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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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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 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下表為以日本四會聯合協定之「業務委託契約書」、「建築設計、監理業務委託契約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和「業務委託書」(以下簡稱委託書)等內容之彙整: 表 3‑2 日本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建築師工作內容''' |'''文件與章節出處''' |'''備註與補充文件''' |- | rowspan="5" |'''(一)''' '''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 #合約包含條款及業務委託書中委託的業務(設計業務、監理業務、調查/企劃業務)。 |條款1.1 | rowspan="5" |有關監理業務參照建築士法第2條第8項 中所規定的工程監理,及 同法第18條第3項、同法第20條第3項中所規定的工程監理者之業務 |- | #必須遵守建築師法、建築基準法及其他業務相關的法令,並基於合約,作為良好的管理者,及在提升建築品質的目標下,公平且誠實地執行業務。 |條款1.2 |- | #法定監理業務內容 |條款1.4 |- | #業主對於建築師,需依據合約支付設計業務、監理業務、或調查/企劃業務的各項報酬。 |條款1.5 |- | #業主對於建築師,需依據合約支付設計業務、監理業務、或調查/企劃業務的各項報酬。 |條款1.6 |- | rowspan="4" |'''(二)''' '''建築師之職責''' | #提出設計業務成果及業務進度表、向業主說明監理業務原則。 |條款4 - 條款6 | rowspan="4" | |- | #禁止權利/義務轉讓。 |條款5 |- | #保守秘密。 |條款6 |- | #向業主說明及報告業務的執行情形。 |條款7 |- | rowspan="6" |'''(三)''' '''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 #調查 /企劃業務 |委託書0B | |- |'''''-基本設計業務''''' #設計條件的彙整;法令上各種條件的調查及與相關主管機關的討論;上下水道、瓦斯、電力、電信等的供給現況調查及與相關機關的討論;基本設計原則的確定;基本設計圖說的製作;工程概算的檢討;基本設計內容向委託人說明 |委託書1A | |- |'''''-實施設計業務''''' #需求等的確認;法令上各種條件的調查及與相關機關的討論;'''<u>實施設計原則的策定;實施設計圖說的製作;工程概算的檢討;</u>'''實施設計內容向委託人說明。 |委託書2A |1. 日本在設計階段區分為基本設計及實施設計'''<u>(後者臺灣稱「設計發展」;大陸稱為擴初設計)。</u>''' |- |'''''工程施工階段中1.設計者所進行之具合理性的實施設計相關業務''''' #為了正確傳達設計意圖之疑問回覆、設計說明等 #對於工程材料、設備機器等的選定,從設計意圖觀點之檢討與建議等。 |委託書3A |另參考「國土交通省 告示98」。 |- |'''''工程施工階段中2.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業務: A. 工程施工者須製作並提出施工圖(指軀體圖、工作圖、製作圖等) B. 工程監理為權責者對照工程與設計圖書,確認是否按照設計圖書施作。對施工者有糾正義務,對起造人有提交報告義務。 C. 監理業務原則的說明等;設計圖說等內容的掌握等;與設計圖說核對後對於施工圖的檢討與報告;工程與設計圖說等的核對及確認;工程與設計圖說等的核對及確認結果的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書等的提出 。 D. 施作確認採用會同確認、文件確認、抽查確認等方式,抽查之頻率並無明確提示。 #其他業務: 工程預算書明細的檢討與報告;工程表的檢討與報告;設計圖說等所規定的施工計畫的檢討與報告;工程與工程契約的核對、確認、報告等;工程契約中的目的物點交時的見證;主管機關檢查時的 見證;工程費支付的審查 |委託書4A1和4A2 |另參考「建築士法」、「國土交通省告示98」、「國土交通省工程監理綱要」。 <u>'''(*台灣目前也一樣稱為「設計圖說(CD)」,建議改為「工程圖說」-仍歸屬於設計階段)'''</u> |- | #建築物完成後業務 |委託書5B | |- | rowspan="2" |'''(四)''' '''業主之責任''' | #業主對於建築師執行設計業務、監理業務、或調查/企劃業務中,必要的建築企劃及建築設計說明、建築計畫概要、需求條件、資料、及其他執行業務上的必要資料,應依建築師的需要必須盡快提供。 |條款3.1 | rowspan="2" | |- | #業主對於設計業務、監理業務、或調查/規劃業務,必要時可向建築師作出指示。但是如業主的指示內容,與建築法、建築基準法、或與其他業務有關的法令有抵觸,或有可能抵觸時,建築師可要求撤回或變更。 |條款3.2 |- | rowspan="5" |'''(五)''' '''著作權''' |1. 設計成果或建築物之著作權屬於業主所擁有 2. 明訂意匠權的登錄 |條款9 | rowspan="5" |「意匠權」等同臺灣所指的「設計權」。 |- | 3. 明訂著作物的利用 4. 明訂意匠權的利用 |條款10 |- |5. 明訂著作人格權的限制 |條款11 |- |6. 明訂著作權及意匠權的禁止讓渡 |條款12 |- |7. 明訂著作權等的保證 |條款13 |- | rowspan="4" |'''(六)''' '''設計費''' |1. 載明委託人、受託人、建築名、用途、時程、建築師資料、服務酬金的金額及支付期程、用印等基本資訊。 |「 業務委託契約書 」 | |- |2. 業主對於建築師有關合約中所訂定的設計業務報酬、監理業務報酬、及調查/企劃業務報酬,於收到與設計業務報酬及調查/企劃業務報酬有關的成果,以及與監理業務報酬有關並完成監理業務手續後,應盡速支付。 |條款19.1 | |- |3. 如遇不可歸咎於業主之責任,致使業務無法執行,或本合約在執行期間中終止之情況時,建築師可向業主請求已執行完成各項業務中相對等比例的業務報酬。 |條款19.2 | rowspan="2" | |- |4. 如遇不可歸咎於建築師之責任,工期延長或未能於工期內完工之情況時,建築師可對業主明確說明監理業務報酬的理由,提出必要的增加之請求。 |條款20 |- | rowspan="8" |'''(七)''' '''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 明訂設計業務、調查/企劃業務中矛盾的解決原則。 |條款17 | rowspan="8" | 條款內容沒有看到有關罰則的文字。 |- |2. 明訂相關成果的內容與合約不符時之建築師責任。 |條款23 |- |3. 明訂設計業務、調查/企劃業務中之業主中止權。 |條款24 |- |4. 明訂設計業務、調查/企劃業務中之建築師中止權。 |條款25 |- |5. 明訂業主解除權的行使。 |條款26 |- |6. 明訂委任解除後之處理原則。 |條款27 |- |7. 業主與建築師對於合約有爭議時,可提出訴訟或依照民事調解法申請民事調解。 |條款29-1 |- |8. 業主與建築師正在協議時,亦可根據仲裁合意書,申請仲裁。 |條款29-2 |- |'''(八)''' '''其他''' |1. 建築師為了擔保基於合約所發生的債務而投保時,應及時通知業主。 |條款28 |對於保險的細節,條款內容並沒有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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