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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是學生?或學生兼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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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薪實習合法嗎?> == 簡單的說,無薪實習在美國可合法但須符合要求,在英國及德國則表現上不合法但有排除條款,所以實際狀況更為複雜,說明如下: 在美國,無薪實習可以是合法的,但是否符合「合法」標準,聯邦法的核心概念是判斷「主要受益人」是誰。如果「主要受益人」是實習生方則認定合法,反之則否。這一問題的判斷,美國勞工部提出以下七個彈性的測試標準(2018年之前為六個標準)。如果實習生符合以下標準,就是主要受益人: 1. 實習生知道他們不會得到補償。 2. 培訓與在教育機構所接受的培訓相當。 3. 實習與實習生的當前教育計劃相關(例如,實習生正在獲得學分)。 4. 實習配合實習生的學校行事曆。 5. 實習僅限於實習生有利學習的期間。 6. 實習生的工作為補充(而不是替代)現有員工的工作,同時仍然提供有益的學習。 7. 實習生了解,實習結束時並不提供工作。 以上測試僅適用於營利性公司;公共部門和非營利組織則有另外規範,取決於他們的實習生被歸類為志願者還是僱員,前者沒有資格要求薪資或報酬。執行上,不同州政府會對無薪實習有更具體的要求,有些州更嚴格些、有些則否。 在英國,實習生的權利取決於他們的分類。如果實習生被歸類於勞工(worker),則他們有權享受國家最低工資。但國家最低工資保障,排除了以下四個類別的實習生:(一)學生實習:作為英國高等教育課程的一部分,實習少於一年的學生無權享受國家最低工資。(二)學校工作經驗實習:義務教育年齡的學生無權獲得最低工資。(三)志願工作者。(四)如果實習生只是觀摩而沒有實質工作,雇主則不必給薪。 在德國,實習被分「強制實習」(Mandatory Internship)與「自願實習」(Voluntary internship)兩類。第一類為「強制實習」,指實習為學士或碩士學位學習計劃的其中一部分,需要完成達到畢業要求,一般約需兩個半月,此情況下公司沒有義務支付實習生薪水。但實際上,如果學生停留更久如四到六個月,大多數公司會提供部分某種補償。第二類為而非學位課程內的「自願實習」,與前者情況不同,超過三個月的自願實習受到《最低工資法》保障,但三個月以下自願實習則否。 上述三個國家的法規面來說,「實習」能否符合國家最低薪資的保障,美國的判斷標準主要以「主要受益人」概念為主,間接排除在學學生因學校課程要求的實習,英國有豁免條款,考慮是否為學位要求、時間、年齡、是否為志工、實質性質等要素,德國則以實習的類型及時間作為決定是否支付法定最低工資的決定要素。 對應我國情況,台灣的建築系必修寒暑假校外實習課程,一般通常在二個月以下、並結合學校課程為學位畢業條件之一,這類實習對應在以上三個國家都不受最低工資保障,所以是否給予報酬、報酬數額的決定權在雇主方意願。 但即使如此,對於建築師事務所不應讓實習生無薪實習的呼聲,仍是各國建築師協會的主流價值,包括美國全國建築註冊委員會(NCARB)、英國皇家建築師協會(RIBA)都曾發表此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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