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築的社會溝通與整體制度再期待|賴人碩_吳建志賴人碩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合夥建築師
原文發表於:《台灣建築》Vol.338,23:11,P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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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公共建築是建築專業的歷練契機[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國家每年的公共建築工程規模甚鉅!建築人投入公共建築工程的設計相關工作,更能透過作品回應社會期待並實踐公共性。較之私人建案作品,公共建築的使用類型更為寬廣多樣,不論作品規模大小,也往往更能見到扶老攜幼、左鄰右舍、鄉里城市、家人親戚、國際友人...在作品之間共同使用與參與;作品意義的思考面向也能更多樣的研究與探索機會。這些公共建築獨有的特質,深深誘惑著建築人渴望作品的設計靈魂甚至因而覺得榮耀。
但顯然,只抱著近乎幻想的夢想進公共建築是不切實際的,循著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進到採購法,視建築師為勞務廠商的大帽可不容易一下子戴得慣。當下政府採購制度上,著眼於工程管理的角度當然比鼓勵設計創新更為強烈,而處處顯得小心翼翼而多所限制,磨練專業卻也磨練耐心。想在公共建築中有所成就,當然不是一蹴可幾。
年輕建築師投入建築專業的初始,在公共建築的領域中,是有機會能夠擺脫人情事故的個人關係人脈約束,結結實實地投注競圖多方嘗試而得到實踐作品的機會。從開口契約、小額採購金額、公告金額、查核金額、巨額採購...,隨著事務所的經歷養成,公共建築也有不同的規模課題規模,而能讓建築師多有歷經專業歷練與成長的機會。
/02.自身歷程的逐步體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我與吳建志建築師自2004年共創建築設計團隊。回應當代台灣社會對於建築專業者尚仍處於模糊的多樣期待,我們鼓舞自己更樂觀、更勇敢的試煉與具體實現,期待開拓當代台灣建築的更多樣貌。
公共建築工程是我們建築修練的主場,近20載執行自微型至鉅額多所不同規模作品摸索,過程歷經過度設計自信的純設計者角度,逐步擴大關注面向至營造者、計畫者、使用者、...再回頭檢視並矯正團隊對於公共建築工程的誤解。
始能越來越有自信的得以在公共建築工程的領域中,在與機關和營造方的共同信任凝聚、在與彼此想法拉鋸的半哄半騙間,逐步成就更接近建築期待的空間,讓作品的創作實驗性與社會期待與未來誘發更為堅實。
這正是公共建築工程所給予我們的磨練與養分。也深深感受到:作品個案特質與整體制度觀點,都是誘導作品往良性方向的重要條件。
/03.產業整體制度也影響公共建築的成果[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然而實質上,每每建築師發表傑出的作品之餘,不管案件規模大小、無關是何機關承辦、不論是何承造單位,其中總多隱含了許多的執行苦難處。建築行為人之間容易趨於緊張關係成為常態,也隱約標示了建築產業的制度盲點。
觀察不同國家的建築空間環境整體水準,除了國家文化力與美感素養的實體呈現之外,亦須檢視當地建築環境對於建築執業標準的普遍要求:專案目標、工作標準、服務費用與工作時程的制度折衝平衡點,給予了各專業領域執業環境的基本養分與起點。
台灣現狀上,相較於公共建築對於建築師工作要求嚴謹卻多繁瑣,私人的案子能著力的部分差異更大:高者有投注更多專業與顧問工作量能以追求設計品質與工程細節不斷再確認;低者也有淺嘗即止,送完建照圖就隨業主方自由發揮工地細節。偌大的工作量能差異也反映在服務費用上,長久以來,甚至影響建築師執業標準的各式見解差異。
/a.營造角色專業提升[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當下的公共工程的建築產業,在制度有更完整的研擬之前,仍應持續的緩步前進。其中遭遇的產業專業整合,仍有諸多狀況是尚待釐清的:
營造廠作為最主要的專業施工者,並不應因監造方的抽查驗與檢試驗、抑或者建管單位的施工勘驗,而分攤了對於品質所應承擔的完全責任。更不該逕自成為監造方或勘驗方的連帶工作與品質責任分擔。
回溯早年曾對於營造廠的專業分工與工程執行能力多有誤解,轉而期待建築師應分心著力於監督或指導營造單位施工。表面上期能由建築師協助確認工序與品質,卻隱約導致營造對於建築師的過度信賴而限制營造專業能力的發展,甚至導致現場工程品質的責任多所推諉。
明顯常見的狀況題如: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據營造業法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負責施工,但工地卻常不顧監造進一步意見,只僅先轉傳原詳細設計圖當作施工製造圖,待工期遭壓迫而不得不核定圖面以進行工程時,還是容許工地現場仍隨當下工班調度而即興施作...,直到材料介面整合真的狀況不佳而無力挽回時,再又進入另一系列的爭執、推諉、求全、...的勉強狀況。犧牲了設計品質、放棄了施工品質、交付了尚可的成果、勉強的執行了預算、差強的完成了計畫任務,僅符合了台灣人差不多就好的日常慣性,卻不斷犧牲產業再提升的契機。
/b.機關承辦角色多所擔憂[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面對台灣建築產業的特性,嚴格近乎不平等的設計契約與工程契約條件,反映的是對設計專業與營造專業的不完全信任:文件要求、工程查核、政風審計、...種種制度可以證明嚴格標準的多重累加,卻也徒增各方彼此誤解而更難成事。這樣的壓力往往也反彈至承辦人員身上。
這些流程與文件之中,眾多工程案的承辦人員往往並非工程專業背景,職務上更非總執行工程業務,對於眾多程序常是一知半解而常顯不知所措的:沒能來得及討論需求就快快上網;招標間的茫然而只能到處詢問交接或望文生義的隨興修改招標文件;設計過程不知如何判斷建築師設計成果而只能到處請託委員協助,再經幾多回合審查方讓設計成果稍稍符合使用端需求;工程階段的細碎紛爭七嘴八舌究竟怎知誰對誰錯;稍有差錯,過當的罰則已明白的成為行政規則與契約條件,承辦人員該否該執行罰則而顯得酷吏?或者輕輕放過而某個程度的不符契約?這樣的事件每每成為工程承辦端的愁眉苦臉與滿頭華髮。
制度反映社會狀態,不見得真能讓承辦單位照章放心行事,卻越顯多頭繁瑣。雖不具惡意的制度起點卻帶來屢屢招致爭議而讓承辦人員多所責難。
/c.協助審查的觀察員角色拿捏[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協助擔任競圖或各審查階段委員的專家學者或者專業人士,是否真能理解個案的條件、使用需求與協助確認空間回應的最佳對策,的確是責任頗重的關鍵角色,特別是面對經驗不多的承辦機關。
各自不同專業卻顯權威的角色可能引導了單一的面向,極可能偏廢的忽略了整合性的平衡策略的設計引導,此時若不能與設計者進行專業彼此尊重的平衡溝通,而落入審查方與被審查廠商的不對等,即易落入聽命辦事的將就狀態。當然,一意孤行的設計任性也應該在審查中被提醒與修正。兩者之間的拉鋸拿捏,不僅制度、更均是彼此專業的必要課題。
審查人應該容許觀點差異,也的確應透過審查過程,不斷確認專業者的持續投入程度與專業態度的高度,並提醒機關方的容許溝通與避免預設立場,自身應退到觀察員的角色而非上場灌籃的球員賣弄。讓多方溝通的過程成就創造性的設計活動與高品質的營建過程。
/d.設計角色看顧多方[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建築設計者的教育養成,也常需對於執業規章與行政程序的全面再訓練與理解,開業之前的門檻先經全面的建築師全人教育,再以建築師專門技術人員的考試通過為主。
但即使透過競圖得到契約之後,終究驚覺公共建築工程是不斷的社會實務經驗磨練:先與計畫使用單位磨合的規劃基本設計階段,後與結構、機電、空調、大地、土木...等技師顧問的詳細設計階段,再歷經與營造廠的工程施工階段,一系列整合各個專業注入作品的共同協作設計與建築物實體構築。之間稍有困惑回頭細讀契約,才驚覺許多條款的看似不合理與不知所措!想回頭先爭論嗎?想棄守公共建築嗎?還是只能繼續磨練?
觀察台灣建築獎的歷年得獎作品,傑出的公共建築作品必然是起造人、設計監造人、承造人多方共同努力的成果。返觀日常周邊的公共建築若要不搞砸,至少也須兩方以上人員達到水準,若真僅剩單一方面的努力則常是難以挽回頹勢的。
/04.建築師執業規章影響國際競爭力[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建築師專業團體過往在執業規章標準上,尚未能見到高度的整合與清晰的樣態區分與因應,反而任由建築師各自應對市場反應而多有亂象:服務費用高低、工作量多寡、專業分工方式、工作時間長短、承擔責任輕重...,幾乎很難理清思緒。相對在公共工程採購法架構相關規定清楚之下,往往也就只能照單全收而多難有置喙。直到越來越多的要求跨越了專業分際,甚至引起了眾多紛爭,才不得不正視建築師執業規章的課題。
臺灣建築學會立於建築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學術高度,於2022年發表了《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研究》(註1),著眼於屢生爭議的政府採購法「公共工程服務契約範本」。研究發現台灣的建築教育與國際接軌狀況良好,但執業規章之契約範本卻顯示與國際接軌之目標甚遠。該文訂定研究目的與核心議題,從建築師之養成教育與執業本質角度切入,先比較各國建築師執業規章(美國AIA、日本、加拿大、英國RIBA、德國、法國、中國與我國),分別比較:(一)契約基本資料及性質、(二)建築師之職責、(三)建築師之基本服務、(四)業主之責任、(五)著作權、(六)設計費、(七)罰則及契約爭議處理、(八)其他。再整理我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與各國異同。發現各國之業主與建築師契約內容,雖因各國國情略有差異,然其契約內容與精神均大同小異,均以UIA之規章為依歸,反而是台灣契約要求甚多,超出建築師設計範疇與角色責任,且只停留於工程管理之觀念而非創新層次,明顯與國際間之落差甚大。臺灣建築學會最後提出我國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之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建議。
/05.各專業間溝通與產業進化[編輯 | 編輯原始碼]
2023年夏秋,我們到底在建築相關不幸的事件中學到什麼教訓?
接連發生多起建築相關的重大事件!中捷興富發、新竹天坑、基泰大直...除了事件歷程的多有討論,也引發多方角色對於相關權責的相互拉扯。各說各話爭論不休之際,直白地凸顯了同在營建產業之中建築行為人之間卻有極大的見解差異,仍待彼此間更進一步的共識凝聚,以共同面對整體制度化與產業進化。
台灣或多誤解而待釐清的重要議題如:建築師設計監造內容再定義與責任界定;各類技師專業分工與責任明確化;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實質而非租牌的工作執行與全面責任;政府建築管理項目的專業化實質分項勘驗;公共與私人工程的品質管制標準與實質程序的一致化;專業尊重與報酬對等的社會共識...
我們應該承認目前的制度並不完整,需要多方的共同討論與承擔。
不管是透過短期的政策因應,或是透過長期的完整修法,均急需進行多方說服,讓建築行為人的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相關的建設公司或自然人、建築師、技師、營造廠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政府管理方、社會民眾...等,能夠與國際同步的了解各自應謹守的權責與義務。
/06.整體制度與個別專業角色的未來期待[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當下公共建築工程的整體制度,充滿了對於產業的不完全信任,透過規定與罰則企圖掌控出錯責任的可歸屬,卻幾乎忽略了空間價值的創造性。
這個局面即使再難扭轉,也絕非下個世代理所當然應再忍受的扭曲價值觀。公共空間品質的實質呈現,是城市之間的施政競爭、是國際之間的創造力競爭、更是國民生活水準的具體呈現。我們需要誠實檢視隱藏在制度內的防弊落伍心態,鼓舞台灣建築價值的再創造。
即使這迫切卻不易的任務難以在這世代完成,卻也應該有所啟動而讓下個世代懷抱期望。
當下也是最佳的議題討論時機:經濟起飛世代避談清楚的議題已明顯成為新世代難以承受之重;僅以熱情燃燒的設計至上世代面臨程序正義世代的明確化要求;公共事務的專業參與討論越見常態化;社群媒體普及加速議題討論演化;全球化的競爭讓建築界也需直白面對國際接軌的挑戰而非自外於國際社會。
總總議題背後所應彰顯的價值是一致的:社會各個角色均是平等而追求專業提升的,更清楚的專業角色實質分工與專業責任完全承擔,不推諉、不轉嫁,謹慎而適得其所的面對台灣建築品質的整體提升,也是台灣國際競爭力的社會共同創造。
期待由建築師參與的社會溝通,能夠深入檢視當下的營建現況,客觀誠摯的整合資訊與論述, 進而帶來產業整體進化的契機。
註1:臺灣建築學會.《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2022.http://pse.is/58t44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