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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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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使用本項費用編列基準估算工程經費,原則依附表辦理。 二、非所列之建築功能與構造類別,不適用左列基準, 各機關應依個案特性核實評估並合理編列預算,如:參考鄰近類似工程單價,按時地不同酌予調整引用; 經費較高或較複雜者,必要時先行編列規劃費用委託專業機構評估。 三、左列基準,僅係下述所列單價包含項目之費用, 尚可加列不包含項目及得依個案特性專案研析另列之項目費用。 惟各機關於設定建造標準時,應審酌該工程之定位及功能,對應提出妥適之建造標準,並從預算編列、設計、施工、監造到驗收各階段,均應依設定建造標準落實執行: (一)所列單價包含: 基地一般性整理(整地); 施工用水電; 構造物本體(包括基礎、結構、外飾:18 層以上得為帷幕牆,以下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國產磁磚); 電力、電信及一般照明設備; 室內給、排水、衛生、消防設備、生活廢水及通風設備; 法定防空避難設備; 門窗、粉刷及達可使用程度之基本室內裝修在內; 防水隔熱、 合理空地範圍內之景觀(庭園及綠化)[以(概估建築面積÷法定建蔽率)-概估建築面積推算合理空地範圍]、 設備工程(昇降及廚具設備); 雜項工程; 職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品管費、保險費、營業稅、利潤及管理費。 (二)但不包含: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定規劃、地質鑽探、測量、設計、監造等費; 專案管理及顧問費; 工程管理費; 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費; 藝術品設置; 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相關費用; 物價調整費(自計畫估價基準年至完工年之物價變動皆納入評估); 工程預備費。 (三)所列單價已考量一般條件基準,惟下列項目得專案研析說明後計列,並得會同機關內工程專業單位或委託專業機構評估: 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不含一般基樁); 山坡地開發工程;智慧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基準增加2%範圍內編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 綠建築(合格級標章按左列基準增加1%範圍內編列,其他級別另行評估); 耐震設計之用途係數自1.25提高至1.5(按左列基準增加6%範圍內編列); 挑高空間(挑高區域之樓地板面積加列樓高增加係數[《實際樓層高度公尺–3.6》÷3.6]✕0.25);太陽光電設備(每M2按1萬元編列預算); 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 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 減震、制震構造; 特殊設備(包括機械停車、空調設備)及工法(如預鑄)或行政單位要求; 特殊外牆或構造工程;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貯集滯洪設施; 地下室超建(樓層數1~5層其地下樓層超過1層,即地下第2層起另計、樓層數6~12層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即地下第3層起另計、樓層數13層以上其地下樓層超過3層,即地下第4層起另計); 環境監測費;其他類似上述項目為機關特定需求增加者。 (四)所列建築物之樓層數為地上層加地下層之總和,除單獨地下停車場個案外及另行闢建防空避難室等地下層,其造價按總計樓層數之單價計算。 (五)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獨立建築,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其單價包括通風、消防、監視系統、號誌及收費等必要措施。 四、離島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30%範圍內編列; 本島山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2%範圍內編列; 本島平地原住民地區按左列基準增加10%範圍內編列;其他地區按左列基準範圍內編列; 但如有特殊需求,得敘明理由及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併同計畫報核程序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轄管建築類型,如有通案特殊需求或施工條件,得敘明理由及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併同計畫報核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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