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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的社會溝通與整體制度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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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營造角色專業提升 === 當下的公共工程的建築產業,在制度有更完整的研擬之前,仍應持續的緩步前進。其中遭遇的產業專業整合,仍有諸多狀況是尚待釐清的: 營造廠作為最主要的專業施工者,並不應因監造方的抽查驗與檢試驗、抑或者建管單位的施工勘驗,而分攤了對於品質所應承擔的完全責任。更不該逕自成為監造方或勘驗方的連帶工作與品質責任分擔。 回溯早年曾對於營造廠的專業分工與工程執行能力多有誤解,轉而期待建築師應分心著力於監督或指導營造單位施工。表面上期能由建築師協助確認工序與品質,卻隱約導致營造對於建築師的過度信賴而限制營造專業能力的發展,甚至導致現場工程品質的責任多所推諉。 明顯常見的狀況題如: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據營造業法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負責施工,但工地卻常不顧監造進一步意見,只僅先轉傳原詳細設計圖當作施工製造圖,待工期遭壓迫而不得不核定圖面以進行工程時,還是容許工地現場仍隨當下工班調度而即興施作...,直到材料介面整合真的狀況不佳而無力挽回時,再又進入另一系列的爭執、推諉、求全、...的勉強狀況。犧牲了設計品質、放棄了施工品質、交付了尚可的成果、勉強的執行了預算、差強的完成了計畫任務,僅符合了台灣人差不多就好的日常慣性,卻不斷犧牲產業再提升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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