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監察院要求:提昇國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前幾個應釐清的基本觀念
何明昌. 112.04.05-v1
1.根據國際UIA.各自專業.各自負責.營造業應負自己的施工責任(同建築法第15條).---也不論他要分成幾級品管.
2.根據國際UIA.建築師的設計+監造權.並無法介入營造廠的指揮權與施工權.
3.何況建築師與營造廠依專長分屬不同企業體,建築師自然也不該為營造廠的施工品質承擔責任.
4.國內的設計+監造權.事實上還是在美國AIA的建築師服務內容的5個階段之內(SD.DD.CD.發包議價.施工階段)
5.營造廠自己的一級品管.才能主動而有效的在「施工錯誤發生之事前控制品管」.
6.二級.三級品管.只是被動的.在「事後的究責與嚇阻」.實際上與監察院想要提昇工程施工品質無直接相關.
7.營造廠應負責自己的工程品質.所謂三級品管.原就是指同一企業體內部之權益與責任的分派. 隸屬於同一指揮系統.
8.所以目前工程會自以為是的將三級品管中的第2級.交由沒有指揮權.沒有施工權的建築師.是個「美麗的誤會」.
9.參考國際UIA.業主認為比較慎重的重要工程.可以另外交由專業監理機構來做嚴格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