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者:洪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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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中市政府近日對台灣塔的處理方式我不大認同,雖然我個人不贊同台中塔的設計及興建,但我也不認同台中市政府用這樣粗糙及不專業的手法來對待建築師。
為何台灣的建築師要擔負超越能力所及的無限責任?建築師這個職位及制度都是外來的,本來就不存在我們的傳統思維當中,公共工程營造發包制度也是外來的。但是當我們在缺乏經驗下拼湊式的引進國外制度,又隨個人的價值觀任意增減,無法週延的引入完整的制度,反而拖累了整體的建築與營造業。
其實在AlA的標準合約B141規範建築師在SD階段需提供初步預算(preliminary estimate of construction cost)供業主參考,在DD及CD階段,建築師都要「根據業主所核准的設計來"advise"業主作預算調整」。但這個預算是供參考,不是供發包來當空白標單用的,因為價錢和數量是營造單位的權責。但不知為何到了台灣,這個權責被切分出來,變成模糊地帶而引起紛爭,這對工程品質的提升毫無幫助,但我們卻緊抱這制度不放手。
台灣的建築師公會真的要加油,不合理的制度要起來改革,而且不要看到別人落難而覺得事不關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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