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築系學生校外實習之制度及常見爭議 │ 周郁森
前言:演進中的建築系實習[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校外實習課程,在國內大專院校建築養成教育已發展多年,大多數建築學系將實習列為畢業必修課程。學生利用寒暑假時間,到學校所認可的實習機構,從事三十天到五十天不等的業界實習,是不同世代建築人的共同經驗。除了前述必修的寒暑假實習,目前各建築系推動多元實習方案,增設選修的長期實習(或稱深度實習,各校所使用名稱不同),讓部分高年級建築系同學有機會在一般學期間離校實習,甚至境外實習。對於建築教育體系而言,「實習」是幫助學生學習成長的有效作法。
台灣推動教改以來,高教體系與技職體系經歷多次衝擊。考慮到隨產業的變遷,學校所學知識未必能趕上時代,對於學生畢業後就業未必有幫助,「學以致用」議題先在技職教育領域成為檢視重點,後來進一步發酵擴大到其他大專科系。由於學生到業界實習被公認是幫助學生達到「上手」的有效方法,教育部為降低學用落差,自 2009 年在大專院校擴大推動「校外實習」,全國各科系大學生參與實習人數不斷成長,以107學年度為例已接近20萬人。建築系的校外實習同樣在此浪潮下朝制度化演進。過去,許多實習機構(如建築師事務所)或許僅需在實習結束,為實習生開立一紙實習證明;現在,需要在實習前先簽訂雙方或三方實習合約、並協助實習生填寫實習日誌紀錄等。 但在「校外實習」在推動同時也產生不少弊端,代表性爭議包括學校方的對校外課程規劃不夠完善、實習工作內容與專業關聯性低、實習生淪為廉價勞力、甚至取代企業正式人力等。這些爭議迫使教育部持續推動校外實習課程的改革及制度化。《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的推動是最新的一步。過去,國內法規對於實習單位是否給予學生報酬、名目及數額較無規範;但按照現行法規,不適當的報酬名目及數額,實習機構可能違反勞基法而不自知。另外,國內的第一個空間設計相關工會組織「臺灣空間規劃設計產業工會」於民國109年成立,說明了台灣新一代築設計人對勞動權益議題的重視。
但在「校外實習」在推動同時也產生不少弊端,代表性爭議包括學校方的對校外課程規劃不夠完善、實習工作內容與專業關聯性低、實習生淪為廉價勞力、甚至取代企業正式人力等。這些爭議迫使教育部持續推動校外實習課程的改革及制度化。《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的推動是最新的一步。過去,國內法規對於實習單位是否給予學生報酬、名目及數額較無規範;但按照現行法規,不適當的報酬名目及數額,實習機構可能違反勞基法而不自知。另外,國內的第一個空間設計相關工會組織「臺灣空間規劃設計產業工會」於民國109年成立,說明了台灣新一代築設計人對勞動權益議題的重視。
常見爭議中,關鍵在於「實習生」的定位。 實習生報酬及其他相關權益上,應該受多少保障?應該被視為「學生」、 或是收到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學生兼勞工」?
目前國內關於建築系學生實習議題的各方整合討論並不多,教育機構、學生、實習機構三方對於本議題未必有清楚的認知或共識,尤其學生及實習機構,因而造成糾紛層出不窮。 因此,本文將包含以下內容,企圖位國內建築人整理本議題相關資訊:
一、實習的核心概念[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二、實習在台灣的法規定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三、實習的主要爭議:實習生是學生?或是學生勞工?[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四、英國、美國、德國的作法?[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五、結論:合理區間的建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什麼是實習?實習制度的意義[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近年我國教育部推動的實習制度,緣起於美國 1990 年代初期,是有將學生與特定職業工作連結的教育經驗。諸多研究指出,實習制度提供學生一個「職業試探」的機會。學生透過在職場的親身經驗,連結學校所學知識與實際職場情境,可對未來工作環境有初步的了解,減少未來進入職場的衝擊。換言之,實習可被視為從「學生」到「正式員工」的一個過渡階段。也可說實習制度的推動初衷,就是著眼在縮短學用落差、彌平教育及就業市場的鴻溝。 實習制度在今日能獲得普遍實施,關鍵仍在於被認同該教育經驗對學生有明顯幫助。許多研究結果支持實習的優點,包括:可明顯增加學生的成熟度,體驗職場文化、讓學校所學理論與實務工作接軌、有效提升學生自信及未來就業力。除了專業技能的培養,實習過程能磨練與社會他人的互動能力,也是能幫助學生準備進入社會的重要技能。
實習制度在今日能獲得普遍實施,關鍵仍在於被認同該教育經驗對學生有明顯幫助。許多研究結果支持實習的優點,包括:可明顯增加學生的成熟度,體驗職場文化、讓學校所學理論與實務工作接軌、有效提升學生自信及未來就業力。除了專業技能的培養,實習過程能磨練與社會他人的互動能力,也是能幫助學生準備進入社會的重要技能。
多項研究認同,實習是學生、雇主、大學三方受惠的制度:
1. 對學生而言:珍貴的實際參與經驗,提供職涯探索機會,了解職場現況及所學為何。[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 對雇主而言:預覽未來潛在員工之狀況、能力及潛力,並與學校連結。[編輯 | 編輯原始碼]
3. 對大學而言:連結學校與社會,提高學生的就業力,並利於未來招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即使實習有著上述優點,但實習制度實際運作也有許多爭議及問題。近十年世界各國專家學者陸續展開對實習制度的反思及批判。常見議題如:「過度實習」是否影響學生學習?學校是否過度屈從就業市場雇主不合理的要求,使大學退化成職業培訓機構,致使高等教育品質下降,長遠來講更是三方的損失?實習學生是否作為廉價勞力取代了企業正職人力,進一步壓縮了勞動市場?實習是否給予富裕學生不平等的優勢、增加了階層的不平等?
其中主要焦點議題,仍是「實習應該受到多少保障?包括報酬及相關權益」或是「 實習生的定位,是學生?或是學生兼勞工?」
為了回答此問題,我們必須先理解我國關於實習的法規制度。
二、實習生的法律定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為進一步探討上述問題,須先釐清實習生在我國現行法規制度下的定位。
目前台灣「實習」指的是「在學學生的校外實習」,排除了非在學者。其實,在教育部在2009年加大推動校外實習之初,也曾將把「實習」概念擴大到畢業生。2010年教育部推出對大學畢業生至教育基金會職場、企業職場的「實習方案」,提供此類大專畢業生每月新臺幣一萬元、至多六個月的補貼,但不久後就因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的負面爭議而停止。之後「實習」一詞在我國教育部的觀點,專指在學學生的校外實習,是校內課程的延伸。
目前國內有四種常見名詞:「實習生、工讀生、技術生、建教生」,其法律身份及權利不盡相同(整理如表一)。 其中「技術生」為針對 15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非學生)的職業訓練、「建教生」為針對技職教育學生的建教合作,與本文關注的「建築系學生實習」相關的是「實習生」及「工讀生」兩者。
實習生vs工讀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對於建築領域,尤其學生及實習單位來說,「實習生」與「工讀生」是常見被混淆的概念。但實際上此兩者在法律上的定位並不相同,實習單位端(如建築師事務所)所需負的責任義務也不同。針對此點,以下暫時先排除尚未通過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說明此兩者在現行法律的定位。
首先,兩者的角色定位不同。「實習生」的主要角色是「學生」,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公司、建設公司等單位的主要角色為「實習機構」,主要關係是教育輔導、非勞僱關係,也因此不需負擔勞基法的責任。相對的,「工讀生」的主要角色是「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單位的主要角色為僱用機構,與前者形成法律上的勞僱關係,需要負擔勞基法的所有責任。
因此,兩者在職場的工作內容、報酬、保障都不同。「實習生」 作為「學生」,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從事的是「學習訓練課程」、而非「 提供勞務或工作」,因此法律上未強制要求實習單位提供「工資」或「生活津貼」,但實際上實習單位可以自願給予「獎助學金」。相對的,「工讀生」作為「部分工時勞工」,從事的是「工作」,工作單位端需按勞基法基本工資標準,依照工時計算付與工資,並有「部分工時勞工」之相關保障。
上述兩者混淆,可能為工作單位帶來意外支出。筆者所知的真實案例,某實習機構有兩位暑期兩個月的「實習生」,在勞工局前往檢查時,「實習生」回答稱自己身份為「工讀生」,而建築師事務所為避免後續可能法律糾紛,選擇將錯就錯、以「工讀生」標準按時薪支付薪資、並辦理相關保險,即使原來所簽訂的實習合約並非如此,支出約新臺幣十萬元。
表ㄧ:實習生、工讀生、技術生、建教生之比較表[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實習生 | 工讀生 | 技術生 | 建教生 | |
定義 | 指於學校就讀,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在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之在學學生。 | 部分工時勞工 |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 指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在學學生。 |
法源依據 | 《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 》 |
《勞動基準法》 | 《勞動基準法》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立法精神 | 產學合作 | 保障勞工權益 | 職業訓練 | 建教合作 |
規範對象 | 專科以上之學生 |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 十五歲以上或國中畢業者 | 高中職學生 |
舉例 | 建築系同學前往建築師事務所、室內設計公司、建設公司等機構,從事學校認可的校外實習課程。 | 建築系學生在課餘自行到餐飲店、影印店、或到建築師事務所打工兼職 |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表,如車床工、肉製品加工、美容、美髮等。 | 以技職教育學生為主,如餐飲科學生到建教合作之餐廳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
中央主管機關 | 教育部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勞動部 | 勞動部 | 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學校角色 | 屬於學校課程 | 無關 | 無關(非學生) | 屬於學校課程 |
學生角色 | [一般型]:學生
[工作型]:學生兼勞工 |
勞工 | 準勞工 | 受訓學生 |
工作單位角色 | [一般型]:實習機構
[工作型]:實習機構兼雇主 |
雇主 | 雇主兼職訓機構 | 建教合作機構 |
學生與工作單位之法律關係 | [一般型]:非勞雇關係
[工作型]:勞雇關係 |
勞雇關係 | 非勞雇關係 | 非勞雇關係 |
受勞基法保障 | [一般型]:無規定
[工作型]:依勞基法 |
依勞基法 | 準用勞基法
(部分) |
準用勞基法
(部分) |
工作報酬 | [一般型]:可無報酬,實習機構也可自願給獎助學金、工資。
[工作型]:工資 註:名目若為「工資」,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
工資
|
生活津貼
|
生活津貼
|
訓練費用 | 無規定 | 無規定 | 明文禁止收取 | 明文禁止收取 |
強制保險 | [一般型]:無
[工作型]:視同勞工,強制勞保、健保、就保、勞退 |
強制:勞保、健保、勞退 | 強制:勞保 | 強制:勞保 |
非強制保險 | [一般型]:未強制勞保、健保、就保、勞退 | 未強制:就保 | 未強制:健保、就保、勞退 | 未強制:健保、就保、勞退 |
職災補償 | [一般型]:無
[工作型]:依勞基法 |
依勞基法 | 依勞基法 | 依勞基法 |
報酬名目[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另外,報酬名目也是容易混淆的部分。「工資」在勞基法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主要認定標準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三者都算工資,必須符合勞基法要求的基本工資。 「津貼」 相對前者提供較大的彈性,但需注意有無其他相關規定。「獎助學金」 彈性最大,沒有金額限制。
因此在現行法規框架下,尤其對建築系必修的寒暑假校外實習課程而言,如果實習機構自願提供學生報酬、但數額不達基本工資,「獎助學金」是最不具爭議的做法,若用「津貼」則需注意其並非因工作所得之報酬 。
表二:工資、津貼、獎助學金的比較[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工資 | 津貼 | 獎助學金 | |
法源依據 | 《勞動基準法》有明確定義 | 《勞動基準法》提及 | 無 |
定義 |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非工資的一種費用補償,如生活津貼、交通津貼、育兒津貼、臨時工作津貼。 | 無 |
基本工資 |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視情況。一般無關,若有規定者則按規定。 | 無關 |
適用對象 | >實習生:工作型
>工讀生 |
>技術生
(不受基本工資限制) >建教生 (需符合基本工資) |
>實習生:一般型 |
認定標準 |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津貼若符合勞基法「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定義,法律上屬「工資」 | 無 |
雖然「實習」在法規上規定看似明確,但實際執行卻仍面臨許多爭議,尤其是實習生是否有勞動付出的事實、是否應受到勞基法或其他法規保障等議題,將實習制度的改革到了風口浪尖,在下節討論。
三、爭議點:實習生是否具勞工身份?應有報酬及保障?[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由前述內容可知在現行制度下,「實習生」屬「校外實習課程」,主要身分為「學生」,到實習機構主要目的是「學習」,和企業主間並非聘僱關係、而是協助訓練,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對報酬及保障的要求。基於大學自主原則,學生實習由校方和實習單位簽定實習合約,教育部規範須替實習生投保意外險,但因實習機構角色是代訓、培養學生實務經驗,通常未訂企業須給付實習生工作報酬。而此點正是爭議所在:實習生是否被企業作為廉價勞工或無薪勞工? 是否應有報酬及保障?在法律上是否具勞工身份?
爭議關鍵:實習生被過度簡化認定,忽略了其勞動者角色[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現行法規在現實世界所面臨問題,在於過度簡化認定「實習」為「學習」,「實習生」的身分單純為「學生」。但實際上,實習生身處於真實職場環境進行學習,不可避免的同時扮演「學習者」及「勞動者」的角色,但現行實習制度下刻意忽略了實習生的「勞動者」角色、只強調其「學習者」身份,是今日爭議不斷之關鍵所在。
支持方論點[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2012年公佈的「科技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報告」,當時所調查的學校八成以上未明文提供實習生完整勞動保障(如基本工資、法定勞健保、加班費、資遣費、僱傭應適用不定期契約的保障);更談不上給予實習生勞動投入對等的薪資。對實習生的勞動權益保障不足。該小組主張:無論科系、無論實習時間的長短,產業界、教育部、勞委會以及大專院校等政府部門,應正視並承認校外實習就是一種「僱傭關係」的事實,應受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保障。
此方觀點認為,現行實習制度重點在追求實習生人數成長,卻不要求企業為實習生提供工作報酬、勞工保障,以致學生遭企業方勞力剝削,大量「實習生」 成為勞動市場中的廉價甚至無薪勞力,企業以實習生替代正職人力,如此不但侵害學生的勞動權益,也對整體就業環境帶來惡劣的影響。
反對方論點[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相對上述論點,實習機構方有著不同想法。簡單說,代表意見有:公司在實習生的培育所投入的資源,大於實習生的產出,所以無法給予實習生與一般員工一樣的報酬及保障。
國內大多數建築師事務所為中小型,其經營對於人力資源的依賴度高。建築設計行業是同時需要專業及勞力密集的產業,來一個月或兩個月的大學生,多數無法馬上對事務所一般工作有所幫助,如設計、法規檢討、施工圖、跑照、跑工地等,故帶領實習生學習通常需要投入額外人力,但學生熟悉時,差不多已要離開回到校園。部分建築師認為,收實習生是一種培育下一代建築人的社會責任,也願意給予報酬,但對比本行業大學畢業生起薪約為3萬元,實習生要支付基本工資的要求有些太高(2022年每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畢竟大學畢業生的僱員成熟度比實習生更高,能在持續產生貢獻。
國家的回應:《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教育部作為我國教育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校外實習」為提升學生未來就業競爭力的重要政策,目前現行法源包括教育部所訂的《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並訂有《大專院校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作為作業指導。
關於近年的實習相關爭議,教育部最新回應推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完成公聽程序後於2020年11月已在立法院提案待三讀。該草案將「校外實習教育」 將「校外實習」提升到特殊專法的位階。對應上述實習生的身份、報酬及保障爭議,新法草案提出解決方案:將實習生分為「一般型」及「工作型」兩類。前者與現有制度相同,實習生在仍僅具學生身份;後者為新增項目,也就是認同「工作型實習生」兼具學生及勞工身分,有與勞工相同的保障。而這兩者不同的關鍵點,在從事學習訓練外,「有」或「無」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此點未來如何認定,或許是新法通過後的下一個爭議點。
另外,新法草案將部分《大專院校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如明定學校應該成立「校外實習委員會」。並增加了處罰機制,對於學校及實習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有處罰條款。從新法草案目前條文來說,比起過去確實邁前向一大步,但要等到該法在三讀之後可以確認最後法律條文,以及後續實際影響。
表三:《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的校外實習:一般型vs工作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校外實習:一般型 | 校外實習:工作型 | |
定義 | 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無從事學習訓練課程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 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
實習生身份 | 僅具學生身份 | 兼具學生及勞工身份 |
與現有制度比較 | 現行制度的「實習生」相同 | 新增項目 |
報酬 | 可無報酬,實習機構也可自願給獎助學金或工資。 | 工資 |
保險 | 未強制勞保、健保、就保、勞退 | 視同勞工,強制勞保、健保、就保、勞退 |
相信讀者閱讀至此,一定也好奇關於實習是否提供報酬,在其他國家是否有類似問題?又是如何處理?
四、無薪實習在美國、英國、德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對於「實習」是否應有報酬的相關?目前在其他國家也是具爭議的議題,以下整理美國、英國、德國的法規現況作法及無薪實習的普遍性。
在討論前,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名詞的意涵,國外與國內有所不同:
1.「實習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實習生」一詞在歐美地區跟台灣有根本的不同。在台灣,「實習生」僅指於一定期間內在校外實習機構學習之「在學學生」。但歐美地區的「實習」概念則廣泛得多,泛指某個組織在有限時間內提供的一段工作經驗,實習生可以是在學學生(包括高中生、大學生、研究生)或非在學者(如剛畢業者、亦可能為其他年紀),這些職位可能有薪或無薪。
2.「無薪實習」[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常指雇主不需依照國家最低工資要求給「薪水」,所以實際上包括兩種可能:雇主完全沒有給予實習生任何形式的報酬,或雇主可自願給予實習者津貼或補償。
<無薪實習合法嗎?>[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簡單的說,無薪實習在美國可合法但須符合要求,在英國及德國則表現上不合法但有排除條款,所以實際狀況更為複雜,說明如下:
在美國,無薪實習可以是合法的,但是否符合「合法」標準,聯邦法的核心概念是判斷「主要受益人」是誰。如果「主要受益人」是實習生方則認定合法,反之則否。這一問題的判斷,美國勞工部提出以下七個彈性的測試標準(2018年之前為六個標準)。如果實習生符合以下標準,就是主要受益人:
1. 實習生知道他們不會得到補償。
2. 培訓與在教育機構所接受的培訓相當。
3. 實習與實習生的當前教育計劃相關(例如,實習生正在獲得學分)。
4. 實習配合實習生的學校行事曆。
5. 實習僅限於實習生有利學習的期間。
6. 實習生的工作為補充(而不是替代)現有員工的工作,同時仍然提供有益的學習。
7. 實習生了解,實習結束時並不提供工作。
以上測試僅適用於營利性公司;公共部門和非營利組織則有另外規範,取決於他們的實習生被歸類為志願者還是僱員,前者沒有資格要求薪資或報酬。執行上,不同州政府會對無薪實習有更具體的要求,有些州更嚴格些、有些則否。
在英國,實習生的權利取決於他們的分類。如果實習生被歸類於勞工(worker),則他們有權享受國家最低工資。但國家最低工資保障,排除了以下四個類別的實習生:(一)學生實習:作為英國高等教育課程的一部分,實習少於一年的學生無權享受國家最低工資。(二)學校工作經驗實習:義務教育年齡的學生無權獲得最低工資。(三)志願工作者。(四)如果實習生只是觀摩而沒有實質工作,雇主則不必給薪。
在德國,實習被分「強制實習」(Mandatory Internship)與「自願實習」(Voluntary internship)兩類。第一類為「強制實習」,指實習為學士或碩士學位學習計劃的其中一部分,需要完成達到畢業要求,一般約需兩個半月,此情況下公司沒有義務支付實習生薪水。但實際上,如果學生停留更久如四到六個月,大多數公司會提供部分某種補償。第二類為而非學位課程內的「自願實習」,與前者情況不同,超過三個月的自願實習受到《最低工資法》保障,但三個月以下自願實習則否。
上述三個國家的法規面來說,「實習」能否符合國家最低薪資的保障,美國的判斷標準主要以「主要受益人」概念為主,間接排除在學學生因學校課程要求的實習,英國有豁免條款,考慮是否為學位要求、時間、年齡、是否為志工、實質性質等要素,德國則以實習的類型及時間作為決定是否支付法定最低工資的決定要素。
對應我國情況,台灣的建築系必修寒暑假校外實習課程,一般通常在二個月以下、並結合學校課程為學位畢業條件之一,這類實習對應在以上三個國家都不受最低工資保障,所以是否給予報酬、報酬數額的決定權在雇主方意願。
但即使如此,對於建築師事務所不應讓實習生無薪實習的呼聲,仍是各國建築師協會的主流價值,包括美國全國建築註冊委員會(NCARB)、英國皇家建築師協會(RIBA)都曾發表此類意見。
<無薪實習多普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美國,無薪實習是合法、長期普遍現象,但呼籲各產業應提供帶薪實習的聲音不絕。2021年的調查指出,市場上超過40%的實習工作為無薪實習,對比2012年無薪實習百分比約佔50%呈現些微下降趨勢,也就是目前實習市場上約略多於50%為帶薪實習。同時大學生有實習經驗的比例逐年穩定上升,從1992年約17%、2008年約為50%、到2021年約75%,可知實習工作已成為新一代美國多數大學生的共同經驗
。
對美國當前法令的實際運作,常見問題有:第一、無薪實習過於普遍、部分機構訓練品質不佳、壓迫低收入學生,傷害學生權益。第二、屬正式雇員的工作被實習生取代,壓縮了其他求職者的求職機會。第三、年輕實習生相比正式僱員缺乏足夠的法律保障。
在英國,包括實際情況未達最低工資的「無薪實習」相當多,包括合法排除及違法。不同研究由於調查對象、範圍、方法不同,所估算出的無薪實習比例相差很大,從30%~70%都有。以The Sutton Trust的2018報告為例,回答本調查的年輕人超過40%表示曾從事過無薪或不符最低工資的實習工作。無薪實習現象在某些行業特別嚴重,如以首都倫敦為主的出版業及廣告業可能達到80%。但與美國相同的,呼籲企業增加帶薪實習也是當前的主流價值。
在德國,實習市場每年約有近30萬個實習機會,實習分為「強制實習」及「自願實習」,2015《最低工資法》清楚區分了兩者,明顯降低了實習的爭議討論。根據2020的研究,由於豁免條例的關係,雇主雖更傾向提供不受法規限制的無償實習機會,包括「強制實習」、三個月以下的「自願實習」,但整體來說整體實習市場的平均報酬呈現向上提高的趨勢,從2010年約700歐元、到2017年提升到約1100歐元,已逐步接近當年最低工資要求的1400歐元。但各行業的比例並不相同。以圖書行業在2016及2017的調查為例,約有38%為完全無報酬、19%為每月低於400歐元、20%為400到600歐元區間,足見分配也不平均。
要再次說明的是,以上述美、英、德的國情來說,實習對於畢業後成功進入職場至關重要,所以討論「無薪實習」議題焦點通常不止是學位要求的必修實習,更多是非與學校課程結合的自願實習。實習已成為作為職業階梯上的新台階,簡歷上精彩的實習工作經驗可能換取更好工作機會,在現今歐美諸多行業已是普遍共識,成為對年輕人獲得第一份工作之前的要求。然而,在此情況下,社會公平的議題浮上檯面,除了是否構成對勞動力的剝削討論,數週或數個月的無薪實習,代表了生活成本完全轉嫁到實習生身上,讓原本資源缺乏的低收入學生難以負擔,只能在舉債或放棄中選擇,阻礙了職業跟社會階層的流動。
<學徒制為何不適用?>[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就以解決學用落差、學生在受訓過程享有津貼補助,另一個已知的有效作法是「學徒制」,為何不適用在建築系學生的實習?以下簡單說明。
二○○八年金融風暴後,歐美各國青年失業率超過二○%,嚴重如西班牙達五六%。而德國卻能低於八%,這使德國式的學徒制技職教育聲名大噪,成為各國學習模仿的對象。然而,德國技職體系學徒制的成功有一整套嚴謹完整的配套系統:第一、上位規劃仔細:德國設有聯邦職業研究院負責研究產業及職業趨勢,以此制定學徒制的學習目標,後精細分為超過350種以上證照及訓練標準規範,再邀請各個行業、工會、職訓、教師等不同專家加入討論審查,以考慮不同立場的利益衝突及可行性,折衝修改後才發佈執行。第二、執行有序:在政府官方審查下,全國不到六成企業被認同可執行學徒制。學生每週約有三到四天在企業接受訓練、一到兩天在學校學習課程,企業負責學徒的實習津貼及在企業內訓練經費,政府負責學校課程訓練人事跟經費。在各式規範下,企業因無法當學徒當作流水廉價勞工使用,跟政府要名額及選學徒都很謹慎,認真訓練學徒為具專業技能的未來員工。才有了低青年失業率的結果。
英國的學徒制則有另外脈絡。英國在二○○八年金融風暴也出現青年失業率猛然上升,在二○一○年模仿德國學徒制,大幅以「政府補貼」鼓勵中小企業聘僱學徒。但一開始倉促上路一開始有許多弊端,雖有部分企業認真培育技術人員,但也有不少企業著眼於利用補貼、以「學徒」之名大量雇用員工從事無技術內涵工作,比如大型連鎖超市的收銀員或後場人員。這套制度後來持續改良加強規範及審查,今日已較為嚴格,學徒制主要用於英國技職教育。但與德國狀況不同,英國學徒的生活津貼是由政府補助。
以上學徒制與技職教育系統密切結合,接近我國的「建教生」,與本文所提建築系大專生的情況不同。德國學徒制等於提前承諾未來雇主與員工的關係,所以雇主願意給與津貼,而英國則是類似精神、但差別在由政府補助以減少企業的負擔。但我國大專建築系學生實習,通常未與未來僱傭關係連結,故難以直接借鏡。
五、結論:合理區間的建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由上述討論可以發現,即使在美國、英國、德國等先進國家,對於實習生的報酬及保障,通常也是不及畢業生及正式員工。尤其是在與學位課程結合的學生校外實習,基本上是無法獲得基本工資法的保障。但從調查來看實際狀況,實習生也不是所有人都完全無酬實習,雇主或多或少可能給予報酬,只是比例、金額不達最低工資要求。
如此,關於實習生應該受到多少保障?是學生?或是學生兼勞工?其合理區間何在?筆者建議如下:
一、關於實習生的身份定位,就法規制度面而言,我國現行制度與美、英、德三國比較,就本文討論的「建築系學生校外實習」,無特別不合理之處。尤其與學校課程結合、兩個月以下的必修實習,學生到實習單位是短期的實務體驗、偏向學習性質,身份是「學生」較合理。
二、關於關於實習生應該受到多少保障,如果實習生主要是「學生」,就本行業而言,報酬達到最低工資的要求可能過高(台灣科技業的實習生報酬超過最低薪資則有一定比例)。但加強其他相關權益保障則是合理的。
三、關於報酬的合理區間,從我國及各國調查可初步發現,即使實習生不受最低工資要求,但仍有不少雇主願意主動提供實習生報酬,只是數額還不達最低工資。是目前較為合理的可能共識區域。
四、建議實習單位及學生,雙方都應更清楚認知到「實習生」與「工讀生」兩者不同,前者為學校課程的延伸、後者為非關課程為勞雇關係,角色、權益不同。
五、建議實習單位基於以上認識,安排實習生工作時能更符合專業學習,給予合適的指導,也對於實習生有更多的理解,能自願提供合理的報酬及保障。尤其考慮到在雙方互動關係上,實習生基本上仍為弱勢方。
本議題的未來延伸研究建議,「實習」在法規上是學校課程延伸、在職場環境的短暫工作體驗,實際上融合了學習及實際工作,什麼是合理工作內容、合理報酬?目前國內實習單位如建築師事務所、建設公司、營造廠等,各自願意提供的報酬多少、對實習生的期待為何?學生方的期待又是如何?或許更多的調查研究,能讓我們理解上述雙方期待、了解差距多大,對於雙方尋求「合理」區間共識能更近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