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綁標」」: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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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公部門重新思考,設計「綁標」,真有這麼可怕嗎?
所以請公部門重新思考,設計「綁標」,真有這麼可怕嗎?
(呂欽文,2014.01.12,建改社臉書<nowiki/>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68972756282/posts/1015184331313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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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9月25日 (三) 07:30 的最新修訂

「綁標」不是法律名詞,在公部門的用語叫做「限制競爭」。

「政府採購法」為履行其「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在第二十六條訂定了不得限制競爭的文字。「綁標」所涉及的罰則、甚至刑責,凡從事過公共工程的專業者都「耳熟能詳」,不必贅述。

「不得限制競爭」在招標文件上最具體的影響就是,不會有針對性的規格與個別性廠牌名稱,因而也不會有特定的材料型號。

「不得限制競爭」在營建過程最具體的影響就是,定了規格如同沒定,日立三菱的等大廠的電梯規格,某某日X、三X的牌子也能符合,(不符合就是限制競爭);於是乎,給了大金冷氣的預算,送來的卻會是大發工業區的某某沒聽過的牌子。

這些現象大家也都知道。

在這裡想提出來的是,設計端與製造端的弔詭情境-------

所謂設計,不就是找到最佳的設計組合,包括創意性、維護性、安全性、經濟性;單單一個外牆磁磚就需要經驗多少失敗之後才會找到理想的材料。設計是不能任意排列組合的,既然是要設計,必然會涉及特定的材料與工法。不然,要設計做什?如果知道有一種好材料,就是想要用,這有錯嗎?

從製造端來說,越認真執著與研發的廠商,在「不得限制競爭」的大帽子底下,他所製造出來的材料越沒辦法走入公共工程。越獨特離「群」,越沒人敢用;與泛泛之輩同場競逐,價格上根本是沒競爭力的。這不是對有心求好求變的製造商的變相逞罰嗎?!

「採購法」雖然允許附加「同等品」等文字約束適用範圍,但並無強制性。

「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雖然也訂了允許特定規格的「審議」機制,但建築設計的材料動則數百項,即使不是都屬特屬規格,主辦單位又有多少力氣走完多少項的審議路子。

如果說,設計就是要「綁標」,或許駭人聽聞,但平心而論,本質上不就是如此嗎!?

當然,談到這裡,所有的思考焦點都會投射到「綁標圖利」的擔憂上面。

誠然,業界確實存在有諸多名為設計實為收取傭金圖利的事實。即使如此,我們必須澄清的是,

「訂定規格」有兩種,[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種是基於設計理念的「善意」,[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為了完成設計理念就是要用認為好的東西;

另一種是出於圖謀利益的「惡意」。[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現今的公共工程,「善意」的綁標行為無法存在,「惡意」的綁標行徑在百般防堵下卻仍無法禁絕,這是公共工程品質庸俗化、惡質化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我們常常談到,公部門向來防弊重於興利。為了防治病弊,築起了一道道的城牆,以為層層防護下終能免於病患。

但這與供養溫室裡的蘭花何異?

人體的免疫系統可以給我們一個重要的啟示:人與大自然為伍,吸取陽光空氣與水,也與病菌共處;即使病菌侵入,體內建構的免疫系統會發揮防護能力,偶而生個小病亦無大礙。在無菌室裡,人體失去的除了病菌還有其他更寶貴的生長因子。

同樣的,公共工程為何不能以更開放的態度及更自然生態的概念,面對好的與壞的設計師,讓好的設計師創造進步與成長,至於壞建築師,可以建立一套監督機制,抑制他們發揮的空間。

這套監督機制其實也不是那麼難建立,加強預算書圖審議機制、發揮最有利標評選機制、建立設計師用後評估機制、資訊公開透明化等等,都可以達到這個目的。

舉例來說,營造廠最怕「綁標」後材料商哄抬物價。這是營造廠不事先做好訪價功課,任意投標結果。如果真有與原始預算有重大落差情形,何不拿建築師問罪;如果壞建築師原始預算就不合理拉抬,這種陰謀行徑在資訊透明化之下也將難以遁形,惡行不可能不畢露。

所以請公部門重新思考,設計「綁標」,真有這麼可怕嗎?

(呂欽文,2014.01.12,建改社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68972756282/posts/1015184331313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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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限制競爭」,一切嚨係為了防弊啦!

這裡舉一個簡單的排列組合問題:

設計師Architect有好與壞之別(大A與小a);承包商Contractor也有好與壞之別(大C與小c)。[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好的設計師一心為設計著想壞的設計師一心為回扣著想。好的承包商一心為工程品質著想,壞的則一心為利潤著想。

A+C是最理想的蟹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a+c是最壞的命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A+c是最悲慘的情況,[編輯 | 編輯原始碼]

a+C是最不可能的奇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不能「綁標」的情況下,設計師Architect能做的不多,承包商Contractor扮演著極關鍵的角色。工程的終極品質繫乎承包商的道德良知。這也就是為什麼許多公家機關在工程招標前都會到處拜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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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規格/指定廠牌/收取回扣][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指定廠牌與拿回扣本來是兩回事。

為了設計的精準度。指定廠牌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因為"指定"很容易與"回扣"發生關係,所以"指定"合理化之後會不會像打開潘朵拉的盒子,讓私慾有了缺口,鼓勵了拿回扣的趨勢------這是一般人(包括我自己)深深憂慮的。

如果我們分析設計師的樣態,有四種設計師:

#1很想把設計作好並堅拒回扣;[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很想把設計作好,回扣隨緣(非目旳、不強索);[編輯 | 編輯原始碼]

#3絕對在意回扣有無,但也會留意設計(材料)品質好壞;[編輯 | 編輯原始碼]

#4不管設計好壞,就是要勾結廠商綁標。[編輯 | 編輯原始碼]

#3與#4以回扣為目旳,#1與#2以設計為目旳。

各占多少比例,難有統計數字,但可以確定的是:後兩種人不管採構法如何防範,仍無法阻絕其遂行綁標的目旳。前兩種人就活得很辛苦,這種人因而離開公共工程的很多。

會拿的不管法規如何還是會拿,不會拿的會不會因為法規鬆綁而動心了呢?這是問題的癥結。如果答案是否定,或著變心的比例極小,法規鬆綁就有意義;否則,就需要另外思考。但還是要強調一句:

為了設計的精準度。指定廠牌有其一定的必要性。[編輯 | 編輯原始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