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革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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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革社 章程 (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條 本社名稱為「建築改革社」,簡稱「建改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社成立宗旨為團結所有關注建築發展的社會力量,透過集體的行動「宣揚建築文化」、「改善執業環境」、「提昇建築教育」,以共創美好環境。

第三條 本社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

一、鼓勵建築專業者自我反省,健全環境設計專業之素質

二、改善建築專業之工作環境,鼓舞環境設計潛能之發展

三、建立實務與學術交流平台,共同深化專業價值與知能

四、關心政府之建築政策法令,提供建言並推動法令修訂

五、聯合關懷環境品質之團體,提昇公民美學與環境意識

第六條 本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第二章 社員[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七條 本社社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社宗旨、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發起人為當然社員。

第八條 社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社員為一權。

第九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十條 社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社員喪失社員資格或經社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社。

第十二條 社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社聲明退社。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十三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社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社之解散。

八、議決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社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社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社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或稱社長),一人為副理事長(或稱副社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社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社得設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第二十三條 本社為推動社務,得於理事會下設置相關委員會推動實務、學術、推廣等事務。「各理事、監事應擇一加入之,社員可自由參加,並由一位理事或監事擔任委員會召集人」。

第二十四條 本社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社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社之解散及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並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三十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社費 ﹕新台幣1,000元

具學生身份者 ﹕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 ﹕新台幣2,000元。

具學生身份者 ﹕新台幣500元

三、捐款 ﹕發起人及認同本社理念與價值之社會人士捐款

四、其他經費來源:視本社業務推動之需,得依專案狀況向相關政府機關、專業基金 會等申請補助款項。


第三十一條 本社會計年度以西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社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社員大會通過(社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社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社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社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社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社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