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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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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美國(AIA)==== =====3.2.1.1概述===== <blockquote>為了明確界定業主、建築師與營造業三者的權責與角色,美國建築師協會(AIA)訂定了周延、完整的標準合約,其中A系列是業主與營造廠(contractor)之間的合約(例如A101、A201),B系列是業主與建築師之間的合約(例如B101、B104 ),並特別為聯邦政府出資的案件訂定了B108的合約範本。 在AIA的標準合約中,不論是A系列(業主與營造廠)或者B系列(業主與建築師),對「建築師」之權責有明確且一致的界定與區分。1960年之前,美國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曾扮演監督(supervision)的角色,'''<u>然而隨著專業的分工,1961年起,建築師不再介入工程的監督,也不負責營造廠的品管與施工。</u>''' 在(2007年版)AIA B101標準合約(業主與建築師之標準合約,Standard Form of Agreement Between Owner and Architect)中,建築師涵蓋設計到施工的服務概分為5個階段(phase),設計過程共有草案設計(Schematic Design) 、設計發展(Design Development)、'''<u>設計圖說Construction Documents(建議翻譯為工程圖說.以作為設計階段過渡到施工階段間銜接共用之圖說. 並與建築法第32條用語對應)</u>'''三個階段,需要提出設計圖說及估價,設計完成後為發包階段(Bidding or negotiation/2017改為Procurement),協助業主發包,其後為施工階段。</blockquote> =====3.2.1.2 AIA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表 3‑1 美國AIA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AIA Document B101-2007)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建築師工作內容''' |'''章節''' '''ARTICLE''' |'''備註與補充文件''' |- |'''(一)''' '''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1.合約基本資料包括基地、業主需求、空間需求、預算、建築師及顧問。 2.業主預期施工日期及完工日期。 3.業主和建築師可以依此合約之基本資料進行,但業主與建築師雙方都認同本合約的基本資料可以被調整。合約進行中,業主與建築師因此需適當調整進度期程,建築師的服務項目及設計費。 |1.1 1.2 1.3 | |- |'''(二)''' '''建築師之職責''' |1.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符合其他建築師在相同或類似條件提供之專業技能和注意義務。 2.除非經過業主的認可,建築師不應該介入任何的活動或接受雇用,利益或捐贈而影響其對本案專業的判斷。 3.建築師在本合約進行中需要取得下列保險,如果這些保險超過建築師一般的保險項目,業主需另外付該費用給建築師。 (1) General Liability 一般保險。 (2) Automobile liability 汽車保險。 (3) Workers’ Compensation 員工薪資保險。 (4) Professional liability 專業保險。 |2.2 2.4 2.5 | |- | rowspan="6" |'''(三)''' '''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建築設計基本服務包含結構、空調與水電,除此之外都屬額外服務,需另追加設計費。 2.建築師在合約簽訂後,提供給業主整個設計、請照進度表、以及發包施工日期。 3.建築師需將業主及業主聘用的顧問所提供之資訊,整合在建築設計之中。 4.建築師依照業主及業主的顧問所提供的正確資訊來進行設計。 5.建築師若發現業主所提供的資訊有誤,或有缺失,需及時以文書(written notice)反應給業主。 |3.1 3.1 3.1.2 3.1.2 3.1.2 | rowspan="6" | ◆對照AIA A201營造商合約。 '''<u>*設計圖說(Construction Documents)。</u>''' '''<u>建議翻譯為工程圖說</u>''' ◆參AIA施工說明書總則篇 4.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標單。 ◆參AIA施工說明書總則篇 15.施工大樣圖與樣品。 ◆審核 shop drawings 是屬行政流程。 <u>'''*既然1961年起,建築師不再介入工程技術的監督,也不負責營造廠的品管與施工。(*建議審核改為檢視)'''</u> |- |'''''-S.D草案設計階段''''' 6.依業主的需求及預算提出評估及初步設計,包括規劃(Site Plan)、建築平面(Building Plans)、 剖面(Sections)、立面(Elevations)、 並依草案設計提出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 | 3.2 |- |'''''-D.D設計發展階段''''' 7.依據業主核准的初步設計資料及估算,進行設計發展,包括建築的平面(Plans)、立面(Elevations)、剖面(Sections)、細部、結構、空調、水電、以及施工規範大綱(Outline Specifications)、材料及品質。 8.建築師依其設計發展圖說更新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 | 3.3 |- |'''''-C.D設計圖說階段(*工程圖說階段)''''' 9.依業主核准的設計發展圖說以及估算,建築師進一步提供作為營造發包所用的設計圖說(Construction Documents)<u>*'''建議翻譯為工程圖說'''</u>。 10.建築師提供的設計圖說必須符合建照之申請'''<u>法規</u>'''。 11.建築師依其設計圖說更新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 。 12.建築師遞交設計圖說給業主時,需告知(advise)業主有關估算之調整。 | 3.4 |- |'''''-發包議價階段''''' 13. 協助業主發包。 | 3.6 |- |'''''-施工階段''''' 14.建築師依據 AIA Document A201 General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執行其職責-合約之管理(Administration of the Contract)。 15.建築師在施工階段責任是為業主建議(advise)及諮詢(consult)。 16.施工期間,建築師不能控制,指揮與負責施工的工法、程序、技術、順序、安全及預警。 17.建築師也不必為營造廠無法按圖施工、無法達到設計圖說要求來負責。 18.建築師必須為其設計圖說的缺失負責,但不必為營造廠的施工缺失負責。 19.建築師在施工期間每隔一段時間(at intervals appropriate)要去工地視察(Visit, Observe)了解工程進行。但建築師不須竭力且持續的駐地檢查來確認工程品質與數量。(exhaustive or continuous on-site inspection to check the quality or quantity of the work)。 20.建築師每次的工地視察,要合理的讓業主明白工程的進行狀況、工程進度,並向業主報告在工地所發現的工程缺失。 21.建築師的檢驗與查核,不論有無執行,都不代表建築師要負任何營造廠施工的缺失的責任。 22.建築師要解釋營造廠對設計圖說所提出的疑問。 23.建築師要檢視並確認廠商的請款單,但並不代表建築師要來確認工程品質與數量(exhaustive or continuous on-site inspection)。 24.建築師要<u>'''審核(*建議改為檢視)'''</u>營造廠送審的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樣品、產品報告書。建築師審查廠商送審資料,並不代表建築師要為施工的準確度,施工程序,以及施工安全負責。 25.工程完成後,建築師要陪同業主作完工驗收。 | 3.6 |- |'''(四)''' '''業主之責任''' |1.業主需提供該項目的空間要求,造價及時程。 2.業主需定期的調整 (1)工程預算 (2)業主其它項目所需之金額 (3)合理的預留因突發狀況所產生的金額(Reasonable Contingencies)。 3.業主需提供正確的土地資料,包括測量,地上及地下設施及管線,區域計劃及土管規定。 4.業主需提供正確的鑽探及大地資料。 5.業主需整合自己所雇用的顧問以及建築師。(Coordinate the services of it’s own consultants with those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Architect) 6.審查建築師所提供各階段之圖說及預算並核准,以利下階段之工作進行。 7.依工作進度支付設計費。 |5.1 5.2 5.4 5.4 5.6 ARTICLE 11 |'''<u>'''業主應依建築師之工作進度支付建築師設計費,而不是依營造廠之施工進度支付。'''</u>''' |- |'''(五)''' '''著作權''' |1.智慧財產權屬於提供者,業主可以使用所提供的圖說設計在本案,但不可轉讓,也不可以用於其他的地方。 2.設計圖說的著作人以及智慧財產權,屬於提供圖說的建築師及顧問。 3.建築師授權給業主使用圖說在本案,但先決條件是業主必須履行其應盡之義務並且依合約進度付款。 4.業主未經建築師同意,不得將建築師及其顧問所提供的圖說轉讓或授權給其他人。 |ARTICLE 7 | |- |'''(六)''' '''設計費''' |1. 金分為基本酬金及額外服務的酬金基本酬金分為5個階段,如下: (1) S.D草案設計階段 (2) D.D設計發展階段 (3) C.D設計圖說階段 (4) 發包議價階段 (5) 施工階段 2. 主在簽約後,建築師開始作業前,需先付給建築師一筆 Initial payment(簽約金,初期費用),之後業主需依各階段的酬金比例,「按月」付款給建築師。 3. 外服務必須另外收費,項目包括鑽探、測量、水保、詳細的估算清單(詳細價目表/Detailed Cost Estimate)、駐工地的代表、綠建築認證、 B I M 的建立、景觀設計、室內設計、協調整合業主的顧問、環評、通訊、保全、傢俱...等等。 4. 外服務的項目可以在合約執行後另外加簽。 5. 是業主要求建築師視察工地、檢驗、以及審核廠商送審資料,超過合約訂定的次數,也必須另外付費。 6.整個設計及施工期程,若超過合約訂定的期間,若非建築師之責,業主需依額外服務來給付酬金。 | ARTICLE 11 4.1 4.3 4.3 4.3 |◆1~3 階段約佔總酬金之 70~75%,4~5 階段約佔總酬金之 25~30%。 ◆額外服務的清單詳 AIA Document B101 4.1 表格。 |- |'''(七)''' '''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業主及建築師若因履約上的爭議,可以依法來處理,但必須在工程完工10 年內進行,逾期則放棄請求的權利。 2.爭議處理方式有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3.業主若不依合約付款,建築師可以暫停服務,建築師不必為因此而造成的進度落後負責。 4.業主若將整個案子暫停超過 90 天,若非建築師的過失,建築師可以提出解除合約。 | ARTICLE 8 ARTICLE 9 |◆AIA 合約中沒有任何罰則,業主和建築師是站立在平等基礎,按著法律依合約執行。 |- |'''(八)''' '''其他''' |'''''-工程造價''''' 1.業主所提供之初步工程預算,會因建築師的設計及所提供的估算而調整。 業主及建築師都必須要有共同的認知-業主及建築師都不能控制工程造價,包括材料、人工以及機具之費用,建築師也不能保證營造發包價錢。 2.建築師在製作工程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的時候必須容許計入因突發狀況所產生的金額(Reasonable Contingencies),例如物價波動。 3.建築師的估算是依建築面積,容積以及類似的工法來估算。業主若是要求詳細的估算表(詳細價目表/Detailed cost estimating),就屬於額外服務,必須另外計價。 4.建築師提供設計圖說之後,若是超過九十天未能完成發包程序,業主的工程預算須依市場行情而調整。 5.建築師所提供的工程估算造價若是超過業主的預算,建築師要忠告業主調整建築面積,調整工程品質或預算。 | 6.2 6.3 6.3 6.4 6.5 | |} =====3.2.1.3 重點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建築師在施工階段的權責====== <blockquote>美國建築師的專業為設計與製作設計圖說,營造廠的專業為工程執行(工料計算、施工流程及品質)。 依照AIA 2007合約,建築師在施工階段為業主提供建議(advise)及諮詢(consult),負責合約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審核現場施工製造圖說(shop drawing)、審查材料及試驗報告、工地視察等,核准或拒絕工程結果,作為業主付款給營造廠的依據。 營造廠送審之現場施工製造圖說及材料樣本、報告經建築師核准後才能施作,請款也需經建築師核准。建築師依合約規定定期到工地「視察」(visit and observation),但非「監督」(supervision),也不需要駐地。 建築師若發現營造廠施工錯誤,應書面告知業主及施工廠商。 建築師的具體工作項目包括: *回答營造廠所提的問題 *解釋圖說 *依合約定期到工地視察 *依合約定期參加工地協調會議 *審核營造廠之請款單 *審核營造廠送審各類資料(現場施工製造圖說(shop drawing)及材料樣品等) *會同業主完工驗收 工程進行中,設計圖説的解釋權責為建築師,而非工程專案管理人員或技師。 建築師必須為其設計圖說的缺失負責,但不必為營造廠的施工品質缺失負責。 AIA的合約及建築師手冊中有關建築師和營造廠權責區分,有詳細明確規範,包括: *'''建築師不能控制、主導或負責營造廠的施工的工法、程序、技術、流程以及工地安全。''' *'''建築師不應為營造廠不按圖説、無法達到設計圖說要求施工負責。''' *'''建築師不得被要求全程或長駐工地(Architect has no duty to be at the site full time)或去檢查施工細節或指揮工人(to make detailed inspections, or to direct the contractor’s workers)。''' 根據AIA合約A101 與 A201,營造廠對整個工程的施工方式、工法、施工品質、工地管理、施工安全,負有「完全的責任」(solely responsible for)。營造廠也是工程唯一的監督(supervision)單位。 因此不論是建築師或是技師,皆無權責監督營造廠及其下包工人的施作方法與施工品質。 此外,美國另有第三方檢驗(third party inspection)制度,業主可以另外委託建築師或第三方查核員(Inspectors)到工地作檢驗查核(inspection),但'''<u>營造廠對整體施工品質、工期、工地安全、監督等,仍應負完全責任。</u>'''</blockquo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造價與估算====== <blockquote>根據AIA的標準合約,建築師的估算是用來評估營造可能的費用,在設計過程只需提供'''概略估算(preliminary estimate of cost)作為設計過程中工程預算之控制'''。建築師之估算是依建築面積、容積以及類似的工法來估算。業主若是要求詳細的估算表(詳細價目表)(detailed cost estimate),就屬於額外服務,業主必須另外付費給建築師。建築師的估算也不能用來作為發包價格。建築師在製作工程估算(estimate of cost of work)的時候必須容許因突發狀況(reasonable contingencies)所衍生的費用,例如物價波動等。建築師提供設計圖說後之九十天若未能完成發包程序,業主的工程預算須依市場行情調整。 發包時,營造廠依據建築師的「設計圖說」及「規範」來報價並填寫標單。發包合約簽訂之後,'''營造廠的標單報價(cost of work)取代了建築師的估算(estimate)成為合約執行及付款的依據。'''</blockquo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築基本服務費用 Architectur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blockquote>美國一般建築基本服務費用約為總工程費用的7%至15% ,沒有所謂的標準收費),在期程分配上,規劃設計階段之費用約占總服務費的70%至75%,發包施工階段約占20%至25%。建築師可以投注相對較高之精力於規劃設計階段,而因此能提供詳細且完備之設計圖說(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s),大幅減少施工時可能產生的問題與糾紛,降低延宕風險。</blockquo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額外服務 Additional Services====== <blockquote>依照AIA Document B101,對應於前述基本服務費用(Basic Services)之建築設計基本服務,內含結構、空調與水電顧問等,除此之外都屬額外服務,需另計服務費。 除合約的基本服務項目之外,額外服務(additional service)的項目詳見AIA Document B101 4.1表格。 額外服務的項目如下: *業主變更已核准的設計,導致建築圖說必需更改 *Revisions to the architectural documents caused by changes in instructions or prior approvals from the owner *因新的建築或土管法規的規定,導致設計圖說必需變更 *Changes to the drawings required by the enactment of new codes, laws, or regulations *業主無法在約定時間內作出決定 *Non-timely decisions by the owner *因業主,業主的顧問,營造廠的過失,導致建築師增加額外的工作 *Extra work caused by performance failure by owner, contractor, or owner consultants *回應營造廠的詢問(request for information),若這些資訊已在設計圖說中。(主要是避免營造廠不看圖說而提出RFI) *Responses to RFIs where the information requested is in the contract documents *發包之後,因變更設計造成的設計圖說更改 *Change orders requiring revisions to the contract documents *處理過多的爭端(主要是指施工過程中營造品質及品管的爭議) *Review of an extensive number of claims *工期超過合約預定進度60天以上,造成建築師所增加的服務 *Construction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services occurring more than 60 days after the originally scheduled date of substantial completion </blockquo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保險 Insurance====== <blockquote>在美國由於保險業的商業市場發展多年也已趨成熟,建築師或營造廠的保險費依其過去的記錄而定,保險制度比政府的法令或合約內之規定與罰則更能有效反映建築從業行為之失職,並具有警惕的效果。建築師或營造廠的保險費依其過去的記錄而定,因此記錄不良者會被保險制度淘汰。與此同時,產業上對應的營造廠保險制度也能夠反映其施工負完全責任的狀況。 美國保險業提供建築師多樣性之保險,包含事務所事業體與建築師個人之執業保障,相關險種如下: *專業責任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美國AIA建議其成員依其公司規模確立其投保金額,保障公司下所有的執行項目,因此美國的專業責任險,亦稱為錯誤和遺漏或E&O保險,同意代表建築師為聲稱在履行專業職責時出現錯誤或疏忽的索賠進行辯護和支付。 *項目專業責任險(Project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針對複雜專案或希望承保額度超出上述的承保限額,另提供項目專業責任保險則作為補充保險,其保險政策涵蓋團隊參與者甚至包含專業顧問。 *尾部保險(Tail Insurance):美國保險業亦提供所謂的「尾部保險」,供退休建築師可以購買公司保險的延期,以涵蓋所有先前的行為,即使將來提出索賠。通常這種「尾部」覆蓋是通過背書基本政策來安排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承保範圍適用於在退休前已在其保險公司至少連續投保年數的建築師。 建築師執行業務除了如同所有的企業主需要購買綜合性的一般責任與財產保險,例如一般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汽車保險(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員工薪資保險(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等之外,在合約進行中會依據專業服務的內容另購買專業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而如果當需求超過建築師一般專業保險涵蓋範圍或規模,則會要求請業主額外支付該保險費用。</blockquo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罰則====== <blockquote>在AIA合約中沒有任何罰則,業主和建築師是站立在平等基礎,按著法律依合約執行。業主若沒有履行義務,或執行有延宕,或是沒依合約定期付款,建築師有權暫停服務或是提出解約。業主及建築師若因履約上的爭議,可以依法來處理,但必須在工程完工10年內進行。逾期則放棄請求的權利。爭議處理方式有調解,仲裁以及訴訟。</blockquo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說明書 / 規範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blockquote>施工說明書(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在先進國家(英/美/加)是工程合約中重要文件之一,營造廠必需依照合約中的圖說及施工規範來執行工程。建築師提供給業主的施工說明書(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和設計圖(construction drawings),就是所謂的設計圖說,兩者一起放進招標文件,成為業主與營造廠合約(contract documents)的一部分,作為營造廠商履行合約與施工之依據與標準。 民國71年(1982),陳邁先生擔任召集人,依據美國的CSI的架構及內容,編輯了臺灣的「施工說明書範本」(詳附錄1),施工說明書在工程發包時是'''營造合約'''的一部份,具有法律效力。 1983年版「施工說明書範本」施工總則篇中,規範營造廠的責任如下: *承包人與施工者之責任 承包人應有充分之能力瞭解本工程圖樣與施工規範,如有任何疑問時應於決標日起二個月內向建築師提出,並獲得澄清或解決辦法。否則必須依圖說及建築師所擬表達之設計構想繪製正確之施工大樣圖並經核准後,按預定計劃與時序確實施工。'''<u>承包人應對其完成之工作負完全之責任,</u>'''如施工時發生偷工減料或數量不符,材質不實等情形均為承包人對工程品質控制應負之責任,不得推諉。 *實地勘察 承包人對各項文件均應切實瞭解,估價前並須親自到工程地點詳細勘察,對於地勢、土質、緊鄰鄰地之環境、原有溝渠、建築物、工作場地、交通運輸、自來水、電、煤氣、通訊管線之情況、當地法規以及其他特別規定等,均須調查清楚,決標後視同完全瞭解並考慮於標單內,不得藉詞要求補貼或加價。 *對標單,合約中圖説的規範 圖樣及施工規範均係說明工程上一切施工程序、構造方法、及使用材料規格之重要文件,二者互相間具有同等效力,其有載明於此而未載明於彼,或二者所載偶有互相不符者,承包人均應遵照建築師之解釋辦理,並不得據此提出加帳要求。標單內所列之項目及數量,僅供承包人之參考,在投標前承包人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對及詳細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承包人應於投標前或開標前,請求說明,否則開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除另有註明者外,工程總包價應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運輸、保險、工寮、倉庫等費用,意外損失及安全措施等費用,如標單、圖樣及施工規範三者均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少者,承包人亦應遵從建築師之說明辦理,不得藉詞推諉及要求加價。</blockquo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承包商/營造廠(Contractor)的責任====== 依照AIA Documents A201 施工總則,營造廠(Contractor)的責任如下: *營造廠(contractor)必需'''<u>依合約</u>'''按圖說施工的職責及義務,不得因業主、建築師或第三方的查核員至工地視察、檢驗或核凖,而免除(relieved)其承包商的責任與義務。 *承包商(營造廠)在施工過程中,負責施工及監督 (supervision)。 承包商必須按圖說施工,對工地的管理、安全、工法、品管、工程品質、進度、工期,負完全責任(solely responsible for)。 *工程中隱藏的部分,不管有沒有被檢驗查核,營造廠仍應負「完全責任」。 *建築師也會'''審核'''營造廠的送審資料,包含現場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建材、試驗報告、請款單等。 '''<u>但營造廠必需履行的合約責任,不得因這些查核、檢驗或是核准,而免除其責任義務。</u>'''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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