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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_即實際上美國AIA在1961年起(即民國50年後),即已將設計責任、監工責任、與施工責任 分離。 | 5_即實際上美國AIA在1961年起(即民國50年後),即已將設計責任、監工責任、與施工責任 分離。 | ||
== ▓ | == ▓ 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之演進 == | ||
1_國內對於國際規章不明,且歷次條文修正,並未在同時間一併修正相關法條,以致各種法條間長期存在矛盾。 | 1_國內對於國際規章不明,且歷次條文修正,並未在同時間一併修正相關法條,以致各種法條間長期存在矛盾。 | ||
於 2023年4月3日 (一) 10:02 的修訂
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歷史背景整理│何明昌_1120320-V1_1120331-V2_
*節錄及說明:台灣建築學會112.03.30/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研究/部分內容.以供討論
▓ 我國建築師職業規章制定的歷史背景
1_我國在戰後,國民政府遷臺,在1950年前,因政治動盪,百廢待興。
2_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第七艦隊協防臺海,社會始稍獲得喘息,而斯時美援亦適時而至。
3_美援除提供物資協助,亦鼓勵臺灣各大學與美國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合作。
4_臺灣建築學界,亦獲得較新之現代建築資訊與雜誌,影響建築系之教學思潮。
5_而隨美援而來的美軍顧問團則在協助興建相關設施,同時訓練一批年輕建築畢業生,學習美國營建制度(實際就是AIA制度)及嚴謹之設計施工圖繪製。
6_當時我國建築師職業規章,在制度上,等於是完全學習美國AIA制度,雖也有一些受日治教育的建築工程人員。
▓ 美國AIA建築師的服務範圍與權責(從設計到施工)_視察(Visit, Observe)
1_在AIA的標準合約中,不論是A系(業主與營造廠)或者B系 (業主與建築師),對「建築師」之權責有明確且一致的界定與區分。
2_1960年之前,美國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曾扮演監督(supervision)的角色,然而隨著專業的分工……
3_1961年起,建築師不再介入工程技術的監督,也不負責營造廠的品管與施工。監督營造廠之施工品質,可以另外委託專業公司。
4_建築師在施工期間每隔一段時間(約每2週)要去工地視察(Visit, Observe)了解工程進行。但不須持續的駐地檢查來確認工程品質與數量。
5_即實際上美國AIA在1961年起(即民國50年後),即已將設計責任、監工責任、與施工責任 分離。
▓ 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之演進
1_國內對於國際規章不明,且歷次條文修正,並未在同時間一併修正相關法條,以致各種法條間長期存在矛盾。
2_建築師之建築設計意指「為特定建築物的建造而進行的設計,包括環境特色、法規規範、建築功能、造型美學及視覺感受…等
3_目前國內建築師職業規章制度的爭議,受德國建築術成規因概念過於不確定之影響,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故經常須由法官進行解釋填補。
4_國內公共工程採購合約並未明定業主應負責任,爭議時又交由不了解建築法的法官或工程會來解釋,解釋權限經常超越專業,造成建築師的權益受損。
▓ 目前國內公開討論建築師規章的群組意見約可分為三類:
1_是建築學會領導的「建築師規章與國際接軌研究」委員會。
_以美國AIA為範本,還原國內建築師規章制度或用語不夠精確的亂象。也給中央立法機關.或建管執法機關指引了一條明路。
2_是監察院調查釐清監造監工責任案(監察院108內調64號)。
_以國內現有建築規章為檢討範圍,為督導內政部如何健全國內建築生態環境、提升營建品質,以落實設計+監造、施工+監工、建照審查等各自的責任。
3_是絕大部分國內的建築師與立法、司法人員的模糊認知。
(1)_這些人幾乎都不知道1961起,美國AIA建築師已不再介入工程技術的監督,也不負責營造廠的品管與施工。(將設計責任、監造責任、施工責任分離)_
(2)_民國73.11.07.修改建築法第34條,將建照審查責任分別由:建管機關負行政責任,建築師負技術責任(設計責任+監造責任)。
(3)_民國60~73年的建築師法第18條,建築師的監造責任,必須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監造責任介入施工責任與品質管理)_
(4)_民國73.11.28.同時修改建築師法第18條.才加註第二項,監造責任不含材料檢驗及數量.工法.工序.施工安全⋯等相關規定。(將監造責任、施工責任分離)_
(5)_但是所有的建築師與國內司法體系及工程會仍然完全忽視民國73.11.28.已經修改建築師法第18條第二項,已經將監造責任與施工責任分離的事實。
(6)_尤其建築師更習慣於作繭自縛,而這些建築師最莫名其妙的理由是設計費已經太低,若取消監造責任,監造費就會被剝奪。
(7)_當然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的設計圖說「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者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8)_中間跳過「營造廠,應該繪製施工圖說說」的文字,而忽略「施工圖說才是發包價格與按照施工的依據」。(請參照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334-1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