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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執業規章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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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 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下表為以德國「巴登-符騰堡邦建築合約」為主體並引用「建築師與工程師酬金條例」之合約內容彙整: 表 3‑4 德國業主與建築師合約重點表 {| class="wikitable" | colspan="2" |'''建築師工作內容''' |'''章節''' '''ARTICLE''' |'''備註與補充文件''' |- | rowspan="2" |'''(一)''' '''合約基本資料及性質''' |1. 工程對象描述: 包括類型與屬性、地點、範圍、品質、樣式、機能、營造方式、節能訴求、經濟條件、備註 |1.1.1-1.1.10 |1. 工程對象描述: 包括類型與屬性、地點、範圍、品質、樣式、機能、營造方式、節能訴求、經濟條件、備註。 |- |2. 契約目的與建築師的服務範圍 1.1 契約標的物/規劃與/或監督目的 1.2 基本規劃與特殊解約權 1.3 建築師的服務 1.4 附加的需求: 現況測繪紀錄、監造工程的建構與特殊設計、暖房與能源推估、排水重建、根據施工現場條例進行安全衛生防護協調、取得防火認證/防火規劃、其他 1.5 附加的服務需求(例如要求延長維護服務時間延長) |1.1-1.5 | |- |'''(二)''' '''建築師之職責''' |'''''-規劃設計與監造-''''' 1. 建築師的服務 建築師將被委託服務,為了建造完成在1.1條下所協議的營造措施。 服務項目一 完成業主的構想: 包括針對規劃課題的解決方式、根據德國工業標準DIN-276估價,與公家機關協調。 服務項目二 取得許可: 包括圖面準備、建築許可、協調好的額外服務 服務項目三 設計與規劃的執行 服務項目四 說明招標需求並在業主要求範圍內控制招標價格 服務項目五 監造: 內容由雙方協議 |1.1 1.3 Leistung 1-5 |契約書中所提及之服務,以及1.1所提之內容都應該負責。 |- | rowspan="7" |'''(三)''' '''建築師之基本服務''' |'''''1. 設計準備階段''''' 基礎調查LPH1 |3.2 | |- |'''''2. 初期設計階段''''' 初期規劃 LPH2 |1.3 Leistung 1 3.2 |概念類似AIA的SD:依業主需求提出初步設計及估算,包含建築平、立、剖面圖。 |- |'''''3. 深化設計階段''''' 圖面規劃設計 LPH3 |1.3 Leistung 2 3.2 |概念類似AIA的DD:依業主核准的初步設計資料,進行設計發展,包含建築平、立、剖面圖、細節施工等圖面,並提出深化之造價估算和工期表。 |- |'''''4. 具體設計圖面與施工圖面階段''''' 4.1許可申請計畫/進行建築提案LPH4 4.2施工計畫/規劃/ 施工圖LPH5 |1.3 Leistung 3 3.2 |概念類似AIA的CD: 包括許可申請、提供業主作為營造發包之設計圖說、更新估算書。 |- |'''''5. 施工準備階段''''' 5.1招標準備 LPH6 5.2招標執行LPH7 |1.3 Leistung 4 2.3 |包括制定分包採購時間表與招標書、核實造價表、協調並開展招標工作、投標審核、編制契約等。 |- |'''''6. 施工階段''''' 6.1施工監造 LPH8 | 1.3 Leistung 5 2.3 | |- |'''''7. 驗收''''' LPH9 | | |- | rowspan="6" |'''(四)''' '''業主之責任''' |1. 業主在義務內,支持建築計畫與執行工程任務。必須在建築師的合理要求下即將發生的問題立即做決定,尤其是根據第1.5(營造價格的變化)和第2.2(服務的解除)提出要求時。 |2.1 | |- |2. 建築師提出需求,且業主也同意時,需以文字形式確保業主確定此意見。 |2.2 | |- |3. 業主在建築物師服務範圍外(1.3以外)需要尋求其他專業來幫忙工程的完成,如: a. 地質檢測(起造諮詢) b. 承重計畫(力學) c. 測量技術服務 d. 營造-與採購諮詢,尤其是在複雜建築計畫 e. 技術設備 與/無 排水需求 f. 暖房保溫與能源計算 g. 根據施工規範VO 之安全-與衛生保護合作 h. 其他(自行填入) 業主得立即向建築師索取特殊專業人才的工作成果,也可以之後索取。 |2.3 |此部分由建築師推薦業主另外申請專業人士進行。 亦即從a-g的內容並非建築師的服務範圍。 |- |4. 為了工程順利進行,業主只有在建築師的允許下才能在工地對施工人員下指令 |2.5 | |- |5. 業主在建築師完成契約中1.2-1.4的服務項目後,有驗收的責任。不能因為輕微的瑕疵而拒絕驗收,驗收後即開始時效減免。驗收後的服務(LPH9)參考民法的640與650條目。 |6.1 |業主有驗收的責任,此牽涉到時效減免的起算時間。 |- |6. 業主可以針對缺陷要求補救 |7.1 | |- | rowspan="2" |'''(五)''' '''著作權''' |1. 當建築師已經完成第一、二項服務階段時,業主有權持有建築師的工作成果。 |4.1 | |- |2. 業主可以要求持有或拷貝圖面。 |10 | |- |'''(六)''' '''設計費''' |1. 各階段酬金占總酬金比例: 基礎調查2 % 初期規劃7 % 圖面規劃設計15 % 許可申請計畫/進行建築提案3 % 施工計畫/規劃/ 設計圖25 % 招標準備 10 % 招標執行4 % 施工監造 32 % 驗收 2% |3.2 |參考HOAI第34、35條規定。賠償屬於特殊服務,此部分按照3.8的規定。 總酬金費率在工程造價25萬至2億5千萬歐元區間介於5.7%至26.5%之間。 |- | rowspan="3" |'''(七)''' '''罰則及合約爭議處理''' |1. 若輕微疏失可以修復,且非契約服務範圍內的重大過失,或非人員傷亡問題,則可以第八條的第三責任險進行理賠。 |7.1 | |- |2. 若業主發現建築師的監造疏失,且營造廠也承認此疏失,要求期限內改善,卻在期限後仍沒改善時,得要求收回建築師監造服務(LPH8)。 |7.2 | |- |3. 若因爭議而進入訴訟,公會訴訟委員得要求雙方依消費者糾紛解決法(VSBG)進入訴訟程序。 |11 | |- | rowspan="3" |'''(八)''' '''其他''' |1. 第三責任險 建築師都有投保工程第三責任險的義務,契約中須載明針對個人傷害與其他傷害提出之保險金額。 |8 | |- |2. 依月計算展延 |5 | |- |3. 時效減免 驗收後則開始時效減免,若無特別規定則時效減免為五年,驗收五年後業主不得向建築師要求彌補服務項目。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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