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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革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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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社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社之解散。 八、議決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社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社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社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或稱社長),一人為副理事長(或稱副社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社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社得設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第二十三條 本社為推動社務,得於理事會下設置相關委員會推動實務、學術、推廣等事務。「各理事、監事應擇一加入之,社員可自由參加,並由一位理事或監事擔任委員會召集人」。 第二十四條 本社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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