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切換搜尋
切換選單
切換個人選單
正在編輯「
提昇國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前幾個應釐清的基本觀念
」
出自archiwiki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頁面
討論
更多操作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談監察院要求:提昇國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前幾個應釐清的基本觀念 何明昌. 112.04.05-v1 1.根據國際UIA.各自專業.各自負責.營造業應負自己的施工責任(同建築法第15條).---也不論他要分成幾級品管. 2.根據國際UIA.建築師的設計+監造權.並無法介入營造廠的指揮權與施工權. 3.何況建築師與營造廠依專長分屬不同企業體,建築師自然也不該為營造廠的施工品質承擔責任. 4.國內的設計+監造權.事實上還是在美國AIA的建築師服務內容的5個階段之內(SD.DD.CD.發包議價.施工階段) 5.營造廠自己的一級品管.才能主動而有效的在「施工錯誤發生之事前控制品管」. 6.二級.三級品管.只是被動的.在「事後的究責與嚇阻」.實際上與監察院想要提昇工程施工品質無直接相關. 7.營造廠應負責自己的工程品質.所謂三級品管.原就是指同一企業體內部之權益與責任的分派. 隸屬於同一指揮系統. 8.所以目前工程會自以為是的將三級品管中的第2級.交由沒有指揮權.沒有施工權的建築師.是個「美麗的誤會」. 9.參考國際UIA.業主認為比較慎重的重要工程.可以另外交由專業監理機構來做嚴格的監督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archiwiki所做的貢獻可能會被其他貢獻者編輯,修改或刪除。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詳情請見
Archiwiki:版權
)。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