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法規改善-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議題
內政部修訂「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有關回應監察院修正內容之檢討及建議
2022.05.02 呂恭安初稿
檢討及建議
本原則訂定之各項目有關回應監察院修正內容檢討及建議如下:
一、總則
檢討
•本原則為供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引用訂定或增刪,用以執行建築管理。
建議
各地方公會應與主管建築機關協商引用訂定或增刪原則。
二、施工計畫書審查作業原則
檢討
•應說明施工計畫書主辦為承造人。
建議
•承造人提送施工計畫書由承造人負責。
-監造人無需須協辦或會章。
•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特殊或一般審查。
-不須監造人出席審查,以明權責。
三、施工勘驗作業原則
•第2項有關附表一之施工勘驗報告書。
檢討
-建築物施工勘驗報告移列監造人造成權責不清。
建議
-改為建築物施工自主檢查表
由工地主任/負責人及技術士自主檢查簽名負責。
-取消監造人欄位。
-承造人依建築法負施工成敗完全責任。
-專任工程人員有B14-5表簽章負責。
-監造人已有B14-2表簽章負責。
•第4項有關勘驗程序
-建築工程申報勘驗前
由承造人/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
經監造人勘驗合格會同簽章,
再交由承造人檢具勘驗申報文件申報
檢討
-依建築法第58條勘驗為主管建築機關權責。
-本項將勘驗改為承造人及監造人作為,未提機關勘驗,不符建築法規定。
建議
-施工勘驗程序改為:
由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自主檢查,
經監造人監督查核符合規定後
再由承造人彙整申報文件申報
機關依其規定辦理勘驗或委託勘驗
四、其餘原則與承造人施工品質較無直接關係,容後檢討。
緣由
一、內政部2022.02.18函示,為配合相關政策推動,修正「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供主管建築機關落實執行建築物施工管理工作及完備施工管理法令
•以提升建築物施工品質/安全/衛生等事項
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監察案件(108內調64)函為營造業「監工」行為與「監造」行為之權責、範圍釐清案:
•就建築物施工係由承造人依營造業法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且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分別應負責辦理之執行、查核等工作事項
-與監造人就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進行監造事項有異,
•爰將本原則參、 施工勘驗作業原則之附表一(RC或SC)○○縣(市)建築物施工勘驗報告表檢查人員之監造人欄位移列新增,及原則內容文字酌做修正。
三、本原則為行政指導規定,供主管建築機關引用增刪。
四、主管建築機關得參考本原則訂定之項目如下:
(一)施工計畫書審查作業原則。
(二)建築施工損害鄰房爭議處理作業原則。
(三)使用執照核發作業原則。
(四)建築物施工安全衛生環境維護作業原則。
(五)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施工管理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