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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的社會溝通與整體制度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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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產業整體制度也影響公共建築的成果 == 然而實質上,每每建築師發表傑出的作品之餘,不管案件規模大小、無關是何機關承辦、不論是何承造單位,其中總多隱含了許多的執行苦難處。建築行為人之間容易趨於緊張關係成為常態,也隱約標示了建築產業的制度盲點。 觀察不同國家的建築空間環境整體水準,除了國家文化力與美感素養的實體呈現之外,亦須檢視當地建築環境對於建築執業標準的普遍要求:專案目標、工作標準、服務費用與工作時程的制度折衝平衡點,給予了各專業領域執業環境的基本養分與起點。 台灣現狀上,相較於公共建築對於建築師工作要求嚴謹卻多繁瑣,私人的案子能著力的部分差異更大:高者有投注更多專業與顧問工作量能以追求設計品質與工程細節不斷再確認;低者也有淺嘗即止,送完建照圖就隨業主方自由發揮工地細節。偌大的工作量能差異也反映在服務費用上,長久以來,甚至影響建築師執業標準的各式見解差異。 === /a.營造角色專業提升 === 當下的公共工程的建築產業,在制度有更完整的研擬之前,仍應持續的緩步前進。其中遭遇的產業專業整合,仍有諸多狀況是尚待釐清的: 營造廠作為最主要的專業施工者,並不應因監造方的抽查驗與檢試驗、抑或者建管單位的施工勘驗,而分攤了對於品質所應承擔的完全責任。更不該逕自成為監造方或勘驗方的連帶工作與品質責任分擔。 回溯早年曾對於營造廠的專業分工與工程執行能力多有誤解,轉而期待建築師應分心著力於監督或指導營造單位施工。表面上期能由建築師協助確認工序與品質,卻隱約導致營造對於建築師的過度信賴而限制營造專業能力的發展,甚至導致現場工程品質的責任多所推諉。 明顯常見的狀況題如: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據營造業法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負責施工,但工地卻常不顧監造進一步意見,只僅先轉傳原詳細設計圖當作施工製造圖,待工期遭壓迫而不得不核定圖面以進行工程時,還是容許工地現場仍隨當下工班調度而即興施作...,直到材料介面整合真的狀況不佳而無力挽回時,再又進入另一系列的爭執、推諉、求全、...的勉強狀況。犧牲了設計品質、放棄了施工品質、交付了尚可的成果、勉強的執行了預算、差強的完成了計畫任務,僅符合了台灣人差不多就好的日常慣性,卻不斷犧牲產業再提升的契機。 === /b.機關承辦角色多所擔憂 === 面對台灣建築產業的特性,嚴格近乎不平等的設計契約與工程契約條件,反映的是對設計專業與營造專業的不完全信任:文件要求、工程查核、政風審計、...種種制度可以證明嚴格標準的多重累加,卻也徒增各方彼此誤解而更難成事。這樣的壓力往往也反彈至承辦人員身上。 這些流程與文件之中,眾多工程案的承辦人員往往並非工程專業背景,職務上更非總執行工程業務,對於眾多程序常是一知半解而常顯不知所措的:沒能來得及討論需求就快快上網;招標間的茫然而只能到處詢問交接或望文生義的隨興修改招標文件;設計過程不知如何判斷建築師設計成果而只能到處請託委員協助,再經幾多回合審查方讓設計成果稍稍符合使用端需求;工程階段的細碎紛爭七嘴八舌究竟怎知誰對誰錯;稍有差錯,過當的罰則已明白的成為行政規則與契約條件,承辦人員該否該執行罰則而顯得酷吏?或者輕輕放過而某個程度的不符契約?這樣的事件每每成為工程承辦端的愁眉苦臉與滿頭華髮。 制度反映社會狀態,不見得真能讓承辦單位照章放心行事,卻越顯多頭繁瑣。雖不具惡意的制度起點卻帶來屢屢招致爭議而讓承辦人員多所責難。 === /c.協助審查的觀察員角色拿捏 === 協助擔任競圖或各審查階段委員的專家學者或者專業人士,是否真能理解個案的條件、使用需求與協助確認空間回應的最佳對策,的確是責任頗重的關鍵角色,特別是面對經驗不多的承辦機關。 各自不同專業卻顯權威的角色可能引導了單一的面向,極可能偏廢的忽略了整合性的平衡策略的設計引導,此時若不能與設計者進行專業彼此尊重的平衡溝通,而落入審查方與被審查廠商的不對等,即易落入聽命辦事的將就狀態。當然,一意孤行的設計任性也應該在審查中被提醒與修正。兩者之間的拉鋸拿捏,不僅制度、更均是彼此專業的必要課題。 審查人應該容許觀點差異,也的確應透過審查過程,不斷確認專業者的持續投入程度與專業態度的高度,並提醒機關方的容許溝通與避免預設立場,自身應退到觀察員的角色而非上場灌籃的球員賣弄。讓多方溝通的過程成就創造性的設計活動與高品質的營建過程。 === /d.設計角色看顧多方 === 建築設計者的教育養成,也常需對於執業規章與行政程序的全面再訓練與理解,開業之前的門檻先經全面的建築師全人教育,再以建築師專門技術人員的考試通過為主。 但即使透過競圖得到契約之後,終究驚覺公共建築工程是不斷的社會實務經驗磨練:先與計畫使用單位磨合的規劃基本設計階段,後與結構、機電、空調、大地、土木...等技師顧問的詳細設計階段,再歷經與營造廠的工程施工階段,一系列整合各個專業注入作品的共同協作設計與建築物實體構築。之間稍有困惑回頭細讀契約,才驚覺許多條款的看似不合理與不知所措!想回頭先爭論嗎?想棄守公共建築嗎?還是只能繼續磨練? 觀察台灣建築獎的歷年得獎作品,傑出的公共建築作品必然是起造人、設計監造人、承造人多方共同努力的成果。返觀日常周邊的公共建築若要不搞砸,至少也須兩方以上人員達到水準,若真僅剩單一方面的努力則常是難以挽回頹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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