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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與施工廠商的權責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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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育成 2023.9.12發表於建改社臉書 每次台灣有工安意外,建築師因監造角色,常會成為衆矢之的。 建築師和施工廠商的權責區分,在台灣一直是模糊混肴,大家又各自解讀。 在美國,加拿大,英國,對於建築師在施工過程扮演的角色,是定義非常明確的。 以美國為例~ 在AIA的規範,以及MasterSpec的條文,都明確規定工程進行中,在工地Supervision (監督)的職責是營造廠(Contractor)。 營造廠必須雇用專人在工地負責監督,管理工地的工程品質及安全。 建築師(Architects),技師(Engineers)以及第三方檢驗人員(Third Party Inspector)到工地是作視查及勘驗,但不可以去取代營造廠Supervision(監督)的工作。 而且工程的QA與QC責任完全在施工的營造廠身上,也沒有台灣公共工程所謂的三級品管。 台灣的公共工程委員會當初引進美國的MasterSpec ,作為台灣公共工程發包文件的施工說明,原是明智的選擇。 但不知是基於作業人員缺乏專業知識或是什麼原因,在翻譯及引用時,竟然任意去竄改完整成熟的MasterSpec,把營造廠(Contractor)的Supervision 職責切出來給建築師。 又把營造廠的職責 014300 Quality Assurance 014500 Quality Control 任意分開切割給施工單位及建築師。 完整成熟的MasterSpec被工程委員會任意且不具專業知識的切割增減,最後成為破綻百出的拼裝車。造成現在台灣工程界的亂象。 工程會應該重新委託具有「實務及專業」的建築及土木專家,重新檢討引進的MasterSpec為何到台灣就走樣,以致於造成台灣目的工程品質低落,工程責任疊床架屋的混亂狀況。 一個文明法治的國家,不應任由工程會及營建署擁有巨大的權利,但對台灣建築及工程的亂象提不出正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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