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切換搜尋
切換選單
切換個人選單
正在編輯「
為台中市政府技術服務招標案不當限制之聲明
」
出自archiwiki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頁面
討論
更多操作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發文人:曾光宗 臉書連結:<nowiki>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68972756282/posts/10154564209136283/</nowiki> 建築改革社 【為台中市政府技術服務招標案不當限制之聲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台中市政府辦理「智慧營運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招標案,由於諸多限制條件偏頗無據,已引發專業界強烈不滿,咸認係公部門辦理採購嚴重之錯誤樣態。本社綜合各方意見聲明如下: 依據本招標案投標須知第九條,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有: 1. 如為「共同投標」時,成員至少包括國外廠商,且參與共同投標之國外廠商其主辦項目占契約金額比例之累積不得低於 35%; 2. 如為單獨投標時,投標廠商需另覓國外建築分包廠商,且此國外建築分包商主辦項目占本契約金額比例之累積不得低於 35%。 根據上述規定,要符合資格非得a.要有國外廠商不可;b.保證國外廠商主辦35%的工作量。對這種無論如何也要外國廠商參加,無論如何也要外國廠商佔1/3比重的理由,主辦單位事後的說法是,因為技術特殊,國內廠商沒有足夠的能力完成。台中市政府的作法與說法,無論態度、觀念與實務認知上皆有乖違謬誤之處,茲分述如下: 1. 本案採「最有利標」,最有利標之核心精神即為對甲方最有利之團隊(方案)獲選。評定最有利標之考量項目包含團隊組成。如團隊組成不佳,自可經由評選過程淘汰之,何勞主辦單位事前設定門檻。而任何參與投標之團隊,既然投入鉅額成本,會擺出不入流的陣勢求敗嗎?台中市政府聲稱的「國外廠商」,除了中國大陸地區外皆符合資格,這樣的只求外國不問來路的心態,實讓人匪夷所思! 2. 35%的外國主辦保障,更是不明所以!到底是保障那一部份、或者說希望引入國外那一部份技術,沒看到任何規定。換一個角度來說,國內的建築團隊顯然有35%的技術沒法達標,因此需要藉外國人來彌補。讓我們很好奇的是我們到底欠缺哪一部分的35%? 3. 35%的保障包含監造,也就是說外國人要來本地監造;過去的多項國際比圖,其執行結果已證明,要外國人來處理本國人都應付不來的監造作業,是緣木求魚。台中市政府的美意,是讓外國廠商拿走35%的監造費,卻還是需要本國團隊來完成所有的細節,同時承擔所有的責任!這是完全不了解實務、閉門造車的假設性規定。 4. 再者,國外廠商取得了35%的酬金,國內的簽約廠商要承擔稅捐、請照、監造、各類的協力顧問費用等,能剩下的大概只有簽證責任及難以預料的各種違約罰款。 5. 台中市政府特別強調服務費已調高至6.2%,表示有誠意爭取好廠商「為未來臺中市智慧城市模範,同時也兼具中臺灣地景及標的象徵」努力。但熟悉實務的都知道,依照新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類設計費平均達5.6%以上,台中市政府的6.2%算高嗎?更何況,本案的「智慧建築」等等要求,有許多額外工作項目,都是「技服辦法」5.6%以外另予給付的部分,市政府的6.2%,還算高嗎? 綜上,台中市政府的招標規定,讓外行人看了傻眼,不知為何如此尊寵外國人!讓內行人看了錯愕,不知為何如此打擊本國團隊,政府口口聲聲說鼓勵本國文創,實際上卻是以種種門檻,限縮本國文創的成長空間! 我們不僅要呼籲台中市政府正視業界的反應,更要呼籲中央主管機關,為何能任由地方政府制定採購規則而不聞不問,更何況是如此鉅資的建設案! 建築改革社 ([[呂欽文]]建築師執筆)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archiwiki所做的貢獻可能會被其他貢獻者編輯,修改或刪除。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詳情請見
Archiwiki:版權
)。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