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平合理的合約 就沒有自由經濟示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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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報載「自由經濟示範區」即將拍板定案;其中較特別的部分是,建築師、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將開放國外企業到台灣設立法人事物所,得以接受委託業務。

一般以為,建築界可能為此踹踹不安,深恐境外公司搶占市場。但實際上,很諷刺的是,建築界的反應非常淡定。主要的原因是:

私人的設計委託案,國內外合作早已行之多年,對建築設計這種國際化的產業,並不需要特別對待。「自由經濟示範區」開放國外公司來台設事務所的最大意義在於,可直接接受「公共工程」的委託案。然而以國內公共工程合約條文及其執行方式的粗糙,境外公司肯定是不敢貿然進入台灣市場的。

舉最簡單的例子,台灣公共工程的合約永遠是甲方導向,甲方說了就算。譬如工作內容非常有「彈性」,用「其他」兩個字就可以包山包海;評選完了還要議價,議不成就換人;期程摳得緊,完全沒有創作的時間;罰則可怕,不論是逾期或是疏漏,罰款數額不成比例;甚至還要由設計單位繳交履約保證金、保固金等世界獨創的條文….。凡此種種已嚇跑不少國內的高手遠離公共工程,境外公司除非搞不清楚狀況才會進場。

這也就是為什麼建築界對「自由經濟示範區」老神在在、不像「服貿」產業反應那麼激烈的原因了。

不過話說回來,從長遠的視野來看,應該是要歡迎境外建築設計產業的進入的,這不只是因為有助於提升台灣建築設計產業的水平,更有助於我國社會以國際的視野看待這個產業、進而重塑建築執業環境的體質。果能如此,境外公司所造成的競爭的壓力,也就不算什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