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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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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概述===== <blockquote>日本針對建築師相關契約,由「公益社團法人日本建築士會聯合會」、「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建築士事務所協會聯合會」、「公益社團法人日本建築家協會」、及「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建設業聯合會」等四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之「四會聯合協定建築設計、監理等業務委託契約約款調查研究會」所制定。該研究會所設立之合約,包含了條款及業務委託書中委託的相關業務(設計業務、監理業務、調查/企劃業務),'''其各項作為必須遵守建築士法、建築基準法及其他業務相關的法令,並基於合約及在提升建築品質的目標下,公平且誠實地執行業務。''' 建築師業務中,繪製設計圖說為重點項目,其精神與工作內容,基本上分兩個階段,第一,建築師根據業主需求於施工前所繪製的設計圖說。第二,在施工前設計圖說完成,'''並確認營造單位後''',建築師與營造廠於施工中持續溝通,共同修改的圖面調整。後者,其分工與修改之精神,需要維持在原本設計之意念下,進行調整,為一個不斷變動、優化的過程。 相關建築師工作內容之相關契約,主要由以下三大部分內容構成,分別為: (一)「業務委託契約書」 (二)「建築設計、監理業務委託契約約款」(2020年3月版) (三)「業務委託書(契約業務一覽)」(2020年4月版) 其中「業務委託契約書」中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建築名、用途、時程、建築師資料、服務酬金的金額及支付期程、用印等基本資訊。其次「建築設計、監理業務委託契約約款」中共有 30 條條文,主要規範業主與建築師之權利義務關係。另,「業務委託書(契約業務一覽)」則主要針對業主對於建築師的委託業務項目及內容加以訂定與細分,其中包含調查/企劃業務、設計業務、監理業務、建築物完成後業務、及選項業務等五大項。(此處所說明的監理,需要對照日文「建築士法」第 2 條第 8 項之定義所稱的'''「工程監理」乃指在建築師的責任中、核對工程與設計圖說、確認工程是否照著設計圖書來施工之事。)''' 工程監理(監理一詞係出日文,日本對於其定義為負責人對照工程與設計圖書,確認是否按照設計圖書施作。建築師於工程監理業務完成時,應立即參照國土交通省所訂内容,將就其結果向起造人報告(建築士法施行規則17條之15),並於執行工程監理業務時,如認定施工階段未依設計圖書所定施作時,需立即對工程施工者糾正,並要求依照設圖書所定施作如該工程施工者不從時,有義務將其內容向起照人報告。 有關監理方法,日本則有相關配套法規做分類規定,如當新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時,委託契約必須記載監理方法,在工程監理業務受託契約中,須記載與工程設計圖書對照的方法及有工程監理實施狀況的報告方法。 對於工程監理的行為上,建築士法規定的文字內容則相當簡單,僅要求屬於工程監理標準業務範疇,'''規定施工者需要繪製施工圖來確認與設計圖書相符,'''建築士法並透過'''「工程監理綱要」'''來落實工程監理之具體作為,其監理的工程範圍包含建築工程、設備工程,內容包含: a.確認的方式種類與其具體作法及 b.如何紀錄整理的規範。 另有各種建築公益團體共同出版'''工程監理綱要手冊''',針對執行工程監理的方式,從各個具體工程項目(包含建築工程及設備工程)作具體的重點說明和提示。 「國土交通省的告示」,則是將業務內容與酬金計算訂定一致的基準。委託酬金的相關規範,則是在適當的委託酬金內,業主盡力參照相關法規(建築士法第25條)所定基準,計算出契約中設計或工程監理酬金。建築師於執行工程監理業務時,如認定工程未依設計圖書施作時,應立即對工程施工者糾正,並要求依照設圖書所定施作。如該工程施工者不從時,應將其內容向起照人報告。</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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