隨機抽選 ,二、由機關(首長)自行遴選。目前所發生的弊案中無一例外都是由第二種方式產生。 採購法之所以「設計」出這第二種遴選方式,目的是希望機關能有「彈性」,直接聘請具該案專業素養、了解該案容的專家學者貢獻心力;而上述提到的所有「最有利標」的好案子,都是在這樣的「彈性」下產生的。這個設計其實用意良善,但落到圖謀私利者的手下,卻會變成了鑽營的巧門。 根絕「最有利標」的弊案,好像回到隨機亂數決定評委不就可以解決了?! 這可以是部分答案! 但如果我們了解工程會委員資料庫的「品質」的話,就不會對這答案有太大的信心。因為進入這資料庫的方式太容易、分類太粗糙、評鑑太浮濫,導致於由資料庫電腦選出的委員。其專長與評選案性質常是牛頭不對馬嘴。電腦遴選固然有助於防弊,卻無助於「評選品質」;試問,國際比圖的大案子能用這樣的方式選出委員嗎。 如何兼顧? 我們的建議是,1.縮小資料庫,為該案遴選或接受推薦建構具一定數額之委員名單;2.公開委員名單,接受公開檢視;3.電腦遴選,由前述縮小的資料庫中選出最終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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