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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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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實務-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權責 議題:建築師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權責 2022.07.08 呂恭安書面意見初稿 緣由:回復台北市勞檢處2022.07.12召開「研商本市公共工程監造單位強化職安監督工作精進會議」之說明事由 說明 一、依業務單位報告 •近期職災死亡7例均為營造業及墜落案件,4例為公共工程及均發生於假日。 建議: •請業務單位補充說明 -如何加強施工人員注重職安觀念/自身安全 -如何加強營造業風險管控/職安教育及職安人員監督工作 二、上開會議討論議題: 案由: •研議如何落實及強化監造事業單位之職安監督效能,以避免公共工程發生職業災害。 建議: •請說明何謂監造「事業」單位? -依建築法建築物工程為監造人。 -依採購法建築物工程之監造單位得為 ·機關之監造工程司 ·監造建築師及監造人員 說明: 1. 監造單位應監督查核施工廠商之職業安全管理工作 建議: •依建築法公共安全責任為起造人及承造人責任,監造人無監督施工安全之責。 •依公共工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監造之服務事項得為: -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建議: •依規定監造單位為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工作,尚無查核之權責。 2. 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有監造單位查核重點 •建議 -依本要點第9點規定先請施工廠商安衛專任人員自動檢查完成,再依上項重點進行查核。 -本要點增加監造人員契約外工作,機關應另編列查核安衛工作之服務費用 3. 因太魯閣號事故,工程會已將職業安全衛生列入查核重點 建議: •應請說明太魯閣號事故之緣由 -據聞本事故為工地主任擅自於假日駕駛非其專業之工程車,致墜落山坡肇致事故 -若上述緣由屬實,應加強工地主任及駕駛之自主職安管理為查核重點 4. 監造單位指派勞工從事監造工作,未積極監督安衛改善,易造成監造勞工發生職災,違反相關法規 建議 •監造單位依監造計畫負責監督施工廠商之安衛工作,含從事監造工作之建築師及監造人員之安全衛生 5. 監造單位若未依法令/契約規定及專業上應注意義務,除違反服務契約外,另涉及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建議 •監造單位違反任何規定本應受罰 •若以太魯閣事故為例,請勞檢處說明監造單位如何監督施工廠商,才不致讓工地主任擅自作為肇致事故? 6. 營造工地假日因管理人員輪休致監督人力不足,導致勞工處於不安全環境下作業,因此監造單位於假日期間仍需派員,積極辦理職安監督工作 建議 •施工廠商若假日須施工,應自行安排輪休人員自主管理職安衛工作,不應捨本逐末改要求監造單位增派人員監督 •監造人員依契約規定於施工期間辦理監造工作,亦依勞基法有一例一休之規定休假 -若依契約只有一名監造人員,應配合工地施工停檢點監督施工及安衛,包含假日施工,再於非停檢點施工時安排例休 -若假日非施工停檢點則監造單位得依勞基法規定排例休不必到工 •若勞檢處強制規定監造人員假日非停檢點施工都須派人監造,應請機關給付增加監造人力服務費用。 •若監造人員依契約為2人以上,則得配合假日施工時安排輪值人員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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