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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是學生?或學生兼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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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習生的法律定位 == 為進一步探討上述問題,須先釐清實習生在我國現行法規制度下的定位。 目前台灣「實習」指的是「在學學生的校外實習」,排除了非在學者。其實,在教育部在2009年加大推動校外實習之初,也曾將把「實習」概念擴大到畢業生。2010年教育部推出對大學畢業生至教育基金會職場、企業職場的「實習方案」,提供此類大專畢業生每月新臺幣一萬元、至多六個月的補貼,但不久後就因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的負面爭議而停止。之後「實習」一詞在我國教育部的觀點,專指在學學生的校外實習,是校內課程的延伸。 目前國內有四種常見名詞:「實習生、工讀生、技術生、建教生」,其法律身份及權利不盡相同(整理如表一)。 其中「技術生」為針對 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非學生)的職業訓練、「建教生」為針對技職教育學生的建教合作,與本文關注的「建築系學生實習」相關的是「實習生」及「工讀生」兩者。 === 實習生vs工讀生 === 對於建築領域,尤其學生及實習單位來說,「實習生」與「工讀生」是常見被混淆的概念。但實際上此兩者在法律上的定位並不相同,實習單位端(如建築師事務所)所需負的責任義務也不同。針對此點,以下暫時先排除尚未通過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說明此兩者在現行法律的定位。 首先,兩者的角色定位不同。「實習生」的主要角色是「學生」,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公司、建設公司等單位的主要角色為「實習機構」,主要關係是教育輔導、非勞僱關係,也因此不需負擔勞基法的責任。相對的,「工讀生」的主要角色是「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單位的主要角色為僱用機構,與前者形成法律上的勞僱關係,需要負擔勞基法的所有責任。 因此,兩者在職場的工作內容、報酬、保障都不同。「實習生」 作為「學生」,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從事的是「學習訓練課程」、而非「 提供勞務或工作」,因此法律上未強制要求實習單位提供「工資」或「生活津貼」,但實際上實習單位可以自願給予「獎助學金」。相對的,「工讀生」作為「部分工時勞工」,從事的是「工作」,工作單位端需按勞基法基本工資標準,依照工時計算付與工資,並有「部分工時勞工」之相關保障。 上述兩者混淆,可能為工作單位帶來意外支出。筆者所知的真實案例,某實習機構有兩位暑期兩個月的「實習生」,在勞工局前往檢查時,「實習生」回答稱自己身份為「工讀生」,而建築師事務所為避免後續可能法律糾紛,選擇將錯就錯、以「工讀生」標準按時薪支付薪資、並辦理相關保險,即使原來所簽訂的實習合約並非如此,支出約新臺幣十萬元。 ==== 表ㄧ:實習生、工讀生、技術生、建教生之比較表 ==== {| class="wikitable" | |'''實習生''' |'''工讀生''' |'''技術生''' |'''建教生''' |- |定義 |指於學校就讀,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在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之在學學生。 |部分工時勞工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指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在學學生。 |- |法源依據 |《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 》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立法精神 |產學合作 |保障勞工權益 |職業訓練 |建教合作 |- |規範對象 |專科以上之學生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十五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 |高中職學生 |- |舉例 |建築系同學前往建築師事務所、室內設計公司、建設公司等機構,從事學校認可的校外實習課程。 |建築系學生在課餘自行到餐飲店、影印店、或到建築師事務所打工兼職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表,如車床工、肉製品加工、美容、美髮等。 |以技職教育學生為主,如餐飲科學生到建教合作之餐廳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中央主管機關 |教育部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勞動部 |勞動部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學校角色 |屬於學校課程 |無關 |無關(非學生) |屬於學校課程 |- |學生角色 |[一般型]:學生 [工作型]:學生兼勞工 |勞工 |準勞工 |受訓學生 |- |工作單位角色 |[一般型]:實習機構 [工作型]:實習機構兼雇主 |雇主 |雇主兼職訓機構 |建教合作機構 |- |學生與工作單位之法律關係 |[一般型]:非勞雇關係 [工作型]:勞雇關係 |勞雇關係 |非勞雇關係 |非勞雇關係 |- |受勞基法保障 |[一般型]:無規定 [工作型]:依勞基法 |依勞基法 |準用勞基法 (部分) |準用勞基法 (部分) |- |工作報酬 |[一般型]:可'''無報酬''',實習機構也可自願給'''獎助學金'''、工資。 [工作型]:'''工資''' 註:名目若為「工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工資''' 註: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生活津貼''' 註:不受基本工資限制(學習技能為主) |'''生活津貼''' 註: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 |訓練費用 |無規定 |無規定 |'''明文禁止收取''' |'''明文禁止收取''' |- |強制保險 |[一般型]:無 [工作型]:視同勞工,強制勞保、健保、就保、勞退 |強制:勞保、健保、勞退 |'''強制:勞保''' |'''強制:勞保''' |- |非強制保險 |[一般型]:未強制勞保、健保、就保、勞退 |未強制:就保 |'''未強制:健保、就保、勞退''' |'''未強制:健保、就保、勞退''' |- |職災補償 |[一般型]:無 [工作型]:依勞基法 |依勞基法 |依勞基法 |依勞基法 |} === 報酬名目 === 另外,報酬名目也是容易混淆的部分。「工資」在勞基法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主要認定標準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三者都算工資,必須符合勞基法要求的基本工資。 「津貼」 相對前者提供較大的彈性,但需注意有無其他相關規定。「獎助學金」 彈性最大,沒有金額限制。 因此在現行法規框架下,尤其對建築系必修的寒暑假校外實習課程而言,如果實習機構自願提供學生報酬、但數額不達基本工資,「獎助學金」是最不具爭議的做法,若用「津貼」則需注意其並非因工作所得之報酬 。 ==== 表二:工資、津貼、獎助學金的比較 ==== {| class="wikitable" | |'''工資''' |'''津貼''' |'''獎助學金''' |-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有明確定義 |《勞動基準法》提及 |無 |- |定義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非工資的一種費用補償,如生活津貼、交通津貼、育兒津貼、臨時工作津貼。 |無 |- |基本工資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視情況。一般無關,若有規定者則按規定。 |無關 |- |適用對象 |>'''實習生:工作型''' >'''工讀生''' |>'''技術生''' (不受基本工資限制) >'''建教生''' (需符合基本工資) |>'''實習生:一般型''' |- |認定標準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津貼若符合勞基法「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定義,法律上屬「工資」 |無 |} 雖然「實習」在法規上規定看似明確,但實際執行卻仍面臨許多爭議,尤其是實習生是否有勞動付出的事實、是否應受到勞基法或其他法規保障等議題,將實習制度的改革到了風口浪尖,在下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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