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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革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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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社員 == 第七條 本社社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社宗旨、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發起人為當然社員。 第八條 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社員為一權。 第九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十條 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社員喪失社員資格或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社。 第十二條 社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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