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坊後待追蹤議題分析(20180517)
壹、計畫階段: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各階段作業工期合理性[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是否不符實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主計總處每年編列預算作業提供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無法適用於新工法、智慧型建築或綠建築之不同工程案件,因該齊頭式基準無法反映個案材料或設計特性,普遍認為成本評估被低估。[工程會、主計總處、營建署]
(二)據主計總處代表稱,該處依據工程會提供之資料作為共同性費用編列基礎資料。有無可能依據不同工程類別編列彈性浮動範圍之造價基準,以符市場行情?[工程會、主計總處、營建署]
(三)據機關反映,「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將景觀(庭園及綠化)原應單獨編列之項目,以「一式」的概念,納入各費用項目(例如:P114之鋼骨構造大樓1至12層的教室,每平方公尺編列2萬7,930元,該費用依說明已含景觀費用),然該經費本已偏低,不足供教室使用,造成景觀工程幾無費用可用。[主計總處、工程會]
(四)為推動公共工程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藉由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廠商或民眾意見,提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工程會特訂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其中第3點規定預算金額「得」一併公開,能否修正改為「應」公開?如不可,其理由?另瞭解目前機關公開情形如何?不願公開理由?[工程會、營建署]
二、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PCCES)之單價與編碼是否符實?[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工程會技術資料庫能否透過營建公會匯入營建月報之單價,供各機關擬定預算參考?[工程會、營建署、主計總處]
(二)現行PCCES系統編應有前瞻與滾動性的作法,可以隨時因應混同編碼或可讓新標章(例如綠建築、環保標章)加入之機制,否則具有創新性之建材無法進入公共工程。[工程會、營建署、主計總處]
(三)工程會建置PCCES,建築類的材料與土木工程所使用材料不同,編碼就不同,例如建築師要加防水劑入混凝土,這差異性在編碼無法相容。[工程會]
(四)PCCES系統目前各界(機關、廠商)反映或建議為何?工程會未來檢討修正方向?(編按:現行PCCES系統參考資料是否不足或失真)[工程會、營建署]
三、政府規劃工程期程及編列預算等前置作業,應立基於公共工程完整生命週期,工程會允宜依工程規模、型態等訂定各階段合理作業期程,俾便各機關遵循。[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作業計畫調整或撤銷管制方面,現行國發會及營建署對於前瞻計畫未給予合理的工作期程,建議「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應納入(工程類)專家或相關公會併同審視期程合理與否之聯審機制,修正該要點第12點第1項,經上開聯審機制判定規劃期程不合理時,需有允許調整作業計畫之項目。[國發會、工程會、營建署]
(二)承上,目前機關辦理各項計畫、標案期程在機關與承辦人決定時就已經不合理,導致後續工期壓縮與品質不佳,亦產生工程延宕問題,負責外部監督的審計部能否認同將前揭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加入(工程類)專家或相關公會併同聯審合理期程之機制?[審計部、國發會、工程會、營建署]
(三)工程招標等標期目前有「招標期限標準」按採購金額大小規定不同的最低下限時間,但工程計畫之「前置作業規劃」、「細部設計」、「施工工期」等各階段所需「合理」時程,有無法律明文規範?如無,其理由?[國發會、工程會]
(四)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4.2.2規定︰「為避免工程爭議及設計變更徒增資源之浪費,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依據建築法規定申請免建造執照者除外),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如有特殊理由,於取得建造執照前須先行招標者,應述明無慮爭議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惟查該手冊已於100年12月15日起停止適用,其原因為何?可否恢復使用?另該手冊停用後,對於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無另外規範?如無,理由為何?[工程會、營建署]
(五)目前許多工程因用地或建照未取得即倉促發包,事後因此嚴重延宕,進而引發履約爭議,目前相關法律有無明文規定「應於用地或建照取得後始能招標」?如無,其理由?或於「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將用地或建照取得之相關資訊,列為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以利廠商評估投標意願?[工程會、營建署]
(六)承上,在招標公告上一併提供相關事項的招標機關自檢表(如:鑑界測量、地質鑽探、土地權屬、建照取得……),對於各項業主協力義務事項明確列舉,並對未能預先完成的事務說明緣由與處理規劃,以利公共建設工程執行期程是否可行?[工程會]
(七)工程標案需評估項目範圍甚廣,機關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時間訂定等標期太短,建議應針對各類構造形式設定合理之等標期,使廠商能確實評估標案風險及執行費用。[工程會、營建署]
(八)業界反映,競圖品質有賴前置程序之完備,惟現今競圖等標期普遍過短,不利產出好作品,及一例一休後業界勞動條件不佳,建議檢討競圖案件等標期規範。[工程會]
(九)現有標案施工期限未有合理之設定準則,多取決於政治決定,建議「工期標準化」應予明確規範?[工程會、營建署]
四、建議於契約範本中,明定得擇定之服務項目,俾機關勾選,至於契約未明訂之「額外工作項目」,應另外計費,以避免爭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項有規定招標文件需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等,惟據業界反映,許多機關都沒有做到,履約過程常要求增加「額外工作項目」如:補充測量、鑽探、環評、水保、綠建築候選證書、智慧建築候選證書、土方計畫書、交評、防火避難、技服保險費用、性能式計畫、新增設計工作(含BIM之推行)……等,建議應就常見或易生爭議「額外項目」明確定義,以利變更追加核實給付,或於原契約中詳細編列工作項目,不應採(含)一式之項目費用籠統帶過。[工程會、營建署]
(二)現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係何時訂定(含附註1)?據業界反映該技術服務費用費率過低,不符國際/市場/成本行情?[工程會、營建署]
(三)承前,據業界反映,機關常以標案業經委託辦理先期規劃,不論該先期規劃服務酬金多微薄,或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是否需要再提規劃報告,皆以該服務不需辦理先期規劃為由,一律先扣除10%服務酬金(編按:附表一之附註1規定),使工作與服務酬金不對等。[工程會、營建署]
(四)據業界反映,技術服務案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服務內容卻包山包海,根本不敷成本。[工程會、營建署]
(五)據業界反映,建議應採大水庫理論,賦予建築師整體考量,在不增加總預算原則下調整工程發包及技服等相關費用之分配比例。[工程會、營建署]
貳、招標階段:競圖規定及契約範本[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技服案件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問題[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屬於創作著作之人,但招標文件對於設計者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常將機關「甲方取得全部權利」排在最前面,導致原創作人喪失著作權。建議修正相關法規為著作權人得授權轉讓招標機關使用競圖等之部分著作財產權。[工程會、營建署、智慧財產局]
備註:工程會之技服契約範本裡已明定「有關著作權法第24條與第28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與同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綜上,若建築師出版作品集之權利不受「甲方取得全部權利」限制。
二、競圖[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目前是否有競圖合約範本?倘有,應檢討現今競圖合約中,不符國際規範慣例者,以免衍生國外廠商得標後不願訂約。倘無,是否考慮訂定,以免機關各行其是,增加訂約爭議[工程會、營建署]
(二)工程會針對各項採購行為訂有各種錯誤行為態樣,建議搜集彙整目前「競圖制度」常出現之不合理現象臚列錯誤行為態樣,轉知各機關。[工程會、營建署]
備註:請參考「城鎮之心競爭型計畫招標文件研擬注意事項」如下:
一、需求說明書之擬定:需求說明書之撰寫,必須以內政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為準,避免增加或減少計畫內容。
若為「規畫+設計+監造」,需求說明書應詳細說明:
甲、計畫緣起
乙、計畫目標
丙、規劃範圍與(子方案)設計範圍,並表明預算金額;無需表述研究範圍。
丁、規劃初步構想:按核定計畫說明各子計畫,如需要可適當調整,但必須避免增加或減少計畫內容。
戊、工作內容:包含規劃階段與設計、監造階段。(請各縣市提案後逐一討論)
己、計畫期程:本計畫得分子計畫分段發包、施工與驗收。
若為「設計+監造」,需求說明書應詳細說明:
甲、計畫緣起
乙、設計目標
丙、設計範圍(含各子計畫),並表明預算金額。
丁、規劃內容及設計構想(含各子計畫):按核定計畫說明各子計畫,如需要可適當調整,但必須避免增加或減少計畫內容。
戊、工作內容:包含設計與監造階段。(請各縣市提案後逐一討論)
己、計畫期程:本計畫得分子計畫分段發包、施工與驗收。
二、契約(以工程會最新契約範本為基礎進行修改)
甲、付款條件依工程會提供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附件一與附件二。
乙、測量、鑽探、建照申請之規費及審查費、都審、水保、綠建築及智慧建築候選與標章等費用,不包含於建造百分比設計費率中。
丙、甲方辦理事項應填寫,且內容必須具體。
丁、派遣人員留駐工地之監造人力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須更多監造人力,請地方政府自籌增加之經費後,併入契約辦理。
戊、非可歸責於乙方延長服務期間,甲方應支付延長所需保費。
己、因計畫性質屬勞務採購,不得要求乙方繳納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
庚、驗收應採書面驗收或召開會議驗收。
辛、需分別載明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契約價金,及分別計算逾期違約金。
壬、甲方主動終止或暫停契約,應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之工作酬金。
癸、得增列合約擴充條款,以保留未來彈性。
三、參選資格:依法令登記或設立得合法履約之廠商,包括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景觀室內設計業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公司或商業機構等。有政府採購法第一零三條所規定情形者,不得參選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四、公布評審委員名單。
五、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應包含規劃設計及概念,團隊組成完整性與實績。(請各縣市提案後逐一討論)
六、評選評分表建議如表一。創意可列為評分項目,但回饋不可列為評分項目。
七、服務費用採固定費用和固定費率,不再議價。
八、招標文件必須包含提供規劃範圍之都市計畫數值地形圖電子檔案,可請廠商付費取得。
九、不得要求派駐駐府人員。
表一 評選評分表(若為「規畫+設計+監造」)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 1. 主要成員及團隊組成,以及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能力,如各成員之專長、學經歷與專業證照;各成員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
2. 主要成員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之經驗,如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與本採購案技術服務項目有關之實績。
3. 信譽: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獲與本採購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或受懲處情形(含協力團隊;包括獎勵、優良事蹟,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是否曾有不良之紀錄,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 20
規畫提案 1. 須以內政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為基礎,經確實理解其概念及內容後,或增或減調整,提出具創意特色與合理性之規畫提案。
2. 須規模適切與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30
執行方法 1. 提出如何落實達成規畫提案之方法,如執行步驟和就若干子計畫提出初步構想等。
2. 執行方法須反映對機關需求及背景資料之瞭解程度,與對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評估之考量。 20
品質管理 1. 對法規、環境、社群、生態、工法等潛在問題之瞭解與因應。
2. 監造重點之掌握(與本案相關之監造重點並說明執行本案監造工
作之構想)。
3. 如期如質履約之能力。 15
服務建議書完整性 1. 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2. 工作計畫與預定進度之合理性及。 10
現場簡報及答詢 5
合計 100
表二 評選評分表(若為「設計+監造」)
評選項目 評選子項 配分
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 1. 主要成員及團隊組成,以及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能力,如各成員之專長、學經歷與專業證照;各成員擬任工作及執行本案之適切性。
2. 主要成員與本採購案服務項目有關之經驗,如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與本採購案技術服務項目有關之實績。
3. 信譽: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獲與本採購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或受懲處情形(含協力團隊;包括獎勵、優良事蹟,是否曾為優良廠商,是否曾有不良之紀錄,或曾為受停業處分之廠商,或曾為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 20
基本設計提案
1. 須以內政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為基礎,經確實理解規劃概念及內容後,或增或減調整,提出具創意特色與合理性之基本設計提案。
2. 須須反映對機關需求及背景資料之瞭解程度,與對環境影響及工程風險評估之考量。
3. 規模適切與控制合理興建費用之方式。
4. 充分考慮標的完成後的使用與維護、營運管理、全生命週期成本。 50
品質管理 1. 對法規、環境、社群、生態、工法等潛在問題之瞭解與因應。
2. 監造重點之掌握(與本案相關之監造重點並說明執行本案監造工
作之構想)。
3. 如期如質履約之能力。 15
服務建議書完整性 1. 服務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2. 工作計畫與預定進度之合理性及。 10
現場簡報及答詢 5
合計 100
三、契約範本[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工程會基於以往各級政府辦理公有建築物之興建,欠缺良好之機制,以致相關預算編列之妥當性、設計之合理性、施工品質之成效及工程進度之控管,均有失序或良莠不齊之現象,迭遭各方詬病,故需有所因應改進,因而於90年12月編撰「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惟工程會101年2月24日以工程技字第10100051550號函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不再援用後,該會無其他法令規定對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所規範。其不再援用之原因?後續有無訂定其他替代手冊或相關規範可供依循?或恢復使用之必要?
(二)目前工程會公布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建築類與非建築類皆使用同一範本,不符建築類之工程特性,建議應另訂定「公共建築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競圖契約範本」,以符實需。[工程會、營建署]
(三)應定期檢視業界反映屢生爭議之各種契約範本內容,並進行修正回饋機制。[工程會、營建署]
(四)建議各類契約範本內容應統一明定得調整條文及不得更動調整條文,若有特殊理由須修正,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避免機關任意修改造成不公。[工程會、營建署]
(五)契約規定之價金给付條件及時機,應公平合理。[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是否有具體個案?或是現行規定理有不合理條文?勞請業界代表提供意見,以為明確。
(六)竣工後之相關標章取得非屬設計工作範疇,應編列預算於施工後由施工單位負責取得,以明權責。[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技服評選辦法已明定服務項目及計費方式,因此相關標章之取得應回歸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
(七)屬於勞務契約範疇之技服廠商,得標後常因機關原先規劃時程不合理,非可歸責於廠商之緣由,機關要求技服廠商趕辦,對於變更契約原訂時程之程序,機關堅持增加之服務費用必須以民事訴訟解決,未符平等原則。[工程會、營建署]備註: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應依雙方事前約定之方式,通常係事先規定於招標文件及契約範本。
參、履約管理階段:監工及監造因權責劃分不清,迭生爭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本院調查維冠案,據悉已處理該議題。
二、建築專業工程施工品質日漸低落,三級品管分工未明、權責不符,建議建築工程應著重專業分包施工技術品質控管,以一級自主品管為重點。[工程會、營建署]
三、機關將監造定義無限擴充,監造成本與派遣人力常被機關不符比率要求,或有監造人員比營造廠監工人員還多之不合理現象。建議監造單位派駐人力應以合理人數為基準(2億2人,每增加3億增加1人,上限10人為限),監造人員進場時機應依據監造計畫排定之時程進駐,倘機關要求額外增加人力,應給付品管人員費用。[工程會、營建署]
四、執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需之書面表報眾多,如:「材料管制審查表」、「施工缺失追蹤表」、「品質缺失查核表」等種類繁多,看似完整,卻淪為文字、數字形式化而忽略實質意義。建議重新檢討實務與表單之相符性,並朝格式化、資訊化發展,推動施工、監工、監造等人員運用行動裝置(手機、平板)填寫、勾稽查檢項目及簽章,縮短內業文書作業時間,以走動管理增加現場巡檢、監督比重,俾有益於工程品質之提升。[工程會、營建署]
五、監造對物,監工對人;監造對結果,監工對過程。監造是抽查施工廠商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作(二級品管),監工是完整持續的監督、指導及檢查被監工人的工作(一級品管)。建議「監造」與「監工」定義應釐清,及監造費用範圍應明確化,方能反映實務上監造與監工之分工責任。[工程會、營建署]
六、監造工作內容不應要求二級監造單位執行一級承包商自主品管業務,建議全面落實營造業法之專業營造業、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及技術士之權責。[工程會、營建署]
七、建議落實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及監造單位品管人員所需之學經歷,以及專業證照考核回訓制度。[工程會、營建署]
八、監造建築師或顧問公司專長並非施工營建管理,以設計者角度進行營建管理,並不能完全貼近現場施工需求,對於結構、地工安全亦非建築師應負施工完成後之安全責任。建議設計與監造業務應分開,讓設計者在設計上發揮,施工管理監造業務交由專業單位負責。[工程會、營建署]
九、工程實務中,應要求營造廠監工人員多於監造之建築師人數,才能有良好的公共工程品質。[工程會、營建署]
十、對於營建管理建議應建立生產履歷制度(落實營建業管理),重罰偷工減料之不肖營造廠或專業施工工班。[工程會、營建署]
肆、履約管理階段:同等品審查、驗收、爭議處理與罰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規格制訂與同等品審查[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設計單位基於功能、效益等理由必須指定材料、廠牌、型號,並無「同等品」可替代使用,對於此類問題,應如何解決?[工程會、營建署]同等品之審查機制,建議找第三方公正單位協助機關研判是否屬同等品。[工程會、營建署]
二、驗收制度不合理[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政府公共工程經常驗而不收或是未驗收即先行使用,勞務採購則須等「無待辦事項」才辦理驗收,時間拖很長,尾款不能請,並不合理。[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採購法第71條及第72條,以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及99條,對於驗收作業已定有分批驗收規定。
三、爭議處理與罰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各地方政府雖得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申訴、調解業務,為避免球員兼裁判,建議設立單一申訴機關統一處理。[工程會]
(二)工程缺失若非故意或重大,建議以檢討改善缺失增進品質取代處罰。[工程會、營建署]備註:此項建議係指「情節未達重大或過失」皆無須處罰?似不符民事慣例與社會通念。
(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列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1至3年處分之違反事項,但各類情況影響程度不一,建議就造成機關損害之情節程度與採購案件金額大小,訂定不同的停權期限,以符比例原則。[工程會]
四、其它[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機關辦理工程契約變更/展期/延長服務核定遲延,建議核定期限應有所規範,以求時效公平。[工程會]備註:核定作業涉及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流程作業,無涉採購法規。另因歸責於機關所延遲之期日,理應不計入履約工期。
(二)營建署「環境景觀總顧問」制度,將各縣市政府轄內重要公共工程、與涉及環境與景觀議題者列入環境景觀總顧問諮詢範疇內,但僅限執行城鄉風貌案件,該制度有無涵蓋中央單位辦理之公共工程案件?如無,其理由?[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