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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
|工程會契約範本 | |||
| 工程會契約範本以外樣態 | |||
| 建議方式 | |||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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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價金之給付 | |||
|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 |||
(一) 履約標的如涉規劃、設計及監造者(由甲方擇一於招 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
(二) 履約標的如涉前條其他服務項目,甲方另行支付費用 - 2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
| □總包價法 | |||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 |||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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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價方式 | ||
| | |(一)總包價法:依公告固定服務費新臺幣 元。 | ||
| |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 □ 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依甲方公告之 固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公告 各級距之固定服務費率)。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 表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 用百分比第 類(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 比上限之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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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候選綠建築證書作業費:以固定費用新臺幣20萬元給付(本案需取得合格級)。 | ||
# 基地測量費:以固定費用新臺幣6萬元給付。 | |||
# 地質鑽探及試驗費: 預算為新臺幣100萬元。(地質鑽探及試驗費為概估,每孔固定費用5萬元,依甲方核定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計畫書」與實際辦理孔數核實給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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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 要者於招標時載明,請參照「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 評選作業注意事項」附表三、服務廠商辦理公共工程規劃、 設計作業時程參考表): | |||
(一) 規劃設計部分: | |||
1. 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天/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 |||
2. 依前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 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 |||
(二)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 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 |||
(三)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 |||
(四)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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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配合甲方需要參與各項工作會議。 | |||
# 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配合甲方需要參與各項專項審查會議及結構外審會議等相關審查會議。 | |||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25日內完成初步規劃並送達甲方審查。 | |||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並送達甲方審查。 | |||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45日內完成細部設計並送達甲方審查。 | |||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14日內送達招標文件。 | |||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送達設計階段風險評估報告。 | |||
# 倘本案需經都市設計審議,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14日內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掛件作業。 | |||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建築執照申請掛件作業。 | |||
#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20日內送達監造計畫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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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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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派遣「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 | |||
# 乙方於訂約後,應指派其所屬專任開業建築師或執業技師1人為計畫主持人,負責綜理本案。計畫主持人應具7年以上之工程計畫之綜合或專業顧問工作經驗。 | |||
# 乙方於訂約後,應指派其所屬人員1人為專案經理,負責本案之推動與協調整合。專案經理應具7年以上工程計畫之綜合或專業顧問工作經驗。另專案經理不得由計畫主持人兼任。 <br />自本工程開工至甲方驗收完成期間指派「專任」工地監造人員3人(其中2人為土建專長、 1人為機電專長且2人皆應需具備品質管理合格證)。「專任」工地監造人員須具備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之受訓合格證照,且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工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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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約標的品管_懲罰性違約金金額''' | ||
|一、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 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計算方式:(由甲 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
□每日罰新臺幣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 招標時載明)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計算 逾期違約金。(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規劃設計部分預定契約 價金為新臺幣 元,監造部分預定契約價金新臺幣 元) | |||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 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 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其千分之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 逾期違約金。 | |||
二、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 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 |||
三、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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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9: | 行 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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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金 | ||
| |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 ||
| |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 | ||
| |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 ||
| |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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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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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以新臺幣 1,000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 |||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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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
|依前二項規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甲方得於招標 時載明其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 部契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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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附件 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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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條附件 建築工程適用 | ||
| | |一、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法之給付 | ||
| | (一) 第一期﹕簽約時,乙方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經機 關核可後,給付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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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其他各期 | ||
1. 規劃設計服務費部分: | |||
a 規劃 (5%) | |||
b 基本設計(10%) | |||
c 細部設計(20%) | |||
d 工程案決標(5%) | |||
e 工程驗收後(5%) | |||
機關得依規劃設計工程大小、工作期程及工作複雜性適 當增加給付期數。 | |||
2. 監造服務費部分(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
□得依工程進度之每 10%(或甲方另行訂定)請款一次。 | |||
□得每月請款一次。 請款金額依「監造服務費*當期工程進度」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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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服務費用包含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各階段分配比率及請領條件如下: | |||
# 規劃階段,佔總服務費用之10%: | |||
# 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支付本階段費用之50%。 | |||
# 初步規劃圖說核定,支付本階段費用之50%。 | |||
# 設計階段,佔總服務服務費用之45%: | |||
# 基本設計核定,支付本階段費用之30%。 | |||
# 細部設計核定並協助甲方取得建築執照完成,支付本階段費用之40%。 | |||
# 工程決標訂約完成,支付本階段(工程決標部分)費用之20%。 | |||
# 俟工程竣工及正式驗收完成,支付本階段費用尾款。 | |||
# 監造階段,佔總服務費用之45%: | |||
# 依工程進度每2個月請款一次,支付監造階段勞務費用扣除當次請領費用之10%作為保留款。 | |||
# 工程竣工及正式驗收完成,支付本階段費用尾款。 | |||
# 前揭工程進度,為施工廠商估驗累計金額與工程契約金額之比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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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38: | 行 1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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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4: | 行 1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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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3年12月7日 (四) 11:57 的最新修訂
(草稿,進行中)
項目 | 工程會契約範本 | 工程會契約範本以外樣態 | 建議方式 | 說明 | |
契約價金之給付 | 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一) 履約標的如涉規劃、設計及監造者(由甲方擇一於招 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 履約標的如涉前條其他服務項目,甲方另行支付費用 - 2 -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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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方式 | (一)總包價法:依公告固定服務費新臺幣 元。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 □ 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依甲方公告之 固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公告 各級距之固定服務費率)。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 表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 用百分比第 類(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 比上限之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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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 要者於招標時載明,請參照「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 評選作業注意事項」附表三、服務廠商辦理公共工程規劃、 設計作業時程參考表):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 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天/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 依前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 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 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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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派遣 |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派遣「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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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標的品管_懲罰性違約金金額 | 一、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 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計算方式:(由甲 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每日罰新臺幣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 招標時載明)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計算 逾期違約金。(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規劃設計部分預定契約 價金為新臺幣 元,監造部分預定契約價金新臺幣 元)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 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 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其千分之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 逾期違約金。 二、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 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三、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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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 |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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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約 | □每日以新臺幣 1,000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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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依前二項規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甲方得於招標 時載明其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 部契約。 | ||||
第2條附件 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 |||||
第5條附件 建築工程適用 | 一、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法之給付
(一) 第一期﹕簽約時,乙方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或說明,經機 關核可後,給付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 (二) 其他各期 1. 規劃設計服務費部分: a 規劃 (5%) b 基本設計(10%) c 細部設計(20%) d 工程案決標(5%) e 工程驗收後(5%) 機關得依規劃設計工程大小、工作期程及工作複雜性適 當增加給付期數。 2. 監造服務費部分(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得依工程進度之每 10%(或甲方另行訂定)請款一次。 □得每月請款一次。 請款金額依「監造服務費*當期工程進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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