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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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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加拿大(大英國協)==== =====3.2.3.1 概述===== <blockquote>「加拿大建築服務契約範本(Canadian Standard Form of Contract for Architectural Services)」由皇家加拿大建築協會(The Royal Architectural Institute of Canada (RAIC))制定,內容包括協議(agreement, A)、定義(definition)、一般條款(general conditions, GC)、表單(schedule)等四大部份。 協議部分之概要內容包括: (1)A1至A09為日期、簽約雙方(與其他利害關係人)、服務標的、地點、預算、開工日期、專案執行方式等基本資料; (2)A10為服務內容(明訂於表單A); (3)A11為甲乙雙方聘用之顧問; (4)A12至A17為有關酬金和其撥付之的相關內容,包括計算方式(如基於一般狀況GC 13或表單C內容之計算)、各階段酬金占總酬金之比例等; (5)A20-A24 為交付或寄送、保險、發包、法源等協定內容。 酬金之計算可參考RAIC「建築師適當服務費用決定指南(A Guide to Determining Appropriate Fees for the Services of an Architect)」,該指南包含依據建築類別和造價規模製作之百分比基本費率表格,費率依工作之複雜程度分低、中、高3個等級,表格並依(A)不含顧問與(B)僅含結構、空調、機電等顧問兩種組成方式分別製作,後者(含顧問者)在工程造價50萬至5億歐元區間之費率介於5.0%至19.5%之間。費率的調整或影響因子則包括:服務範圍、專案執行方式、執行速度、數位資訊模型使用、特殊顧問、特殊認證、新科技、營建行政任務、特殊基地環境或條件、更新或增建、內容之重複性等。期程的分配上由草案設計開始至設計圖說完成時之酬金占總酬金比例平均為65%,應用BIM時則提高為75%。(詳附錄3-1加拿大建築師設計費計算表) 定義部分清楚定義了範本中的重要用語,對本研究具特別參考價值者包含附加(額外)服務(additional services)、工程造價(construction cost)及造價估算(estimate)、施工文件(construction documents)、總體(一般)審查(general review)等。 一般條款不含前言(GC0)共有15條,與本研究相關之核心內容包括 : (1)GC1建築師的職責和服務範圍 (2)GC2附加(額外)服務 (3)GC3 業主責任 (4)GC4 工程預算、工程造價估算和工程造價 (5)GC5 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的角色和權限 (6)GC13 基於百分比的酬金 一般條款的其他內容尚包括:文件使用(GC6)、注意標準(GC7)、賠償(GC8)、責任限制(GC9)、保險(GC10)、終止與暫停(GC11)、給付(GC12)、爭議解決(GC14)、其他一般條件(GC15)。</blockquote> =====3.2.3.2 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表 3‑3 加拿大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建築師工作內容''' |'''章節''' '''ARTICLE''' |'''備註與補充文件''' |- |'''(一)''' '''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1. 合約簽訂是為了獲得業主和建築師在專案開發上之共同價值。 2. 雙方基於相互尊重、支持、開放和誠信的關係 |GC0前言 | |- | rowspan="2" |'''(二)''' '''建築師之職責''' |1. 建築師須履行表單A所勾選服務中屬於建築師職責的服務,性質上包含總體(一般)及協調性服務,指導、管理、審核期約中 A11 載明所有顧問的工作以及顧問之間以及與業主的溝通;期程上涵蓋(A)設計準備、(B)草案設計、(C)設計發展、(D)設計圖說、(E)發包議價、(F)施工、(G)竣工後等階段,除去最前和最後的階段,餘與美國AIA之分期方式相同。 |GC1建築師的職責和服務範圍 |'''<u>在台灣依據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依照設計圖的要求繪製施工圖是營造廠的責任。</u>''' |- |2. 建築師負責施工契約的管理,但非契約中業主的授權代理人或代表。建築師應對工程應(A)進行總體審查、(B)解釋契約、(B)施作文件與設計意圖之一致性審核、(C)管理或參與業主與施工方之間的所有溝通、(D)參與成本調整或契约延長,並有權(A) 拒絕不符合施工契约要求的工作、(B)要求對工程進行特殊檢查或測試、(C)下令對工程進行微小調整。建築師也不應對以下事項負責: (A)總包商、分包商、供應商或其他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B)對施工手段、方法、科技、進度、順序或程式的控制、收費或監督、(C)相關安全預防措施和計畫、(D)毒害事件、(E)製造商提供資訊、(F)對施作文件之實質修改(GC7.3規定的服務除外)。 |GC5 建築師在施工過程中的角色和權限 | |- |'''(三)''' '''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 附加服務可能發生於(A)需求改變、(B)規模、範圍、質量或複雜性的改變、(C)預算改變、(D)業主時間表改變、(E)執行方式改變、(F)新法條、規範、(G)各個利害關係方存在重大訊息差異或歧見、(H)因應新工法的必要調整、(G)施工期間災損等情況。在確認需要提供額外服務時,建築師或業主應立即通知另一方,解釋事實和情况,並只有在雙方取得書面同意下執行附加服務。 |GC2附加(額外)服務 | |- |'''(四)''' '''業主之責任''' |1. 業主須履行表單A所勾選服務中屬於業主職責的任務,提供基地有關(A)法規、(B)地質、(C)環境、(D)現有等資訊,並應聘請契約中 A11 載明所有顧問及確保其工作之履行,根據施工契约聘請合格的營建造商,審查建築師所提供各階段之圖說及預算並及時核准,且執行業主須履行之法定工作或義務,建築師則有權要求客戶及其聘請顧問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所有準確資訊。 |GC3 業主責任 | |- |'''(五)''' '''著作權''' |1. 建築師及所聘請顧問應保留所有普通法等權利,包括服務文書的版權和著作人格權。 |GC6 文件的使用 | |- |'''(六)''' '''設計費''' |1. 僅適用於當協議 A12 條之費用是基於百分比法計算。此條款明確說明酬金計算之預算或造價基礎應隨著期程的進展而調整,最開始為預算,其後為估算,施工契約簽訂後為以開具發票之施工成本為準,但不進行追溯調整。此外,所有人工和材料在施工時都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GC13 基於百分比的酬金 | |- |'''(七)''' '''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 爭議應根據合約生效日之《建築業爭議調解和仲裁規則》提交調解或仲裁。 |GC14 爭議解決 | |- |'''(八)''' '''其他''' |'''''-工程造價''''' 1. 其主要內容包括容許估算與投標報價的差異,並提供應急金額,以涵蓋不可預見或不斷變化的成本因子,且載明當最低投標價格超過本協議第 A19 條規定的百分比時之因應方式。 |GC4 工程預算、工程造價估算和工程造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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