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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一起來建立清楚而實用的「建築術成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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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一起來建立清楚而實用的「建築術成規」 虞永威 │建改短評二 法人事務所是執業方式的選項? 著作權應該是業主的? 業主要設計變更時,建築師即應無償配合辧理? 估算要算到什麼程度? 建築師的疏失與疏漏應如何看待? 監造是不是抽查? 為什麼建築師要在每張圖上簽名蓋章? 為什麼監造人需要在施工廠商的施工計劃書上簽章? 工期延誤時,建築師應配合無償繼續駐地監造? 在執行業務時,有很多不順的事需要處理。但對於「為什麼?」「我們需要知道多少?」「到底要怎樣做才是對的?」「要如何說服對方?」這些問題,通常沒有清楚的答案。 即使在有法令或規定的情況下,因不同承辦人或查核委員的個人見解〈或誤解〉有各種的解釋及執行方式,執業仍會有極大的困擾。倒底有什麼資料、判例或解釋令是可以讓對方「有依據的」,「放心的」來同意我們的要求或做法? 我們的建築師法於1970年方才制定,營造業法的制定更遲至2003年才發生;經常借鏡的美國及日本的建築制度又幾乎完全不同;我們的立法尚不能說是週延及完整的;台灣監造建築師的制度與規定及公共工程業主的強勢可說是全世界僅有;我們做民間工程及做公共工程的建築師是活在兩個完全不同的世界裏。 所謂「成規」是指同一行業的人,對於處理類似條件及狀況的事情時,均會採用的相同理由或執行方式。這種處事的共識及做事的共同習慣,是每個行業的根基。在我們的行業,現有的根基是不明確且脆弱的。 1857年成立的美國建築師協會 (AIA) 的建築師執業手冊 (The Architect’s Handbook of Professional Practice),自1920年開始出版,2013年的第14版有1184頁,並有145種標準合約及制式表格。為何一個自由參加的組織的內部文件,可以被其他人認同或選用?長久建立的專業信賴,與消費者、學校、營造商、投資商及主管機關的持續溝通,是主要的原因。 我們大概還沒有辦法做到 AIA 的程度,想要一次來解決所有問題是奢望,等待政府制定法令或出解釋令亦不很實際。 但我們可以一個議題一個議題的來累積執業方式的共識,把這些共識放在一個大家都找得到的,可以分享的地方。當我們都認為這樣執業是正確的,老師們也都是這樣教的,建築師考試也是這樣考的,而且我們在執業時也都這樣做的時候;不需要等別人來立法,這,就是「建築術成規」。 想想看我們可以省下多少力氣來好好的做設計。 [[檔案:1669190823757.jpg|置中|縮圖|260x260像素]] 讓我們一起來建立清楚而實用的「建築術成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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