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切換搜尋
切換選單
切換個人選單
「建築師與施工廠商的權責區分」:修訂歷史
說明
出自archiwiki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頁面
討論
更多操作
檢視此頁面的日誌
篩選修訂
展開
合併
結束日期:
標籤
搜尋:
wikieditor(隱藏的標籤)
已被回退
手動回退
新重新導向
替換
清空
視覺化編輯
視覺化編輯器:已切換
顯示修訂
比對選擇的版本差異:選擇要比對修訂版本的單選按鈕並點選底部的按鈕進行比對。
符號說明:
(目前)
= 與最新的修訂版本比對,
(前筆)
= 與前一筆修訂版本比對,
小
= 次要修訂。
2025年3月6日 (星期四)
目前
前筆
05:40
2025年3月6日 (四) 05:40
42.73.141.56
留言
1,942位元組
+1,942
建立內容為「洪育成 2023.9.12發表於建改社臉書 每次台灣有工安意外,建築師因監造角色,常會成為衆矢之的。 建築師和施工廠商的權責區分,在台灣一直是模糊混肴,大家又各自解讀。 在美國,加拿大,英國,對於建築師在施工過程扮演的角色,是定義非常明確的。 以美國為例~ 在AIA的規範,以及MasterSpec的條文,都明確規定工程進行中,在工地Supervision (…」的新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